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發改部門對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

發展改革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行為和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主要是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判斷某一項目是否應予審批、核准或備案。


發改部門對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行政案件的原告應當是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行政機關作出被訴行政行為時所適用的行政實體法律規範,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考慮、尊重和保護原告訴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是判斷利害關係的標準之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批覆時無需考慮項目用地範圍內某塊單獨土地上基於相鄰關係產生的權利,即不需要考慮相鄰權利等內容。【(2019)最高法行申8091號觀點】


發改部門對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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