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因妨害民事訴訟 嘉峪關中院對一上訴案件當事人罰款2000元

因妨害民事訴訟 嘉峪關中院對一上訴案件當事人罰款2000元

3月2日,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浪費司法資源的一起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任建東決定罰款2000元。

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任建東在一審審理期間,經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依據原告祝某提交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並依法作出缺席判決。被告任建東在一審被判敗訴後,向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訴訟中提交應當在一審訴訟活動中提交的證據。其行為妨害了人民法院案件正常審理,擾亂司法秩序,浪費司法資源,依法應予制裁。

近年來,部分當事人在一審訴訟活動中,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後,又提起上訴。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浪費了司法資源,對此行為必須予以制裁。

構建誠信社會,人人有責。案件當事人切莫無視法律規定的訴訟義務,必須要為自己放棄訴訟權利、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買單,輕則罰款、拘留,重則追究刑事責任。在此告誡案件當事人,一定要自覺遵法守法,否則受到法律制裁,將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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