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芽
不邀自來,我是西天蝸牛,80後小私募從業者,對私募/創投、法律、財務、保險均有涉獵,不敢說資深,淺談一些自己的看法。
題主說的這種情況,這位不願意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構成了違約,如果有約定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根據《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1)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2)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針對這種情況,其他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是可以要要求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那麼他就面臨兩個選擇,一個是繼續按照約定履行出資,二是不履行出資但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怎麼選就看他如何權衡了。
從公司的角度看: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