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10年前把人打成輕傷,現在用負刑事責任嗎?

澀人


存在兩種可能性。

第一種可能性

也是最大的一種可能,雙方當時“私了”了,沒有“經官”,也就是雙方都沒有報警,那麼,10年後打人者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犯罪的追訴時效,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就不再追訴了”。輕傷害案件,法定最高刑為3年,很顯然是超過了追訴時效。


沒有報警,顯然也不屬於“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

如果被打一方報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那麼打人者無論潛逃、躲藏多少年,都要進行追訴並承擔刑事責任,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該規定是為了打擊、懲治犯罪分子而設立的,避免出現因一時未抓獲犯罪分子而讓其逍遙法外的情形發生。本案既然沒有報警、沒有立案,自然就不涉及該情況。


第二種可能性

如果被打者在被打成輕傷後的5年內報案了,公安機關沒立案,10年後再控告,經有關部門核實,證實當時公安機關不立案是錯誤的,那麼,就需要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因為,該種情形是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我國《刑法》明確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當然,就題目敘述情況及輕傷害案件處理的實際情況來看,該種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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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照你的說法,當時公安局應該沒立案吧?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是三年以下的案子,沒有立案經過五年後已過追訴期,前提條件是這期間你沒有犯其他刑事案件!如果這樣的話,你不用管他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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