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法制日報專刊 新型網絡傳銷變異升級 聽聽專家怎麼說?


法制日報專刊 新型網絡傳銷變異升級 聽聽專家怎麼說?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興起,傳統的違法犯罪行為——傳銷也藉此不斷翻新花樣、變異升級,不僅給廣大參與者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也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這些基於互聯網的新型傳銷都具有什麼特徵?給執法部門帶來哪些新的挑戰?面對傳銷的不斷變異升級,監管部門、普通公眾又該如何應對?聽聽相關學者、執法者和群眾們怎麼說?

本期嘉賓

武長海(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教授)

張俊傑(湖北省老河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史洪舉(河南省南陽市基層法院法官)

許澤瑋(北京市人大代表)

江德斌(浙江省台州市市民)

提升監管質效

切實打擊新型網絡傳銷

□武長海

近些年來,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進步,催生了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但技術是一把雙刃劍,傳統的傳銷方式也開始快速“互聯網+”了。尤其是2013年以來網絡傳銷發展極為迅速,成為傳銷的主要形式,我們稱之為新型網絡傳銷。其充分利用社交網絡和移動支付的快速普及現狀,大多無實體項目支撐、無明確投資標的、無實體機構,以高收益、低門檻、快回報為誘餌,要麼打著“電子商務”“虛擬貨幣”“金融互助”的旗號,要麼以創業、投資、“慈善救助”“消費養老”為由頭,靠不斷髮展新的投資者實現虛高利潤,具有隱蔽性和靈活性等特點。例如傳銷組織者只要建一個微信或QQ群即可組織傳銷,參與者通過手機移動端就可以時刻參與,非常便捷。

根據新型網絡傳銷具有的這種“輕”“快”“隱”等特點,我們稱之為微傳銷。目前,我國90%以上的傳銷為微傳銷。由於微傳銷的虛擬性和隱蔽性特點,參與微傳銷的人數和金額難以統計,但保守估計,參與人員千萬人以上,參與金額達數千億元,無論人數和金額都遠超傳統傳銷。

總體而言,這種新型網絡傳銷都不具備合法資質,大部分微傳銷平臺和公司未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不具備合法資質,系非法機構;其推廣網站未經核准備案或由境外直接接入,且網址頻繁更換,風險巨大。同時,由於其寄生於互聯網,具有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迷惑性、利誘性和隱蔽性強的特點,且傳銷參與者素質高,年輕人尤其深受其害,影響面廣。

從最近幾年執法部門查處的情況來看,新型網絡傳銷極易引發金融風險,擾亂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嚴重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滋生了大量境內外犯罪活動。同時,這種新型網絡傳銷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例如參與群眾多,容易被洗腦深陷其中,一旦上當受騙,利益受損,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新型網絡傳銷之所以在我國不時出現,首先在於目前我國金融傳銷的法律法規缺位,現有法律難以發揮作用。比如近兩年來,我國多個省份出現了金融傳銷案件,以“金融互助”類案件為例,其作為典型的金融傳銷行為難以制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關於規制金融傳銷的法律法規缺位,導致金融傳銷在法律不能觸及的空白地帶滋長和蔓延。金融傳銷涉及金額巨大,影響金融秩序,比普通傳銷犯罪造成的危害更大,但由於目前沒有金融傳銷罪名,只能按普通傳銷定罪量刑。

其次,我國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投資渠道狹窄;投資者相關法律和金融知識教育欠缺,易出現認知偏差,急功近利。

第三,我國的金融業監管側重機構監管而非功能監管,政府對微傳銷行為認識不足,加之傳統監管技術和監管手段落後,難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等。

應對新型網絡傳銷,筆者認為,既要積極預防,防患於未然,也要從監管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下功夫,具體對策如下:一是各類社交平臺要加大投入和技術研發,對傳銷行為實施全天候網絡巡查,運用大數據優勢進行技術分析和甄別,加強自我審查和自我管控力度。

二是加強各地區各部門協同監管。由於微傳銷涉案複雜,監管責任劃分不明確,以及對微傳銷認識不足導致監管空白。從近期看,應當運用監管機構協同監管機制,打破行業壁壘,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主體作用,著力消除信息不對稱,嚴格行為監管,加強對微傳銷行為的懲治。從長期看,應當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即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其針對金融監管真空或重疊地帶採取相應措施,劃分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範圍,協調各監管機構的利益衝突以及劃分監管歸屬等。

三是完善防治微傳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健全完善處置微傳銷的相關法律法規。梳理有關法律規定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對罪名適用、量刑標準、刑民交叉、涉案財物處置等問題進行重點研究,推動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加快民間融資和金融新業態法規制度建設,彌補微傳銷行為的法律與監管空白,釐清人們對微傳銷行為的模糊認識;完善防治微傳銷行為的工作制度、程序和機制。

四是積極利用大數據和雲計算等高科技手段實施監管,加強對投資者教育。監管部門一方面要創新監管方法,建立實時動態監測體系,實現監管的“互聯網+”,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對投資者相關法律法規和金融知識的教育,提高投資者素質。否則,再好的監管制度也會有監管漏洞和監管空白,被違法犯罪分子所利用。

法制日報專刊 新型網絡傳銷變異升級 聽聽專家怎麼說?

監管執法升級刻不容緩

□張俊傑

細究起來,網絡傳銷案件查辦存在如下問題:第一,在目前的執法中,傳統的地域管轄規定以及執法理念已很難對沒有地域限制、覆蓋面廣的傳銷組織進行有效打擊。網絡傳銷的涉案人員一般都較為分散,骨幹分子也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執法部門查處時,一般只能對當地的或者被控制的頭目進行處理,而對其他傳銷團伙骨幹無能為力。

第二,網絡傳銷人員一般在各類社交平臺上活動,不少執法人員無法查證網站信息及會員身份,固定電子證據的能力不到位;查處時,由於參與傳銷人員分佈廣泛,執法部門調查取證需要跨區域進行,這也加大了調查難度。

第三,對傳銷組織的網站網頁內容進行固定,對當事人賬戶予以凍結,需要公安、工商、電信、金融等部門聯動,否則無法確保案件的順利定性、查結。

第四,很多網絡傳銷往往打著“遠程教育”“新型電商”“網絡家庭教育”等旗號,門檻低、迷惑性強、誘惑力大,普通百姓不易識別,監管部門認清其本質也需要一個過程。

要有效打擊網絡傳銷,首先要建立完善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區域性聯防聯控機制,構築一套集市場預警、數據分析和風險監測、用戶教育等功能於一體的反非法集資、反網絡傳銷的綜合治理體系,提升打擊網絡傳銷的力度。同時,完善線上監測、線下取證、快速反應的傳銷處置制度,發揮大數據屏蔽、追溯、查處等技術手段,真正做到抓早打小,防止傳銷組織做大成勢。

其次,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做好輿情監控和風險預警提示,全方位、多角度地向公眾普及新型網絡傳銷的特徵及社會危害,讓廣大群眾提高警惕。同時,打擊傳銷專業執法隊伍也要加快知識更新、提升查辦技能,確保監管無死角。

認清本質避免誤入陷阱

□史洪舉

一般來說,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的,即構成傳銷,屬於《禁止傳銷條例》所明令禁止的行為。

實踐中,只要發展的下線達到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即可構成犯罪,組織者、領導者將承擔刑事責任,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或者直接、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即屬於情節嚴重,最高可判處1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只有傳銷組織的頭目等直接責任人或“領導”需承擔刑事責任,積極參與拉人頭,吸收會員的,也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都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譬如,有些人在傳銷組織中僅屬於普通員工,但是其只要發展的下線達到30人以上,且層級達到三級的,也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且不管其是否從中獲利,都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可以說,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很多傳銷活動花樣翻新、打著各種旗號誘騙法律知識欠缺、反詐騙能力不足者參與其中。人們還應擦亮眼睛,不被那些打著擦邊球從事不法行為的不法者利用,在成為被害者的同時也淪為害人者。現實中,不少企業開發的App會做一些所謂的推廣活動,用戶分享的越多,拉取的新用戶越多,其獲取的積分或獎勵就越多。關鍵是,應識別該App是否採取拉人頭返利方式進行推廣,以及是否要求新用戶支付一定的門檻費用或向新用戶吸收資金。如果是後者,理當遠離為好。作為企業,也應以此為參照,合規經營,不踩踏紅線。

守法經營是原則和底線

□許澤瑋

目前,互聯網已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種基於互聯網的新興業態層出不窮,但無論何時,守法經營都是企業時刻應堅守的底線和原則,這也是企業的安身立命之本。

企業要存續發展,首先要解決的就是生存和盈利問題,所以追求利潤本無可厚非,但不能披著看似合法的外衣,幹傳銷詐騙的勾當。眼前利益是導致違法的最大誘惑,如果一個企業缺乏守法理念和戰略眼光,在經營中沉迷於傳銷,雖然可能在短時期內獲取一定收益,但從長期看,則是一種自我毀滅。因為一旦違法經營,違規操作,無論形式和手段多麼新奇亮眼,最終只會走向窮途末路,甚至身陷囹圄。對此,企業經營者尤其是創業者要有清醒認知。

首先,要樹立依法合規經營的意識。加強對企業法治建設的組織領導,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加強學習開展法律法規培訓,強化全員合法合規意識。

其次,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合規經營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必須充分認識到合法合規是企業的生命線,並將其融入到企業發展戰略和運營目標中,包括企業的規章制度、商業行為準則和職業操守等方面。

第三,堅決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依法競爭是企業高效運轉的前提,要時刻對自身經營活動自查自糾,依法從嚴治企,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為代價,獲取短期非法利益。

法是鐵,律是軌,不循法律就要出軌。欺詐只能滿足眼前,守法才能繁榮長久。

要謹記天上不會掉餡餅

□江德斌

很多看似高大上的商業推廣模式,往往是換湯不換藥的老一套,只是用了一些新概念、偽科學重新做了包裝。這類騙局在最初就有人質疑其涉嫌非法傳銷,並對其商業模式進行剖析,提醒網友保持清醒頭腦,不要輕易相信“天上掉餡餅”的故事,以免被其誘騙墜入陷阱。可還是有諸多用戶經不起利益誘惑,甚至有部分人稱知道是傳銷騙局,但只要自己跑得快,賺第一撥錢出來就行了。然而,在雪崩的時候,誰都跑不掉。當初想“割韭菜”的用戶,最終還是在利益的誘惑下難以自拔,越陷越深,以至於把自己變成了“韭菜”,淪為被平臺收割的對象。

很多涉嫌傳銷類的平臺在被立案調查前,其實就已出現崩盤跡象:“接盤俠”越來越難拉、當初承諾的利益越來越難兌現、退出時會被設置諸多障礙……雪球已經無法再滾下去了,立案調查往往只是壓垮其最後一根稻草。只是在騙局揭開後,很多人仍然執迷不悟,以為只是運氣不好。

對於這些傳銷騙局,政府不僅要嚴加打擊,也要向民眾普及正確的理財觀念,引導其走正途投資,不可相信“天上掉餡餅”的故事,摒棄一夜暴富的浮躁心態,用理性客觀的態度去面對投資機會,以避免落入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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