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老年人“搭夥”過日子 幸福之餘有隱憂

老年人“搭夥”過日子 幸福之餘有隱憂

俗話說,少年夫妻老來伴。對於那些曾失去另一半的老人們來說,不少人希望晚年能有個伴,一來可以相互扶持安度晚年,二來也可以讓子女少惦記一些。可是,現實生活中很多老人選擇不結婚,“搭夥”過日子。

那麼,老年人不登記結婚的“非婚同居”有哪些風險?怎樣才能合理規避不必要的麻煩?10月17日是重陽節,山西晚報記者在這個特殊的日子就這些問題進行了採訪。

A 兩對老人都選擇“搭夥”過日子

去年秋天,70歲的周先生和69歲的王女士在太原市一家養老院舉行了簡單的婚禮,在大家的祝福聲中開始了新生活。周先生是企業退休工人,以前的老伴因為胃癌去世,為了不給子女添麻煩,他主動提出到養老院生活。2016年,周先生來到養老院後,和同樣喜歡書法的王女士熟悉起來。養老院的工作人員看到他們經常一起聊天、曬太陽,覺得他們很合適,於是就有意撮合。周先生性格比較內向,雖然內心有意,但不好直說。養老院的工作人員替他們著急,乾脆直接做起了媒人。王女士得知後,直接就答應了。兩人經過一年多的相處,感覺脾氣性格都很合適,雙方子女也沒有意見。於是,兩人在養老院舉行了婚禮。可是出於各種原因,兩人沒有領結婚證。

早年喪偶的劉女士獨居多年,65歲的她日子過得一直充實自在。孩子們成家後,劉女士一個人也過得挺好。去年年初在一次朋友聚會上,劉女士認識了馬先生。馬先生性格開朗,談吐儒雅,對劉女士也十分體貼。馬先生追求了劉女士一段時間後,劉女士最終答應與馬先生在一起生活。劉女士雖然對馬先生有好感,但出於孩子的壓力,兩人沒有領結婚證,而是暫時“搭夥”過日子。讓劉女士意外的是,他們“非婚同居”一年多之後,馬先生坦白自己實際上有配偶,只是兩人已分居多年,一直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糾結了一段時間後,劉女士決定與馬先生分手。

既然選擇在一起生活,為什麼不領結婚證?4個老人都表示,主要是孩子反對。“退休後,無論是參加老年書法班還是舞蹈班,或者跟團出國旅遊,孩子都非常支持。唯獨找老伴兒這件事,孩子們比較敏感。”說起這些,王女士十分無奈。

B對於老年人再婚 子女擔心什麼

中國社科院的一項調查顯示,80%的喪偶老人有再婚願望,但其中進行婚姻登記的不足一成。隨著觀念的進步,越來越多的子女理解並支持父母尋找老伴。但山西晚報記者在走訪調查中發現,黃昏戀中,仍然有不少子女成為阻礙老年人婚姻的因素。除了面子問題,很多子女擔心老人再婚後財產可能會被外人繼承。如果老人的財產較多,這種擔心就會更突出。

老年人再婚,都是什麼樣的糾紛?山西晚報記者調查後發現,糾紛大概有4種情況。第一種情況,老人結婚後感情不和鬧離婚。第二種情況,一位老人先去世,在世的老人因為繼承問題和去世老人的子女產生糾紛。第三種情況,兩位老人均去世,因為繼承問題雙方的子女鬧得不可開交。第四種情況,老人被騙婚或者騙財產,老人與子女聯繫追究對方的責任,挽回損失。現實生活中,第一種和第四種情況相對較少。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比較多。

C老年人“非婚同居”有風險 可籤婚前協議或立遺囑

山西鼎信澤律師事務所的張建華律師表示,不管是年輕人的婚姻還是老年人的婚姻,只要不去民政部門進行婚姻登記,從法律上講就不是合法婚姻。我國自1994年取消事實婚姻以後,不婚同居“搭夥”過日子的情況不受法律保護。這種情況,將來很可能會對另一方造成傷害。

比如,一旦一方老人生重病導致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不照顧或者另覓新歡,弱勢方的權利就沒有任何保障。還有一種情況,一方老人突發疾病身亡,沒有立下任何遺囑。因為沒有法律的保護,另一位老人沒有繼承權,就可能遭遇淨身出戶。

張建華告訴山西晚報記者,老人在婚姻登記上遇到子女的阻礙,原因有很多種,歸根到底還是與財產分割和贍養問題有關。有些子女法律意識淡薄,認為老年人再婚影響財產分割,他們日後除了贍養自家老人外,還要贍養對方。其實,按照法律規定,老年人再婚和年輕夫妻新結婚一樣,財產分為婚前和婚後兩個不同的部分,將來的財產分割分的是婚後財產。“有些老人婚前財產差距大,有的老人有房子,而另一方沒有,子女就會擔心如果離婚,對方會分房子……”張建華表示,這部分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是不進行分割的,是誰的還是誰的,所以作為子女不用擔心。而從贍養義務上說,如果老年人再婚前雙方子女都已經成年,那麼按照法律規定,雙方子女今後只用盡到贍養自己父母的義務就可以。

怎樣才能規避財產糾紛呢?張建華表示,可以通過簽訂“婚前財產約定”或“財產公證”等法律手段加以解決。婚前說清楚,就能避免結婚不久就得離婚的情況發生。也可以在婚後立遺囑,將財產贈與情況說清楚即可。

如果出於種種原因,老人還是需要“非婚同居”。那麼,張建華也建議,老人共同居住生活前,對財產作一個明確的約定。

具體約定內容如下:同居期間誰取得的歸誰所有;因個人人身關係取得的,比如各自繼承、贈與、保險、轉業費等與人身密切相關的歸各自所有;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比如房子、車、傢俱家電等,可以選擇登記,是誰的名字歸誰所有,最好明確約定共有,這樣一旦出現財產分割時,獲得財產一方給另一方平均同等價值的經濟補償;明確財產清單,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原則上推定為共有財產,均分;鑑於老人非婚同居的特殊性,可特別約定,承擔較多家事勞動,對老伴日常照顧比較多的,生病期間、身體不適期間在照顧和護理等方面付出較多的,對雙方家庭付出較多的可以在財產分割時多分,給予關照;從感情、人道、法律原則,照顧困難方上,如果一旦解除同居關係,可給予困難方一定的補償或幫助請求便利。

而在繼承問題上,張建華建議生前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協議中約定附條件,在條件成就時贈與財產,來實現雙方之間的財產轉移、獲取。“也就是說,在‘非婚同居’開始前,雙方老人及子女,最好坐下來一起擬定相關協議,保護合法權益。但這一切,其實比領結婚證複雜得多。”

D子女要換位思考 尊重和理解老人

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吳銀燕表示,對於老年人來說,最怕的其實就是精神空虛。子女即便能常回家看看,但無法做到無時無刻地陪伴。獨身老人最怕的就是下雨、天黑及過節,因為這些時候,他們無法與鄰居在一起找樂了,也沒有子女陪伴,只得一個人守在空蕩蕩的房間,連個說話的人都沒有,他們的苦悶可想而知。

“所以,老年人再婚對晚年生活有著積極的影響。”吳銀燕說,良好的婚姻能大大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同時也可以讓子女少操心。無論從生理還是心理的角度來講,再婚對老年人的健康都是有益的。

但是現實生活中,因為財產、繼承等問題,確實有一些子女不支持父母再婚。很多獨居老人也因為子女不同意而放棄婚姻,從心理的角度來說,他們也是怕執意結婚,會和子女關係鬧僵,將來失去子女的關愛,失去安全感。

“大家都要保持理智,作為老人要保持理性。可以多相處一段時間來判斷雙方合不合適,不要在衝動的情況下結婚。作為子女,要保持理智,不要聽說父母要再婚了,感情上一時接受不了就說偏激的話來傷害老人,也可以多觀察一段時間,看看他們是否合適。”吳銀燕說,要保持兩個原則,首先子女要尊重和理解老人,尊重父母的再婚選擇權利,不管是子女還是父母,都已經是成年人,無權干涉別人的選擇。其次要學會換位思考,作為子女應該從老人的角度出發,理解老人,要支持他們再婚,這也是一種孝心。因為老年人再婚,是一種互助養老的方式,老年人的愛體現在生活中,互相照料、慰藉、供給,也是為子女減負。

山西晚報記者 郭衛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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