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公司強制員工無限期休假,每天只有基本工資,變相讓員工離職,員工該怎麼維權?

RunningMan212685876


其實挺好的,公司發基本工資讓你無限期放假,意味著有人發工資,有人繳養老金,有了基本保障,你可以另外找一份工作,作為今後重新就業的預演。人總不能吊死在一棵樹上。


cwx01


我老公是在火車站裝貨卸貨的,有一次他們小組把火車吊出軌了,然後我老公就不跟組了,天天在宿舍睡覺玩手機,每天要去點名,不跟組只有基本工資,只是偶爾有人請假就頂上,而且我們這是農村沒法送外賣啥的,只有天天去點個名然後玩,就這樣差不多有半年了,基本工體4000,扣完保險吃飯差不多隻有3500,農村3500也夠花銷,但是存不了錢,養了一個孩子,我在家帶孩子沒法工作,其實也還可以啦,我們這邊有的廠裡一個月上班偶爾加班才有3000多,這邊明顯工資低消費高,比廣州消費高,而且老公抽菸,一天一包半,還要零花錢,勉強夠用


隔壁三少女


公司強制員工無限期休假,不說辭退也不讓上班,就這麼吊著,每個月只有基本工資。發生這種情況,要麼是公司面臨破產,沒有辦法繼續經營下去;要麼是公司想讓員工主動離職,並且不願意承擔補償的責任。

上個世紀末到本世紀初,尤其是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許多國企面臨改革、改制,生產經營難以為繼,工人沒活可幹,當然也沒有錢發工資、獎金、福利,改制需要時間,也有許多程序要走,因此就那樣不死不活、不明不白地吊著,每月發一點點錢,有的甚至發不出來,就等著最終的結果。現在國企這種情況非常少了,反而是私企、尤其是勞務派遣公司,為了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用工,或者是出於減少成本的目的,故意讓一些員工無班可上,逼迫自動離職。每月發一點基本工資,沒活可幹,無限期休假,但就不說辭退。

其實,這對員工來講,並沒有什麼不好。領著基本工資,還繳著“五險一金”,自己還可以自由行動,隨便找份職業,領雙份工資,收入都要比原來要好。天要下雨,既然已經離心離德,硬要回原單位原崗位享受原來的待遇,已經不可能了,強扭的瓜不甜,還不如自己另找機會。工資發多發少在公司,不繳“五險一金”,這是違反《社會保險法》的,可以直接去社保部門投訴。如果找到了更好的機會,可以和公司協商離職補償,如果協商不通,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要求仲裁,公司不能剝奪勞動者勞動的權力,這也是法律規定的,可以規避,但不能明著對抗。

這是公司的“陽謀”,沒有辦法硬對抗,否則吃虧的還是自己。最可惡的,反而是為了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在第八、第九個年頭,強迫性要求調崗,去異地或者離家較遠的地方工作,或者調整到其他不利於自己發展的崗位。活不少幹,但不利於前途發展,或者是增加了生活成本,減少了實際收入。這樣的境況,對於職工更為不利,譬如“雞肋”,難以下嚥,但卻“棄之可惜”。即使想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投訴,也找不到合適的地方,得不到相應的支持。

面臨這種情況,最好的辦法是“主動求活”,最差的處理辦法,就是怨天怨地、死磨硬抗。有時候公平並不是最重要的事,自己的生存和發展,才是更應該考慮的。可以一邊提起勞動仲裁,一邊自謀職業,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但同時不要期望公司回心轉意,或者會有大額賠償,不工作永遠不會有好日子。


職言管語


現今很多公司想裁員又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金,就通過這種方式來逼迫員工自己辭職,是非常流氓的一種做法,至於能不能獲得賠償,要看公司處於一種什麼樣的情況下給員工放假。

公司給員工放假有三種原因:

企業經營遇到困難,非勞動者原因讓企業停工停產,企業為了降低人工成本放假。第二種原因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矛盾,協商不成,例如調整崗位、合同內容變更、勞動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第三種原因就是通過“被放假”來達到讓員工辭職的目的。

員工被放假主要涉及被放假期間工資支付和經濟補償兩方面的問題。

“被放假”期間工資支付:

公司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放假,應當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如果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不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報酬。若沒有,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工資,並需要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

經濟補償或賠償支付:

“被放假”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要看是否屬於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比如用人單位可以提供勞動條件但給員工放假,屬於剝奪勞動者勞動權利,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確實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處於生產的淡季或者勞動者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需要支付。

我的建議是:這種被放假起訴公司支付賠償是比較有爭議的,可以找找公司其他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申請勞動仲裁獲得經濟補償金。

我是一名HR,有職場困惑可以關注我哦!


HRGOGOGO


老規矩,先說答案:等到休假後第一個月發工資以後,想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申請經歷補償金及其他主張!

樓主所遇到的問題其實非常普遍,每年接近年底,都會有一些老闆玩這種套路,目的是想逼員工自己主動辭職而省掉年終獎甚至是高額的經濟補償金以及其他補償或賠償(當然,也不排除有些企業確實經營上出現了一些問題,或是季節性的因素導致訂單不足,而需要停產)。

企業主動放長假的相關法律規定

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勞動部1994年頒佈)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這個法條我們可以看出,如果企業確因經營困難,可以停工放長假,但並不能僅僅給付生活費或是基本工資。

在停工放長假的第一個月,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正常支付工資。

從第二個月開始,如果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這種情況基本不會出現),則需要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如果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法律規定的是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員工如何應對企業放長假只發基本工資

通過以上法條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是企業通過放長假只發基本工資或生活費來逼迫員工主動辭職,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發放工資。

如果企業第一個月就只發基本生活費,顯然是違法了,員工完全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及其它補償或賠償(我處理過的案子中最多的一個提出了6項主張)。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辭職的理由和具體操作方式一定要寫正確,否則如果被認定為自己主動辭職,就沒法主張補償或賠償了!

如果你遇到了類似的問題,可私信諮詢老朱,獲取正確的處理方法!

當然,即便是企業完全按照規定第一個月正常發工資,第二個月只發基本生活費,也不一定就肯定合法,如果符合了某些條件,樓主同樣可以主動辭職,並主張經濟補償。

多一份理解

近幾年宏觀經濟形勢不太景氣,很多企業,尤其是一些中小企業的日子很不好過,作為員工,有時候也要多一份理解。

如果企業確實是因為季節性因素或其它客觀原因導致需要給員工放長假,只要企業能夠相關法律法規發放工資,老朱建議各位也還是能夠暫時克服一下困難,陪企業一起度過難關!

老朱擁有20多年的管理經驗,致力於研究薪酬績效考核、企業勞動用工法律風險防範及員工勞動糾紛處理,歡迎各位點擊關注老朱,共同探討學習!

希望老朱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朱禮華談勞動用工


很多人都說好,其實你們不懂,如果年輕還好,如果是40多歲的老員工,這個時候要養一家人,還房貸,這點基本工資能頂什麼用?出去找工作,這個年紀的也不好找,這只是其中一個原因,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企業這樣做,過了1年或2年之後就開除你,企業願意賠償金給你,可是賠償金(N+1)的基數是按去年的工資來算的,你去年只領了一年的基本工資,到頭來得到的賠償金也就沒有多少了!這個時候開除你出來,你再找一份工作養活一家人,供房貸,容易?一個在廠裡大半輩子的人,如今40多了,還能找到什麼好工作?這其中的苦逼你們自己想吧!


三五咕嚕


每年到了年底,總有有一些無良的公司,以各種方式變相讓員工離職。題主說的就是其中一種,公司強制讓員工無限期休假,每天只有基本工資。很多員工遇到這種情況,只能一忍再忍。在這種情況下,要有對應的解決措施。


一、另謀出路

公司這麼做法,說明快撐不下去了。那還不如早點換工作,趁著這段時間,還有基本工資。可以到處投簡歷找工作,等找到自己滿意的工作,就直接辭職。要是老闆不同意,你就拿這件事情,跟他講條件。老闆理虧,也不好說什麼。


其次,發展自己的副業。沒有上班,也不能浪費這段時間。可以發展自己的副業,等到副業發展起來了。這份工作說實話,就可有可無。還不如全身心的投入到自己的副業,賺更多錢。


二、合理維權

勞動者不想受這口惡氣,也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職的時候,就要多收集些證據。對於勞動者來說,勞動合同是強有力的保障。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直接證據,現在很多公司為了避免糾紛,以各種理由不籤勞動合同,這是違法的。


在維權之前,可以先跟公司協商。要是私下能解決,對於員工和公司都是比較好的處理方法。對於滿一年的員工,要是因為公司被迫辭職,通常可以拿到2-3倍的工資補償。在這個期間可以錄音或者錄像,為自己留下證據。


最後就是協商不成的情況,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立案。填完單子,相關部門就會到公司進行核實。如果公司存在剋扣工資、社保沒有足額繳納、不合理的規章制度等,都是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定的,會依法作出處罰。


總之,可以先另謀出路。要是維權的話,可以先跟公司協商。等協商無果,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立案。作為員工,有很多種方法可以維權。


討喜的魚


【做你身邊的HR,講明白勞動法律法規那點事兒】

由於企業原因造成停工停產,需要調整人員編制,是可以讓員工回家待工的。待工期間,一般規定是第一個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次月起如果安排員工工作的可以協商調整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這樣做對員工會有兩方面影響:

1、停工期間員工當期收入減少

2、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法律是規定按照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的,這樣待工一段時間,會大幅降低補償額。

如果你所在的部門崗位、業務都還在正常進行,只是你被這樣要求的,可以向公司問明原因,或者繼續到崗工作,儘快爭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這種做法公司不違法,除非公司有其他的重要違法違規行為,例如未依法繳納保險等,可以辭職並拿到經濟補償金。否則,等公司解除的話就可能會經濟補償金縮水。


怡路同行2019


這個只能說是公司的陽謀了,人家並不違法,畢竟還正常發放基本工資,沒有工作做只能說是公司的管理安排問題。如果不安排工作,又不發工資,那才是違法的。既然這樣了,也就是公司真的想裁員了,但是又不想承擔太多“高額”的裁員補償金,對比起來發放基本工資還是很划算的,畢竟可以讓員工“混不下去”而自動辭職,這樣就達到裁員的目的了。另外,如果員工不老老實實服從管理,而是去鬧事什麼的,公司也可以因為員工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直接辭退就不用支付賠償金了,也是可以達到最小代價裁員的目的。

所以,當公司用出這一招的時候,就自己走吧,沒地方說理的


煙雨松筱


有基本工資也行,自己再做些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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