03.06 在辦自訴案中,法院可以直接讓派出所逮捕嫌疑人嗎?

雷厲風行1526


自訴案件其實是刑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嫌疑人可能要被判處有期徒刑實刑的,通常會作出逮捕決定。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這句話是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的。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其他法規制定的依據,也就是說,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違反《憲法》的規定,與《憲法》精神相牴觸。

很多網友對《憲法》有誤解,《憲法》只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規的依據,不能適用具體案件。也就是說,對違法犯罪嫌疑人處理的法律文書中不能直接引用《憲法》條款。比如說故意傷害他人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不能直接稱:“根據《憲法》XX條X款之規定,給予拘留的處罰”,只能引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條款。

所以有的網友在評論某件事引用《憲法》條款是件很可笑的事情。比如《憲法》公民有遊行、言論、結社的自由,這種“自由”是相對的“自由”,具有“不被法律禁止的”的含義,永遠不可能是絕對“自由”。三五人或幾十人、幾百、上千人隨意拉幾條橫幅就可以去遊行,這社會秩序不亂套了?真的組織遊行還是要依據具體的法規,進行申報,內容主要有主題、參加遊行人數、路線、時間等。如果不經申報,隨便上路、上街遊行,事先政府不知道,沒有采取相應的安保措施,那交通秩序肯定得亂,很有可能引發其他嚴重的社會問題。言論自由也要依法進行,不能造謠危害社會,攻擊他人,比如辱罵他人、誹謗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樣真的結社也要向有關行政機關申報,建立反人民、反黨、反政府的組織,肯定也是不被批准的。現在遊行、結社要申報,隨著社會的進步,以後最多發展成報備。申報與報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關於逮捕的規定,《憲法》規定的概念是非常清楚、肯定的,批准、決定、執行的主體非常明確,其他法規沒有一點更改的餘地,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逮捕決定。但是在具體的批准、決定、執行上卻要嚴格依照法定標準、程序進行。法院發出《逮捕決定書》後,交由同級公安機關,一般是縣級公安機關,由縣級公安機關接受後簽發蓋了公安機關印章的《逮捕證》,交由有關單位的民警執行,這個民警可以是派出所的民警。派出所只是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是沒有權力簽發《逮捕證》的。

也就是說,法院是不可以直接讓派出所逮捕嫌疑人的,實務上也不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情。但是作為外部網友,就不要過細糾結這些問題了,因為決定逮捕與執行逮捕的程序及《逮捕決定書》與《逮捕證》法律文書的換髮,都是內部程序,一般情況下對外人保密。

另外,因為逮捕只能由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執行,不少網友認為公安機關有逮捕的決定權,這是錯誤的,實質上公安機關是“奉命”執行逮捕。


老方同志


個人觀點。

什麼是自訴案件?哪些是自訴案件?

我們平時說的“自訴案件”是相對於刑事訴訟法中提到的“公訴案件”所講的一個名詞。我們如何區分呢?例如我遇到了一個麻煩事,去派出所報警,派出所跟我說,這個是法院管轄的自訴案件,你需要去法院報警;如果是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則公安機關會受案調查。所以說自訴案件就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例如“侵佔罪”、“重婚罪”、“侮辱罪”等無無均為自訴案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這樣的案件,則需要前往當地法院去報警處理的。

那麼法院辦案是否需要公安機關來逮捕嫌疑人呢?

其實我在工作辦案過程中,打交道最多的部門應當是地方檢察院,因為案件需要公訴則要把案件送到檢察院去,但是偶爾也會遇到法院請求我們公安部門進行配合的情況。

如果你提及的“逮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的話,按規定只有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權力,而我們公安機關只有在上述二個部門下達“逮捕決定書”之後,才能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而這裡的執行逮捕一般是公訴案件,我們很多時候只需要去看守所宣讀一下逮捕證就行了,如果嫌疑人跑掉了,那麼我們就得去找去抓了。

但如果你說“逮捕”是抓人的意思,那麼我們一般很少參與法院的自辦案件,法院也有“執行庭”,也有警察,比如我們現在經常會看到這樣的新聞,講:法院將失信人員拘留的報道,這就是法院在行使他們權力。當然當法院需要抓犯罪嫌疑人,而嫌疑人傳喚不到案,法院會請求我們公安機關配合他們進行抓人的,這種情況也是有的。


月球賊亮


您好,自訴案件也屬於刑事案件,只不過提起訴訟的主體是被害人而不是檢察機關。只要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符合法定的逮捕條件,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逮捕並交公安機關執行。

那麼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法院決定逮捕呢?其實和刑事公訴案件一樣,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就可以決定逮捕。

一、可能判處徒刑(包括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以上(以上中包括死刑)刑罰,採取取保候審難以防止下列危險的:1、可能實施新犯罪;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性;3、可能對被害人(包括自訴案件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4、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二、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三、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規定(如未經執行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取保候審地;傳訊的時候拒不到案;電話關機,辦案機關聯繫不到也找不到人等情形),情節嚴重的。

總之,不論是刑事公訴案件還是刑事自訴案件,只要被告人符合逮捕條件,法院都會決定逮捕被告人的。而對逮捕條件的實際把握,比如什麼情況下叫“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現實危險性”等,就要看辦案法院的判斷了。


晚熟小哥


執行逮捕,法律規定確實是由公安機關執行。

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不可以讓派出所直接執行的。因為法院只能下逮捕決定,但不能開據逮捕證。

只有把決定交到公安機關後,負責部門才依規開據逮捕證,然後指定某部門持逮捕證執行逮捕。

這個就是我們在電影電視裡看到的情形,執行時公安人員在嫌疑人面前亮出的那張紙(逮捕證)。


煤城飛t將


可以啊,自訴案件,自訴人起訴後,法院經審理,認為嫌疑人的應該構成犯罪,可以直接決定逮捕,將逮捕決定書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派出所將嫌疑人抓獲執行逮捕。


刑律說法


依我之見:本案例中如果‘’未經法院決定院長批准,公安派出所不得直接逮捕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丶檢察機關丶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相互配合丶相互制約,根據法律規定各司其職,即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執行逮捕,檢察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檢察和審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案件審判;法律同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未經檢察機關批准或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得非法逮捕羈押任何公民。就如同本案例中提問者所述一一人民法院在辦理刑事自訴案時,如果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自訴刑事案件被告人之行為己構成犯罪,且被告人具有個人人身危險性,有逮捕之必要,須經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決定並經法院院長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也就是說在本刑事自訴案件中‘’未經法院院長批准逮捕,公安派出所不得對自訴案件被告人直接執行逮捕‘’,否則,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行為就是非法的。


唐先明75443043


法院有權根據案件情況,做出逮捕決定書,交公安機關執行。


曹順海一山東德州律師


你問得是逮捕執行權:

根據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任何人不受逮捕,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

題目說法院通知派出所執行,說明法院已經決定對某人逮捕,既然法院已經決定,就可以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執行,具體公安機關通知派出所執行、刑警隊執行還是其他業務部門執行那是公安機關內部事務,法院直接去通知派出所是不妥當的。

希望採納


用戶6632301511


可以,但是是公安機關。派出所是其中的一個部門,未必或者是不能行使司法權中的逮捕行為。和治安拘留不一樣。


旅途中84568269


執責所用有權就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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