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1 借條中沒寫利息,出借人就不能主張利息嗎?不一定!

法律知識要點:實務中存在很多這種情況,出借人與借款人訂立借款協議或借款人書寫借條時未寫明利息,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是出借人不要求支付利息,熟人之間的這種小額資金週轉大多都是這種情況,但也有可能是利息另行口頭約定等情況,未直接寫明。


借條中沒寫利息,出借人就不能主張利息嗎?不一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於自然人之間借款,並不是一定都要支付利息的,借貸雙方可以約定利息,也可以約定不支付利息,或者對利息沒約定不明的,也視為不支付利息。

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的,是不是出借人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呢?這當然不是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條文的意思來看,借款期限內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的,從逾期之日止可以按年利率6%的標準主張利息。所以說,即使未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的,從逾期還款之日出借人可以直接主張利息,這種利息無需事先約定,而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為了更好的說明相關法律條文的意思,現在小編分享一則涉及該法律條文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閱讀參考。

案情簡介

原告向法院起訴稱:被告於2012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20000元,其中97500元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其餘22500元通過現金形式交付被告,並在同日書寫下《借條》,內容為“今借到陳某豔人民幣120000,通過銀行轉賬和現金支付方式借款”。但被告經原告催要至今一直拒絕償還借款。被告拒不支付借款的行為,己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還原告借款1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借款的利息5148元(暫計)。原告在庭審時補充:借款時雙方口頭約定利息為年利率15%。

被告劉某雲辯稱,我借了10萬元,原告通過轉賬方式97500元,2500元是算作利息的。大概在2014年原告的丈夫找到被告劉某雲要求重新出具一張12萬元金額的借條。原告說計算一點利息,原告口頭說存在銀行會產生利息的。我一直沒有能力還上這些款,就與原告口頭協商這些問題。後來與原告協商每月最低還款,根據我方提交的轉賬記錄。最開始一筆還了4000元,後來我有一段時間沒有能力還款,就與原告口頭協商每月最低還款1500元。被告劉某雲共向原告還款28000元。


借條中沒寫利息,出借人就不能主張利息嗎?不一定!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主張本金為人民幣120000元,其中人民幣97500元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其餘人民幣22500元通過現金形式交付被告。被告劉某雲主張其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萬元,但原告扣除了人民幣2500元,只向其實際轉款人民幣97500元,兩年後,被告仍無力還款,於是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條,將借款金額確定為人民幣120000元,其中人民幣20000元為被告劉某雲自願支付給原告的好處費。

法院認為,2012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劉某雲轉款人民幣97500元,轉賬記錄中“文字摘要”處註明:“借劉某雲十萬元”。這與被告劉某雲陳述的事實相符,而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向被告劉某雲支付了人民幣22500元的現金,且原告在庭審中稱轉款人民幣97500元是因為借款時扣除了當月的利息2500元也與其主張的向被告劉某雲支付了人民幣22500元的現金的主張自相矛盾,故法院對原告提出的借款本金為人民幣120000元的主張不予認可,本案借款本金應為人民幣97500元。

其次,關於本案借款是否存在利息的約定。原告主張雙方借款時口頭約定年利率為15%,且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間被告劉某雲每月1500元的還款就是支付的每月的借款利息。被告劉某雲對此不予確認,稱雙方從未約定過利息,其每月還款是對本金的分期付款。法院認為,被告劉某雲出具的借條並未約定借款利息,原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劉某雲之間的借款存在利息的約定,故法院對原告提出的雙方約定年利率為15%的主張不予確認,被告劉某雲在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間的還款人民幣28000元為對借款本金的還款。

被告劉某雲在庭審中陳述借條中所載的人民幣120000元借款金額中人民幣20000元為其自願支付給原告的好處費。鑑於本案借款時間已長達五年之久被告劉某雲仍未還款,且雙方並未約定借款利息,被告劉某雲亦自願向原告支付該筆款項,法院予以確認。故被告劉某雲應支付原告的款項總金額為借款本金人民幣97500元及人民幣20000元,共計人民幣117500元。被告劉某雲已經償還人民幣28000元,尚欠原告人民幣89500元。

關於逾期利息部分,根據法律規定,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原告與被告劉某雲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根據原告提交的短信記錄顯示原告已於2016年6月25日催告被告劉某雲予以還款,被告劉某雲亦確認該短信的真實性,故法院認為,原告有權從2016年6月26日開始向被告劉某雲主張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劉某雲與被告徐某桃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某豔償還款項人民幣8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為以人民幣89500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從2016年6月26日計算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


借條中沒寫利息,出借人就不能主張利息嗎?不一定!

律師點評

本案中,原告雖然主張雙方借款時口頭約定年利率為15%,但是由於無證據證明,視為沒有約定利息,原告不能主張借貸期內的利息。但是,由於被告逾期還款,原告可能從主張權利之日,按法律規定的年利率6%的標準,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

因此,小編也提醒,如果約定了利息的,一定要寫在相關的借款憑據中表明,不能利息另行口頭約定,否則借款人反悔的,出借人難舉證。對於確實沒有約定借款期內的利息的,借款人逾期還款的,出借人可能從主張權利之日按年利率6%的標準向借款人主張利息,這種利息不需要約定,而是法律直接規定的。

用真實的案例解讀法律,分享實用性法律知識,法律諮詢、交流合作,請關注我們!也歡迎分享給更多的朋友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