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案號一樣的兩份判決書,判決結果卻存在差異,判決金額相差15萬元。兩份判決書均出自鹿寨縣人民法院。28日,鹿寨縣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了回應。
近日,當事人郝先生向微評柳州(微信ID:cns-lz)提供兩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判決書的文號為(2017)桂0223民初676號,一份判決被告某公司歸還原告廣西鹿寨渝農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渝農商銀行)本息合計1975930.30元,另一份判決書認定周某於2017年7月21日和24日,分別代被告歸還原告15萬元貸款本金應予扣減,判決被告歸還原告渝農商銀行本息合計1825930.30元。
兩份判決書判項相差15萬元,均出自鹿寨縣人民法院,且兩份法律文書案號相同,審判長均為黃劍,均有“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的字樣和加蓋“鹿寨縣人民法院”的公章。
據郝先生介紹,之所以發現判決書存在差異,是在鹿寨縣人民法院判決書下達後,他與所請律師核對各自所持的判決書時發現的。隨後,郝先生的親屬與主辦法官取得聯繫,法官當時對此事予以否認,隨後又稱,或是書記員打印時造成的錯誤。
此後,郝先生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6月26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郝先生髮現二審法官所持的一審判決書與被上訴人出示的判決書不同。至此,確定(2017)桂0223民初676號民事判決書系一份“鴛鴦判決書”。
6月27日,中新網播發《廣西柳州現“鴛鴦判決書”法院稱已介入調查》一稿,引發網民關注。
鹿寨縣法院官微於28日晚間回應稱,在獲知該信息後,該法院立即啟動調查程序。
通報稱,經查,該信息反映的案件為鹿寨縣法院2017年審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承辦法官在送達判決書前,未經認真核對,錯誤將本應作廢處理的第一稿判決書,打印件混同修改定稿後的判決書打印件,一同送達給涉案當事人及律師,造成同一案件出現兩份不同判決書。
鹿寨縣法院對此事高度重視,立即開會研究,本著查清事實、有錯必糾、依法處理的原則,採取以下措施:
1.及時與案件當事人聯繫,責成承辦法官主動向案件當事人說明情況,賠禮道歉。
2.立即啟動相關法律程序,保障案件當事人救濟途徑權利。待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結案後,按照二審審理結果處理案件。
3.成立專案調查組,配合鹿寨縣紀委開展有關調查工作。鹿寨縣紀委已對相關責任人啟動追責程序。
通報稱,鹿寨法院將以此為戒,認真開展整改,切實加強教育、監督和管理,防止類似問題的發生。同時,真誠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監督。有關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會及時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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