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丈夫去世,未成年孩子該由誰撫養?

癌症奪走了家裡頂樑柱的生命,讓一個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變得不幸:經歷喪子之痛的婆婆將對兒子的思念全部傾注於兩個孫女身上;同樣經歷喪夫之痛的外省媳婦小王卻還要承受骨肉分離、甚至無法相見之痛,無奈之下,小王一紙訴狀將婆婆告上法院。近日,三門縣法院受理了一起撫養糾紛案件,最終判決被告停止侵害,兩個婚生女兒由原告小王撫養、監護。

2010年,小王與三門縣人何某相識並登記結婚,同年7月,兩人誕下大女兒,2014年,誕下二女兒。雖然並不富裕,他們卻也過得悠然幸福。

不幸的是,2016年,丈夫何某被確診為肝癌晚期,高額的醫療費和住院費對於這個本就經濟拮据的家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一邊是臥床不起的丈夫,一邊是年幼無知的女兒,小王只得將兩個女兒託付於婆婆照顧,自己邊打工負擔天價費用邊悉心照顧丈夫。儘管如此,同年10月,丈夫還是撒手人寰。

剛舉辦完葬禮,婆婆和小王的衝突就開始了。小王是外省媳婦,何某去世後,婆婆開始擔心小王會返回老家或者再嫁,帶走她的兩個孫女。這種擔心愈演愈烈,逐漸讓婆婆失去了理智,她百般阻撓小王和孫女見面,甚至囑咐學校老師禁止小王放學後接走孩子。

小王說,在丈夫去世後的兩年多時間裡,她再也沒見過兩個孩子,她曾多次試圖與婆婆溝通,想把孩子接到台州椒江一起生活,但一意孤行的婆婆始終聽不進勸,為此,自己只能將婆婆訴至法院,尋求法律的幫助。

最終,三門縣法院判決支持了小王的訴訟請求,婆婆不服三門縣法院判決,上訴於台州市中院,台州市中院亦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本案中原告小王作為兩個孩子的母親,本身對孩子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且堅持要求撫養教育兩孩子;被告婆婆作為孩子的祖母,其監護順序位於原告小王之後,兩個孩子的撫養教育權理應交還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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