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5月1日起,湘潭一審行政案件將集中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全省基層人民法院一審行政案件實施集中管轄。

湘潭市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轄區基層人民法院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

集中管轄實施後,非集中管轄法院對轄區一審行政案件不再行使管轄權,在集中管轄實施前已經開始審查或審理但未處理完畢的一審行政案件,繼續處理完畢。

5月1日起,湘潭一审行政案件将集中管辖!

由於我國法院系統與行政區劃設置一一對應,行政案件受理和審理容易受到地方干預和影響,不利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了“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的改革任務。

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改革是完善我國行政訴訟管轄制度,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促進依法行政,倒逼行政機關從源頭上加強執法程序意識、規範執法行為;有利於提高行政審判質效,便於統一行政訴訟案件裁判尺度;有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好地避免行政機關干擾和地方保護。

為解決跨區劃集中管轄後群眾訴訟路途遠等不便問題,集中管轄實施後,允許當事人在所屬市州兩個集中管轄法院中選擇管轄,集中管轄法院立案大廳將設立專門的行政訴訟立案窗口。同時,各基層人民法院將為當事人提供跨域立案訴訟服務,當事人可以在屬地法院遞交訴狀,由屬地法院移交集中管轄法院立案受理,並通過積極開展網上立案、巡迴審判、遠程視頻開庭等方式減輕當事人訴累。對已審結的案件,由集中管轄法院按照方便當事人訴訟的原則,決定在本院自行宣判或委託屬地法院代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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