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開設賭場並妨礙公務 男子潛逃6年終難逃法網

湖南法院網訊 受人僱傭為賭場放哨,面對公安幹警查處,積極通風報信,協助同夥妨礙公務,強奪被扣押的賭資,臨湘男子黃某在潛逃多年後,終難逃法律的制裁。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因犯開設賭場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劉某文、廖某等人(均已判刑)在臨湘市羊樓司鎮私自開設賭場,僱傭被告人黃某、劉某波(已判刑)負責在賭場外放哨。5月13日17時,臨湘市公安局羊樓司派出所民警方某等4人出動執行抓賭任務。黃某在放哨時看到有一輛湖南牌照的警車往賭場方向開來,便跑進賭場將情況告知廖某等人。黃某與廖某等人均逃往賭場周圍的山上。警察在賭場當場抓獲劉某波等2人。廖某躲在山上,得知前來執行公務的警察只有4人,便帶黃某等人下山要民警放人,並大聲對被抓的劉某波喊道“出來,莫怕”。在警察執法過程中,黃某與廖某等多人圍住4名警察進行毆打,其中黃某對一名民警的胸部、背部多次重擊,其餘人員亦對民警拳打腳踢。隨後,廖某等人要求民警交出在賭場現場扣押的幾千元現金,並搶走警察手中相機,砸爛後扔入水中。經鑑定,4名民警的傷情均為輕微傷,被損壞財物價值人民幣1960元。

案發後,涉案人員紛紛落網,被告人黃某多次潛逃,但在警方強大的壓力下於2017年10月24日主動到臨湘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卻為賭場放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犯數罪,應數罪併罰;黃某在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在妨害公務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案發後黃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經綜合考慮,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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