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丈夫為阻止妻子微信交友,假扮網友蒙面搶劫強姦妻子,如何定性?

【案例】 孫某妻子沉溺於微信交友,孫某上班時,妻子就與陌生男人聊天並約會。孫某為此事,經常與妻子發生爭吵,可是妻子就是不聽,孫某無奈,為了讓妻子瞭解約會網友的危險,就想了一個辦法。一天,孫某戴著面具,自導自演了一出入室搶劫強姦戲,當場“搶劫”2000元並將妻子“強姦”。不知情的妻子報案後,孫某以涉嫌犯強姦罪被刑事拘留。該案提請至檢察院批准逮捕,因為孫某夫妻倆的感情尚好,妻子也沒有要求處理孫某,因此,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丈夫為阻止妻子微信交友,假扮網友蒙面搶劫強姦妻子,如何定性?

本案中,丈夫孫某的確用心良苦,在屢屢勸解妻子無果的情況下,採取“苦肉計”的辦法,試圖讓妻子迷途知返,筆者為孫某的動機點贊,如此的做法的確可圈可點。檢察機關最終作出不起的決定合法合理公正,值得稱讚,以下筆者結合相關刑法理論談談本案。

孫某不構成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丈夫為阻止妻子微信交友,假扮網友蒙面搶劫強姦妻子,如何定性?

搶劫罪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劫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孫某採取暴力手段搶得2000元,完全符合搶劫罪的違法性(客觀)構成要件,孫某認識到自已的行為導致的結果,就是讓其妻子失去2000元錢,因此,孫某的行為無論是客觀上還是主觀都具備搶劫因的犯罪構成。搶劫罪儘管侵犯的法益既包括財產法益也包括人身權法益,但搶劫罪仍屬於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因此,本罪要求孫某要有“非法佔有目的”,否則不成立相應的財產犯罪。一般認為非法佔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共同構成,本案中,孫某的確排除了妻子對2000元的佔有,但並沒有利該筆錢的意思,假如孫某將該筆錢私自消費,那麼本案,孫某構成搶劫罪,問題是,孫某並沒有利用該筆錢的意思,只是藉此提醒妻子私自約會網友的危險,因此,本案中,孫某不構成搶劫罪,因為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一主觀超過要素。

孫某不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丈夫為阻止妻子微信交友,假扮網友蒙面搶劫強姦妻子,如何定性?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案,無論從違法性(客觀)構成要件,還是責任要件,孫某的行均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

問題是,孫某與妻子畢竟為合法夫妻關係,我國目前尚不承認婚內強姦成立強姦罪,因此,本案,難以認定孫某構成強姦罪。

丈夫為阻止妻子微信交友,假扮網友蒙面搶劫強姦妻子,如何定性?

結語:夫妻關係是基於相互信任而建立起來的社會關係,相互忠誠是婚姻法賦予夫妻的基本義務,本案中,妻子沉弱於微信交友並約會網友,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值得譴責。丈夫孫某的做法,的確用心良苦,其行為遊走於法的邊緣,也是不值得提倡的行為。本案,檢察機關最終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彰顯了法的公平公正,值得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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