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虛假廣告罪量刑標準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虛假廣告,就是指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行為在法律上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是指故意發佈虛假廣告;不作為就是廣告發布者有義務說明或者警告,而不作為。那麼,虛假廣告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呢?

如果發佈虛假廣告,並造成了嚴重後果的話,很有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下面一起了解一下虛假廣告最的立案標準吧。

虛假廣告罪量刑標準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廣西同望律師事務所的韋端寧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一、虛假廣告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虛假廣告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人身傷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虛假廣告罪量刑標準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韋端寧律師補充:

三、虛假廣告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即觸犯了刑法第140條的規定,同時生產者、銷售者又以虛假廣告的方法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欺騙宣傳的,在此情況下只能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不能再定虛假廣告罪。因為凡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通常都有以虛假廣告作欺騙宣傳的行為,這符合牽連犯的規定,故擇一重罪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併罰的原則。但是對於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來說,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仍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者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行為,應單獨成立虛假廣告罪。

虛假廣告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及商品生產經營者之間正當的競爭關係,也成為社會不安定的因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所以要嚴厲打擊和杜絕虛假廣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