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微普法」男子帶“假妻”辦理公證 公證員火眼金睛巧識騙局!

近日,當事人王某、張某、肖某等一行三人來到江西省彭澤縣公證處申請辦理房屋轉讓公證事項。

王某和張某聲稱兩人為夫妻關係,共有一套房屋要轉讓給肖某,並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以及房屋的相關材料。

「微普法」男子帶“假妻”辦理公證 公證員火眼金睛巧識騙局!

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張某雖然有條不紊地簽名按指印,在回答問題時也是神態自若。

但是細緻的公證員在進行身份比對時發現,張某與身份證以及結婚證上的照片五官相似,但是眉宇間還是略有不同。

為慎重起見,公證員又對購房者肖某進行了詢問,肖某稱其與王某、張某夫婦是老熟人。該張某與身份證照片上是同一人,因相隔時間較長,故相貌有些許出入。

儘管三人的回答都看似沒有問題,但憑藉高度的責任心以及敏銳的直覺,公證員對此事依然存有疑慮。

在拍攝了張某的照片後,公證員決定對“張某”身份的真實性進行進一步調查。

公證員來到該房屋所在的小區進行走訪,並向該小區居民提供了張某的照片進行辨認。

該小區熟悉王某和張某的居民看到照片後表示張某並不是其本人,而是張某的同胞姐姐。

原來,王某的妻子張某已外出務工,之前王某夫婦二人就商量並同意賣房,現王某急需用錢。

而妻子在外地一時無法到場簽字,便找到與相貌相像的姐姐來冒充,企圖矇混過關。

不曾想還是被公證員識破了騙局。

隨後,公證員對王某和假扮妻子的張某進行了批評教育,並告知其騙取公證書的後果。

二人在得知事情的嚴重性後,向公證員坦誠的承認錯誤並作出書面檢討,表示知錯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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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

(二)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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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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