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保靖法院:異地執行司法拘留,維護茶農合法權益

保靖法院:異地執行司法拘留,維護茶農合法權益

關於申請執行人石某與被執行人施某、湖南日春茶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16年3月,施某(為湖南日春茶業有限公司的股東)到石某處購買茶葉。經結算共計貨款3.37萬元,施某欠付茶葉款2.5萬元,並出具欠條一張。2017年1月,石某到湖南日春茶業有限公司門面處找到施某,要求施某付款未果,故訴至法院。

保靖法院依法審理,經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被告施某、湖南日春茶業有限公司共同給原告石某支付貨款(茶葉款)25000元,定於2018年2月11日前支付6250元,於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18750元。到期施某並未履行生效法院文書,石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依法向施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但施某仍不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8月7日,該院執行幹警驅車前往長沙市,在湖南日春茶葉有限公司門面處並未找到施某,後通過線索查找被執行人施某住所。

8月9日,執行法警通過蹲點,終於在日春茶葉公司門面處將施某抓獲,並帶至長沙市雨花區執行局。因被執行人施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在法警押送長沙市拘留所途中,施某主動承認錯誤,具結悔過,積極履行了6250元執行款。本院依法決定提前解除對施某的拘留。

施某表示,另外18750元執行款,一定於2018年10月30日前償還,該院執行幹警表示會繼續積極督促被執行人施某按時還款,切實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文章出處:辦公室、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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