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農民個人不能告徵補方案?被徵收人請這樣反駁!

談及土地徵收法律程序,京尚拆遷律師提到的兩個高頻關鍵詞是“補償安置方案”和“公告”。前者關乎被徵地農民最終能夠得到多少補償安置,後者則影響著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是否得到實現,以及是否充分行使了自己在徵補方案公告過程中享有的意見權和一系列救濟權利。

不久之前,京尚拆遷律師特別發文說明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兩者的可訴性問題,簡而言之就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本身無法直接起訴,但農民個人有權針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一行政行為直接提起訴訟。

但在實踐中,不少被徵收人在針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提起訴訟的過程中被以“個人名義起訴未超過所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半數,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為由駁回起訴。

由此很多被拆遷人向京尚拆遷律師留言確認,農民個人真的有資格起訴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嗎?被指沒有訴訟主體資格時,被徵收人又該如何反駁呢?針對農民朋友提出的這一問題,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再展開詳細解釋一下,農民究竟“憑何”能以個人名義針對徵補方案公告提起訴訟。

農民個人不能告徵補方案?被徵收人請這樣反駁!

是否具有厲害關係。

如我們前文所說的,徵補方案公告這一行政行為影響著被徵地農民個人對徵補方案內容的知情權和意見權的實現。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農民個人不能告徵補方案?被徵收人請這樣反駁!

故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不僅僅針對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單位,也針對農民個人。也就是說,被徵地農民以個人為單位成為公告行政行為的對象。

同時,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內容中既涉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安置權益,也涉及農民個人接受補償安置的權益。

由此來看,可以明確農民個人也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利害關係人,滿足了針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基本條件。

最後,我們來看農民以個人名義起訴徵補方案公告是否有法定依據。

通常情況下,農民以個人名義起訴徵補方案公告被駁回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即“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故認定農民個人不滿足過半數條件,不具備主體資格。

但實際上,除了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程序,通過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形成集體決定由村委會執行;或由過半數成員代表村民集體意志依法提起訴訟之外,村民個人還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即“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規定以個人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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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是否可訴的問題,根據現有法律規定,農民朋友可以確認,這是可以起訴的。但是除了本文著重解析的是否具備主體資格的問題,農民朋友們還要注意取證和起訴期限的問題。

起訴兩個字說起來很容易,但想要取勝,牽扯到的細節卻是方方面面,“茶壺裡煮餃子——有理說不出”也是不行的。而如何在法庭上佔據主動地位,如何將訴訟勝利轉化為維權勝利,真正得到合理的安置補償,讓結果塵埃落定,這就是更加複雜、更加具體的問題了。

如果有被拆遷人遇到更多與徵地拆遷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解答、幫助,歡迎留言或致電京尚拆遷律師諮詢,京尚拆遷律師也會整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問題在後續的推送中詳細解答。

最後,再次提醒正處於拆遷維權漩渦中,情況萬分緊急的被拆遷人,不要因為擔心不知該如何與律師直接溝通交流,而將自己隱藏在殘缺的文字信息背後。直接撥打電話聯繫京尚拆遷律師,不要因為雙方信息交換不夠充分而浪費更多時間在等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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