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 重磅!赤峰市人民檢察院、赤峰市監察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建立完善協調銜接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近日,赤峰市檢察院與赤峰市監察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於建立完善協調銜接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構建紀檢監察和檢察司法緊密銜接的監督機制,實現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一、改造升級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平臺為紀檢監察和行政執法檢察司法銜接平臺(簡稱紀法銜接平臺)。對銜接平臺的構架功能進行技術改造市監察委接入使用終端,使監察委終端與檢察院終端、政府法制辦終端系統兼容,數據聯通共享。對銜接平臺的組織領導進行完善升級,確定“紀法銜接”工作的基本框架,明確市監察委和檢察院、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為“紀法銜接”牽頭單位(簡稱“三牽頭”),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日常事務由監察委和檢察院共同承擔。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市監察委和檢察院會同政府法制部門、執法司法機關,每年定期召開“紀法銜接”全體成員聯席會議,由市監察委和檢察院“聯合牽頭、輪流主辦”,通報情況,部署工作。堅持聯建聯用聯管。市檢察院金融和職務犯罪檢察部、市監察委案件監督管理室共同為銜接平臺主管部門,掛牌設立“紀法銜接”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二、建立雙通報、雙移送和雙反饋制度。對於司法不公類的控告,若存在監察委和檢察院管轄交織情形的,實行首辦責任制。具體是,監察委和檢察院在受理此類控告案件同時,將案件內容向對方移送,並告知控告人。檢察院負責審查案件裁判是否公正,若案件裁判有錯誤或審判人員存在違法情形,及時向監察委通報審查結果。監察委負責審查審判人員是否廉潔,若存在貪腐行為,及時將調查結果向檢察院通報。雙方根據對方的通報對案件進行後續處理,並向對方反饋。對轉隸前不服不立案的申請複查類案件,先由檢察院受理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立案正確的,作出維持不立案決定,做結案處理;認為不立案錯誤的,作出撤銷不立案決定書,將案件移送監察委。對於需要繼續偵查的,轉交到監察委辦理。監察委將辦理結果向檢察院通報,檢察院據此作出後續處理意見。市檢察院在辦理刑事偵查監督、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和執行監督、公益訴訟案件中,發出檢察建議書或其他糾正違法法律文書,同時向市監察委通報的,監察委對後續處理意見及時反饋。市監察委在辦理涉及司法人員的調查案件中,對於不構成犯罪的,發出監察建議同時向檢察院通報的,檢察院對後續處理意見及時反饋。

三、明確關於提前介入、捕後執行和強制措施的具體事項。監察委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需要檢察院提前介入的,提前10-15天發出邀請函。檢察院在收到邀請函3日內派員提前介入,引導調查取證。對於監察委移送的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做出逮捕決定的,在調查階段,由監察委與公安局對接,將犯罪嫌疑人及逮捕決定送公安局執行逮捕;在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與公安局對接,將犯罪嫌疑人及逮捕決定送公安局執行逮捕。對於被調查人沒有被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監察委在移送審查起訴時,應提出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建議。檢察院根據監察委的建議及其本人存在坦白、退贓、立功等表現和社會危險性等因素,依法作出強制措施決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