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7 曝光臺:龍南縣司法局對法律工作者違紀違規行為零容忍

近日,龍南縣司法局查處了2起基層法律服務領域違規違紀執業的案件,並在4月27日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提升群眾滿意度動員部署會議上予以通報。

1、龍南縣經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鍾友安違規收受委託人王某費用等問題。鍾友安,男,系龍南縣經貿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號31404011104058。經查明,鍾友安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間代理委託人王某與周某離婚糾紛一案中,與委託人王某約定4000元訴訟代理費、辦案費500元共計4500元,但只開具了3000元發票,出具給委託人王某的委託合同上未加蓋龍南縣經貿法律服務所的公章。庭審結束後在與委託人王某的溝通過程中態度欠佳。鍾友安的行為違反了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十五項之規定,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經2018年4月24日局長辦公會決定,責令鍾友安退還500元給委託人王某,改正違規違紀行為,對其法律工作者執業證暫緩6個月註冊,並給予警告處罰。

2、龍南縣精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李日光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等問題。李日光,男,系龍南縣精誠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號31404011104523。經查明,精誠法律服務所李日光在代理職工石某與用工單位深圳市坪榮建築有限公司工傷事故認定暨保險待遇給付糾紛一案中,在與用工單位代表人協商調處賠償時,使用署名為“江西省龍南縣精誠法律服務所李日光律師”的個人名片介紹本人身份。在調解過程中未注意控制本人情緒,舉止不文明,在對方辦公場所內與用工單位代表人發生爭吵並惡言相向,態度欠佳。李日光的行為違反了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經2018年4月24日局長辦公會決定,對其法律工作者執業證暫緩3個月註冊,並給予警告處罰。

鍾友安、李日光同志作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本應加強職業修養,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卻知法違法,知紀犯紀,直接侵害了群眾的切身利益,啃食了群眾獲得感,損害了司法行政隊伍及法律服務隊伍的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縣司法局對鍾友安、李日光違規違紀行為的嚴肅查處,體現了縣司法局從嚴管理法律服務市場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望全體法律服務人員要從中汲取教訓,警鐘長鳴,引以為戒,積極作為,認真履職。不斷提高自身專業水平和服務技能,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執業聲譽和社會形象。縣司法局對冒用律師名義、包案攬案、違規代理、吃拿卡要、消極應訴等問題,將嚴查嚴處,點名道姓向社會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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