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6 汙染環境罪刑事案件證據規格參考標準

一、本罪主體證據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單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一)個人身份證據

1.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證件(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邊民證等)。

2.犯罪嫌疑人對自己身份的供述。

3.涉及責任年齡認定的,需結合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和骨齡鑑定等綜合判斷。

4.涉及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認定的,需收集能反映其精神狀態的相關證人證言,必要時亦需對其家族遺傳病史予以一定的調查,並進行司法鑑定。

5.有關人員(如親屬、鄰居等)關於犯罪嫌疑人身份情況的證言。

(二)違法犯罪經歷證據

1.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釋放證明書、假釋證明書。

3.不起訴決定書。

4.行政處罰決定書。

5.其他證明材料。

(三)單位犯罪主體的證據

1. 證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性質的相應法律文件,機關、團體法人代碼。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工商註冊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明、稅務登記證、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的有關證明,辦公地和主要營業地證明、法定代表人等。從事特殊行業的,應當有相應的批文或“許可證”。

3.單位內部組織的有關合同、章程及協議書等,證明單位的組織形式、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證據。

4.銀行賬號證明、註冊資料、年檢情況、審計或清理證明等,證明單位管理情況及資產收益、流向、處分等情況的證據。

5.單位應經被撤銷的,應由其主管單位出具的證明。

6.其他證明單位單位相關材料。

二、本罪主觀方面的證據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於原有規定作出修改,本罪從結果犯演變至行為犯,從過錯責任原則到帶有嚴格責任性質的過錯推定原則,從過失犯到承認存在間接故意的主觀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實:

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的動機、目的及預謀情況;

②是否明知排放有害物質給環境造成嚴重汙染的認知程度;

○3排放有害物質的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分工、生產方式、經過以及是否曾受過查處、行政處罰等;

○4共同犯罪的,行為人之間犯意提起、聯絡、分工及共同犯意下實施的行為。

2.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

證實犯罪嫌疑人排放有害物質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的具體情況。

3、物證、書證、勘察檢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①環保部門移交涉嫌汙染環境罪案件的移交函及其相關材料,證實犯罪嫌疑人排放有害物質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的具體情況。

②公安機關現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本罪客體證據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汙染的管理制度。

為了防治環境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生態環境,國家先後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農藥安全使用條例》等一系列專門法規。違反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就是侵犯國家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制度。

本罪的對象為危險廢物。具體包括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所謂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放射性廢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液體和氣體廢棄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是指含有傳染病病菌的汙水、糞便等廢物;有毒物質是指對人體有毒害,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固體、泥狀及液體廢物;其他危險廢物則是指上述列舉之外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放射性廢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放射性廢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液體廢棄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處理(如鈾礦開採、水冶、精煉,核燃料製造等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核燃料後處理第一循環產生的廢液,原子能發電站,應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機構、醫院、工廠等排出的廢水。放射性廢氣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氣體廢棄物。由於在原子能工業的生產中或核設施運行中,隨著不同的工藝過程均有不同性質的含有核素的排氣產生。諸如鈾礦山和鈾水冶廠會產生來自礦井的含有氡、釷、錒射氣及其子體的氣溶膠;核反應堆中產生的氣體在後處理廠進行處理時釋放的廢氣中含有氬、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還有大量的放射性氣溶膠;核企業的各生產車間、設備室、熱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氣體排出。放射性固體廢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廢棄物。主要包括從含鈾礦石提取鈾的過程中產生的廢礦渣;鈾精製廠、燃料元件加工廠、反應堆、核燃料後處理廠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醫療等單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質的各種器物,放射性廢液經濃縮、固化處理形成的固體廢棄物。

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亦稱傳染性廢物)是指帶有病菌、病毒等病原體的廢物。其中傳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種病原體引起的可在適宜傳播途徑下對人群有傳播可能的感染。《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對傳染病作了規定。

所謂病原體亦稱病原物或病原生物,是指能引起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蟲的統稱。主要包括病菌、寄生蟲和病毒三類。由上述之傳染病病原體而產生的廢物,如汙水、汙物、糞便等皆屬於含傳染病病原體之廢物。

有毒物質是對機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的作用,因而損害機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有毒物質可分為無機毒物和有機毒物兩大類。如汞、鉛、砷、鎘、鉻、氟等屬於無機毒物,其中有許多能在生物體中富集積累。有機毒物如酚、氰、有機氯、有機磷、有機汞、乙烯等。

其他危險廢物則是指上述列舉之外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根據我國加入的《巴塞爾公約》,其他危險廢物主要是指從住家蒐集的廢物和從焚化住家廢物產生的殘餘物。

四、本罪客觀要件證據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汙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洩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於特定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取回的行為。

3.嚴重汙染環境

刑法修正案八已對本條做了修訂。並不要求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只要嚴重汙染環境就可成立此罪。

五、本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區分

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汙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翫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二)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觀上均有過失的因素,客觀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嚴重後果。兩罪的區別則主要在:

1. 客體要件不同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它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行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2. 主體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體條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則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僅限於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三)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汙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危險廢物;而危險品肇事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該罪的犯罪對象是危險物品,主要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作為兩罪犯罪對象的危險廢物與危險物品,不僅範圍不同,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也是不同的。

2. 犯罪客觀要件不同

本罪表現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物質、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行為;後者則表現為違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當中發生事故的行為。

3. 主體要件不同

前者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後者則為一般主體,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單位,實踐中主要是由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單位中的人構成,其他公民也可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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