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9 補償方式只能選貨幣,補償款不夠買新房子,這樣正常嗎?

最近有被拆遷人向京尚拆遷律師留言反映,自己的房屋即將被拆遷,但徵收補償方案中只有貨幣補償一種補償方式,強調所有徵收補償均以貨幣的形式結算支付給被拆遷人。

但是這位被拆遷人朋友計算後發現,按照拆遷方給出的補償數額,自己如果拿了貨幣補償,要貼幾十萬才能買得起和被拆遷房屋差不多大小的房子。他想知道,拆遷方這樣給自己補償真的是正常的嗎?

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針對這位被拆遷人朋友遭遇,來說說拆遷補償最容易出現的幾個不合理、不合法的問題。

補償方式只有一種,違法!

補償方式只能選貨幣,補償款不夠買新房子,這樣正常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選擇何種補償方式是被拆遷人的權利,徵收方無權在補償方案中直接規定單一補償方式,剝奪被拆遷人選擇另一種補償方式的自由。

實踐中由於地方政府對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政策調控,會地域性的存在鼓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補償中某一種補償方式的可能,通常需要對響應政策的被拆遷人進行額外的獎勵性補償,而不能直接硬性規定被徵收人必須以某種方式接受補償。

補償款不夠買新房子,偏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也就是說,在評估被徵收房屋價值並綜合計算各項補償項目後,補償數額應當高於直接出售房屋的價格。

被拆遷人如果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款應當能夠足額購買與被徵收房屋區位、面積,產權性質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屋。實踐中被拆遷人在拆遷後需要自己填補十幾萬甚至更多欠款才能購買類似房地產的,明顯存在補償標準偏低的問題。

京尚拆遷律師建議遇到此類情況的被拆遷人,一方面要關注被徵收房屋的分戶評估結果(評估報告)是否存在錯誤或違法問題,另一方面要認真審查拆遷項目的徵收補償方案及制定依據,確認補償標準合理。

拆遷後生活水平嚴重降低,有問題!

補償方式只能選貨幣,補償款不夠買新房子,這樣正常嗎?

實踐中被拆遷人常常遇到兩類問題,一類是拆遷補償標準嚴重偏低,或依據許多年前的補償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導致被拆遷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因突然失房而驟然降低;另一類是雖約定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但安置房遲遲無法交付,過渡費沒有及時支付或沒有及時提高標準,導致被拆遷人被迫租房居住,生活水平也嚴重降低。

對此,《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明確提出,要切實做到被拆遷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這也是律師常說的拆遷補償標準的最低底線。

如果有被拆遷人計算認為自己在拆遷後,難以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就要慎重考慮是否補償數額沒有達到足額、合理的標準,確實存在問題的,要積極啟動法律救濟程序展開維權。

補償方式只能選貨幣,補償款不夠買新房子,這樣正常嗎?

徵地拆遷過程中補償方式的相關規定,對關注京尚拆遷律師較久的被拆遷人來說已經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但實踐中類似的問題仍然層出不窮,甚至出現在許多大型徵地拆遷項目中。

在一些具有特殊性的大型徵地拆遷項目中,單一補償方式或偏低補償標準的背後,往往隱藏著更深一層的違法問題。在某些具體徵地拆遷項目中,確認補償標準的依據也不僅僅是徵收補償方案,如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項目中,移民安置規劃是重要的、必須的補償安置依據。

京尚拆遷律師建議被拆遷人朋友們,學會善用信息公開途徑,深入瞭解具體徵地拆遷項目背後存在的問題,找出拆遷方存在的違法點,這樣才能在維權中佔據主動地位,有更多提高補償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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