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36死13傷|8.10特別重大事故交通事故真相及處理結果

2017年8月10日,陝西安康境內京昆高速公路秦嶺1號隧道,發生一起大客車碰撞隧道口的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33餘萬元。國務院近日批覆同意《陝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目前,公安、檢察機關已對肇事客車主要承包人聶電周等28人立案偵查;洛陽市副市長張世敏、陝西省高速公路建設集團原總經理王登科等32名地方政府、有關行業部門和單位相關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至此,陝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暫告一段落,逝者得以慰藉。

36死13傷|8.10特別重大事故交通事故真相及處理結果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17年8月10日14時01分,駕駛人馮公浩駕駛河南省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交運集團)號牌為豫C88858的大型普通客車,從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運中心出發前往河南省洛陽市。出站時,車內共有41人(2名駕駛人、1名乘務員以及38名乘客)。行駛途中,先後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費站外停車上客2人,在德陽市金山收費站外停車上客4人,在綿陽市金家嶺收費站外停車 上客3人。20時28分,車輛從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車服務站用餐,在此期間下客1人。21時01分,車輛更換駕駛人,由王百明駕駛車輛從漢中南鄭口駛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時車上實載49人。23時30分,當該車行駛至秦嶺1號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處時,正面衝撞隧道洞口端牆,導致車輛前部嚴重損毀變形、座椅脫落擠壓,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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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事故現場

事故發生後,安康市、西安市以及陝西省相關領導及部門迅速做出響應,趕赴事故現場,參與救援工作。另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領導也帶領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和傷亡人員救治、善後等工作。11日凌晨6時20分,事故現場清理完畢;9時40分,事故道路恢復通行。

二、事故發生後司機是否操作失當?

事發前監控平臺收到16次疲勞駕駛報警及多次超速報警提示豫C88858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核載51人,事發時實載49人,固定班線為洛陽至太原。駕駛人、51歲的王百明,在事故中身亡。調查組認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百明行經事故地點時疲勞駕駛、超速行駛,致使車輛向道路右側偏離,正面衝撞秦嶺1號隧道洞口端牆。

2017年8月9日12時至事故發生時,王百明沒有落地休息,事發前已在夜間,連續駕車2小時29分。據相關規定,“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而事發前的38天時間裡,王百明只休息了一個趟次(2天),其餘時間,均在執行成都往返洛陽的長途班線運輸任務,長期跟車出行導致休息不充分。8月10日18時04分至20時44分(車輛由馮公浩駕駛),洛陽交運集團動態監控平臺,共收到大客車疲勞駕駛報警16次,車輛事發前還有多次超速報警提示。

調查報告認定,發生碰撞前,王百明未採取轉向、制動等任何安全措施,顯示其處於嚴重疲勞狀態。此外,事故發生前車速約為80公里/小時至86公里/小時,高於事發路段限速(大車為60公里/小時),超過限定車速33%至43%。

另經技術鑑定,排除駕駛人身體疾病、酒駕、毒駕、車輛故障以及其他車輛干擾等因素,導致大客車失控碰撞的嫌疑。

三、發車程序是否違規?

頂班發車,駕駛員簽名系偽造;安檢員未嚴查證件、核對人數。洛陽至成都客運班線全長約1100餘公里,途經連霍高速公路、京昆高速公路,班車類別為直達,中間無停靠站點,完成來回一個趟次的運輸任務約需2天。

事發前,經營該客運班線的有兩輛車,一是四川汽車運輸成都公司所屬的川AE0611號大型臥鋪客車,另一輛為洛陽交運集團所屬的豫C91863號大型臥鋪客車,兩車均由聶電周等人承包經營。

2017年8月8日,“川AE0611號”由成都發車前往洛陽。出站時駕駛人為王百明和馮公浩,但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填寫的為王百明和秦喜偉,與實際不符。

次日客車到達洛陽後,因故障需要維修,不能繼續發車。8時許,還承包了豫C88858號大客車的聶電周,私自找到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公司經理助理兼經營科長高水立,申請頂班發車,明確頂班駕駛人為聶電周、張海波、董雙全。

高水立在未與全部3名駕駛人見面的情況下,提供一張有公司經理簽名的空白《駕駛人安全責任書》並加蓋公章,3名駕駛人均未在責任書上簽字。張海波攜帶申請材料,為豫C88858號大客車辦理臨時客運標誌牌。

8月9日10時許,張海波攜帶臨時客運標誌牌、安全責任書等,到錦遠汽車站辦理報班發車手續。兩小時後,豫C88858號大客車發車。經查,車輛出站時僅有王百明和秦喜偉兩名駕駛人的簽名,秦喜偉簽名系偽造。

8月10日8時46分,王百明駕駛車輛到達成都市城北客運中心。

當天14時01分,王百明在沒有進行車輛例檢的情況下,辦理報班發車手續,並從城北客運中心出發。出站時,安檢員秦波上車檢查,但沒有嚴格檢查相關證件、沒有認真核對出站乘客人數,駕駛人也未在出站登記表上簽字確認。該車出站時實際為41人,其中19人未購票上車。

四、道路設計有無問題?

未按標準設計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寬度,也未開展核查。事發路段位於西(西安)漢(漢中)高速公路,屬於京(北京)昆(昆明)高速公路在陝西省境內的一段,於2002年9月開工,2007年9月建成通車。

調查報告指出,事故現場位於高架橋樑和秦嶺1號隧道的相接處,道路右側為秦嶺服務區,大車限速60公里/小時,小車限速80公里/小時。事發地點位於高架橋樑和秦嶺1號隧道的相接處,南北走向,道路線形順直,縱坡2.54%,橫坡2%,瀝青路面,抗滑性能指數(SRI) 89. 9,優良率100%。

其中,隧道部分淨寬10.5米,隧道入口洞門兩側設置有立面標記;橋樑部分為15.25米等寬設計,兩側採用混凝土護欄,直接連至隧道洞門端牆處,入口右側檢修道內邊緣距橋樑護欄內側5.13米,道路橫斷面組成為客車道、貨車道、從服務區駛入主線的加速車道及硬路肩四部分,寬度分別為3.75米、3.75米、3.75米、2.85米,加速車道全長198.8米,在隧道入口前11.5米處匯入行車道。隧道入口右側端牆上設置有警告標誌,正下方設置有黃色閃爍警示燈。

36死13傷|8.10特別重大事故交通事故真相及處理結果

經查,事故路段施工圖設計時間為2000年12月至2002年10月,橋隧銜接方式、道路線形、平縱橫指標、交通標誌及照明設施設置等,均符合當時的相關標準規範要求。事發時,橋樑路面與隧道間沒有設置過渡銜接設施。

調查組認定,西安公路研究院在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改工程施工圖設計時,未按標準設計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寬度,也沒有對分界線寬度是否符合標準開展核查。

此外,陝西高速集團未嚴格執行技術標準,對上述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中,事發路段分界線寬度不符合標準的問題失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五、傷亡為何如此慘重?

橋樑右側路燈均未開啟;超速致車內座椅脫落,乘客被擠壓。

經現場勘查,事故車輛停於秦嶺1號隧道口外右側長11.5米、寬5.13米的長方形區域,車頭與隧道洞口右側端牆碰撞,車頭至前輪間的車身發生塑性變形,前輪之後車身基本完好。

車頭左前上部撞擊在端牆上的警告標牌中上位置,黃色閃爍警示燈被撞壞,現場路面未見制動和側滑印痕。

36死13傷|8.10特別重大事故交通事故真相及處理結果

事故為何造成重大傷亡?調查組認為,事故現場路面視認效果不良。事發當晚所在橋樑右側5個單臂路燈均未開啟,加速車道與貨車道間分界線局部磨損(約40米),寬度不滿足要求(實為20釐米)。在夜間車輛高速運行情況下,駕駛人對現場路面的視認情況受到一定影響。

其次,車輛座椅受衝擊脫落。經對同型號車輛座椅強度進行靜態加載試驗表明,當拉力超過7000牛頓時(等效車速約50公里/小時),座椅即會整體脫落。

此次事故中大客車衝撞時速超過80公里/小時,導致車內座椅除最後一排外,全部脫落併疊加在一起,乘客基本被擠壓在座椅中間。

報告還提到,京昆高速公路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包含本次事故地點)被公安部列為2014年度“全國十大高危路段”。

對此,陝西省公路局於2015年3月20日下發通知,要求陝西高速集團儘快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單位,對事故多發路段認真分析原因,提出切實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經查,陝西高速西漢公司於2015年底完成安全隱患整治工作,但未在事故地點採取治理措施。

此外,陝西高速集團秦嶺管理所未按照要求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在沒有經過專項論證的情況下,憑經驗長期關閉事發路段引道照明燈。

六、主管部門是否失職?

被認定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28人被立案偵查32人受處分。

調查組認為,陝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有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地方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洛陽交運集團和四川汽運成都公司道路客運源頭安全生產管理缺失,沒有嚴格執行頂班車管理、駕駛人休息、車輛動態監控等制度,違法違規問題突出;洛陽錦遠汽車站和成都城北客運中心在車輛例檢、報班發車、出站檢查等環節把關不嚴,導致車輛違規發車運營;陝西高速集團未認真組織開展事故路段的道路養護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洛陽市、成都市交通運輸部門未嚴格加強道路客運企業及客運站的安全監督檢查,對相關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督促整改不力;洛陽市公安交管部門對運輸企業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未及時全面查處;事故車輛沿途相關交通運輸部門對站外上客等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公安交管部門對超速違法行為查處不力;陝西省公路部門對事故路段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問題審核把關不嚴。

此外,洛陽市政府落實道路運輸安全領導責任不到位,沒有有效督促指導洛陽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

包括陝西高速集團、西安公路研究院、陝西省公路局、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隊,成都、德陽、綿陽等事故車輛發車及途經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監管不力、流於形式等問題,存在失職情形。

目前,根據調查事實,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等規定,建議對14個涉責單位的32名責任人員(河南省13人、陝西省10人、四川省9人)給予黨政紀處分。在32名責任人員中,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9人,記過處分4人,行政記大過處分9人;行政降級處分6人,降低崗位等級處分1人,均同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撤職處分1人,撤職處分1人,均同時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人。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事故有關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並對相關企業責任人員給予內部問責處理。

★免於追責人員(3人)

1.王百明,豫C88858號大客車駕駛人,涉嫌犯罪,鑑於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2.馮公浩,豫C88858號大客車駕駛人,涉嫌犯罪,鑑於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3.席玉光,豫C88858號大客車乘務員,涉嫌犯罪,鑑於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移交司法機關人員(28人)

河南省(18人)

1.聶電周,豫C88858號大客車主要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1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崔樂民,豫C88858號大客車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3.張海波,豫C88858號大客車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4.董雙全,豫C88858號大客車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3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5.李學治,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八公司駐成都城北客運中心調度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6.高水立,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公司經理助理兼經營科科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1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7.閏紀爭,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公司安全科科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1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8.程濤,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公司分管安全副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1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9.李海濤,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公司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10.李仁偉,洛陽錦遠汽車站副站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31曰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11.龍兵徠,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八公司分管安全副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3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12.雪繼鋒,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駐錦遠汽車站監督員,因涉嫌翫忽職守於2017年8月28曰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3.董曉威,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客運管理科副科長,因涉嫌翫忽職守於2017年8月28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4.安冰,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客運管理科負責人,因涉嫌翫忽職守罪於2017年8月28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5.王耀軍,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三中隊民警,因涉嫌翫忽職守罪於2017年8月28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6.王站普,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三中隊中隊長,因涉嫌翫忽職守罪於2017年8月28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7.尚聖,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黨委委員,因涉嫌翫忽職守罪於2017年9月13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8.闞傑,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因涉嫌翫忽職守罪於2017年9月16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陝西省(4人)

19.洪雙傑,陝西高速西漢公司路政大隊秦嶺路政中隊中隊長,因涉嫌翫忽職守罪於2017年9月6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20.王德偉,陝西高速西漢公司秦嶺管理所所長,因涉嫌翫忽職守罪於2017年9月15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21.穆榮芳,陝西高速西漢公司副經理,因涉嫌翫忽職守罪於 2017年9月15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22.王劍,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秦寧中隊中隊長,因涉嫌翫忽職守罪於2017年9月6曰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四川省(6人)

23.楊成勇,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駐城北客運中心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23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4.秦波,成都市城北客運中心客車出站安檢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23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5.任建,成都市城北客運中心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3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6.景川,成都市城北客運中心安全處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7年8月3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7.劉毅,成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城北管理所駐站員,因涉嫌翫忽職守罪於2017年9月18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28.苟軍,成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城北管理所駐站員,因涉嫌翫忽職守罪於2017年9月18曰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人員(32人)

河南省(13人)

1.張世敏,洛陽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交通運輸等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有效指導督促洛陽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張世敏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李松民,洛陽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洛陽市交通運輸局全面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下屬部門未發現洛陽交運集團動態監控結果未按規定處理的問題失察;對該局相關科室和洛陽市 道路運輸管理局未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問題失察。李松民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樊立傑,洛陽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運輸市場、交通企業、安全管理等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組織檢查中未發現洛陽交運集團存在的承包經營車輛“以包代管”、動態監控結果未按規定處理等問題;對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未按規定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樊立傑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4.崔勝橋,中共黨員,洛陽市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科科長,負責全市道路運輸市場監管等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道路運輸市場監管不力,在組織檢查中未發現洛陽交運集團對承包經營車輛“以包代管”、動態監控結果未按規定處理等問題;對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臨時線路牌管理、動態監控聯網聯控信息處理缺乏指導。崔勝橋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5.吳立宏,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負責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全面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疏於管理,對臨時線路牌管理制度缺失及相關科室未有效督促洛陽交運集團整改車輛出站檢查不嚴、不按規定處理動態監控信息、承包經營車輛“以包代管”等問題失察。吳立宏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6.李政剛,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分管安全檢查、安全應急等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疏於管理,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對相關科室未有效督促洛陽交運集團整改存在的不按規定處理GPS監控信息、違規設置超速限值 問題失察。李政剛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孫張偉,中共黨員,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車輛信息管理中心負責人。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洛陽交運集團未按實際道路限速設置GPS監控報警值的問題疏於監督。孫張偉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8.朱心怡,中共黨員,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客運管理科工人,負責洛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駐錦遠客運汽車站監督室全面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工作不力,未發現錦遠客運汽車站出站檢查不嚴等問題,對駐站監督員審核發放臨時線路牌工作疏於監督管理Q朱心怡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 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9.李亞凡,洛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交警支隊黨委副書記、支隊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交警支隊有關部門未依法有效履行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執法查處及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李亞凡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王民,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黨委委員、副縣級偵察員,分管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大隊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大隊督導檢查車駕管三中隊依法有效履行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執法查處工作不力的問題失察。王民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1.劉成偉,中共黨員,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辦公室副主任,負責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大隊全面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督導檢查不力,對車駕管三中隊未依法有效履行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執法查處工作職責問題失察。劉成偉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2.韓傑,中共黨員,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所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車駕管三中隊未依法有效履行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執法查處和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工作職責的問題失察。韓傑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3.張督凡,中共黨員,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副所長,分管車駕管三中隊。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車駕管三中隊未依法有效履行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執法查處和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工作職責等問題失察。張督凡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陝西省(10人)

14.王登科,中共黨員,陝西省鐵路集團公司監事會主席。2009年6月至2016年11月任陝西高速集團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在此期間,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陝西高速集團養護部、陝西高速西漢公司未全面排查京昆高速陝西安康境內1153公里至1172公里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王登科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5.楊榮尚,中共黨員,陝西高速集團副董事長。2008年8月至2015年11月任陝西高速集團公司黨委委員、總工程師,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任陝西高速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在此期間,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分管的養護管理部、陝西高速 西漢公司在京昆高速陝西安康境內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高危路段整治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楊榮尚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6.原金國,中共黨員,陝西高速集團養護管理部部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2014年度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施工圖設計中,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寬度不符合標準的問題失察;未發現陝西高速西漢公司在京昆高速陝西安康境內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的問題。原金國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7.嚴釗,陝西高速集團公司黨委委員、人力資源部部長,陝西高速西漢公司黨委副書記。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任陝西高速西漢公司黨委副書記、經理,負責陝西高速西漢公司運營管理全面工作。在此期間,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秦嶺管理所未開啟事發路段引道照明燈的問題,陝西高速西漢公司工程養護科在京昆高速陝西安康境內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的問題監督指導不力。嚴釗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18.王林,中共黨員,陝西省公路局正處級調研員。2009年3月至2017年3月任陝西省公路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養護處。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有效督促養護處嚴格審核西漢高速事故多發路段治理工程設計施工圖,對陝西高速集團在京昆高速陝西安康境內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王林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9.景宏偉,中共黨員,陝西省公路局計劃處處長。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任陝西省公路局養護處處長。在此期間,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對西漢高速事故多發路段治理工程施工設計的審查職責,對陝西高速集團在京昆高速陝西安康境內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景宏偉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0.吳旬安,中共黨員,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副支隊長兼高速公路交警大隊大隊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疏於督促管理,對指揮中心未嚴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測速設備的管理維護和違法信息收集處理職責失察,導致2015年底以來該路段測速設備長期無法有效正常使用,對通行車輛超速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對秦寧中隊暫停夜間聯勤聯動巡查,未嚴格履行對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間巡邏管控的職責失察。吳旬安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1.李寒陽,中共黨員,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副大隊長,分管指揮中心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疏於督促管理,對指揮中心未嚴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測速設備的管理維護和違法信息收集處理職責失察,導致2015年底以來該路段測速設備長期無法有效正常使用,對通行車輛超速違法行為查處不力。李寒陽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2.彭龍靜,中共黨員,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副大隊長,監督指導交通管理治安科和秦寧中隊。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分管的秦寧中隊暫停夜間聯勤聯動巡查,未嚴格履行對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間巡邏管控的職責失察。彭龍靜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3.高林,中共黨員,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副主任科員,負責指揮中心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嚴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測速設備的管理維護和違法信息收集處理職責,導致2015年底以來該路段測速設備長期無法有效正常使用,對通行車輛超速違法行為查處不力。高林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四川省(9人)

24.易傳斌,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分管道路運輸管理處。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疏於監督管理,未有效督促成都運管處落實對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監管。易傳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5.黃明華,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道路運輸管理處黨總支書記、 處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道路客運站及客運企業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重視不夠,督促整改不力,對相關部門和人員未按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黃明華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6.萬勇,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道路運輸管理處黨總支委員、 副處長,分管客運管理科及城東、城西、城南、城北4個直屬運管所。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道路客運站及客運企業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重視不夠,督促整改不力,沒有及時協調解決客運站內行政處罰的移交問題,對分管的客運管理科和城北所未按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萬勇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7.肖靖,中共黨員,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道路運輸管理處客運管理科科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嚴格按照“一崗雙責”要求開展客運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對四川汽運成都公司及其四公司源頭管理混亂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失察。肖靖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8.程斌,中共黨員,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道路運輸管理處城北運管所所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城北客運中心整改車輛安全例檢、報班發車、出站檢查以及旅客進站驗票等安全管理環節存在的問題,沒有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城北客運中心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對駐站人員日常安全監督檢查流於形式等問題失察。程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9.任啟冰,中共黨員,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道路運輸管理處城北運管所副所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城北客運中心整改車輛安全例檢、報班發車、出站檢查以及旅客進站驗票等安全管理環節存在的問題,對駐站人員日常安全監督檢查流於形式等問題失察。任啟冰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30.李金,中共黨員,成都市新都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轄區新都、新都北收費站外長期存在的高速公路過境客車不按批准站點停靠、不按規定線路行駛違法問題,組織查處不力。李金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s

31.雍芙蓉,綿陽市涪城區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區公路運輸管理所所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轄區金家林收費站外長期存在的過境客車不按批准站點停靠、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問題失察失處。雍芙蓉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2.金文,中共黨員,德陽市羅江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副所長(主持工作)、工會主席。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轄區金山收費站外長期存在的過境客車不按批准站點停靠、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問題失察失處。金文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單位和人員

建議河南省、四川省安全監管部門對洛陽交運集團、富臨運業成都公司和四川汽運成都公司處以罰款。

對洛陽交運集團客運總公司以及長運站務公司、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八公司、城北客運中心、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愛科、馮濤、蒲仕勇、 周波處以罰款,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建議河南省、四川省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責令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公司、八公司、城北客運中心以及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停業整頓,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按規定予以關閉。企業已被司法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中,經司法機關審理免於刑罰的,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建議由企業給予內部問責處理的人員

1.陳海波,中共黨員,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任陝西高速西漢公司工程養護科科長。在此期間,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中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寬度不符合標準的問題失察。在2014年度全國“十大高危路段”治理中,對事發地點安全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國有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2.梁紀,中共黨員,陝西高速西漢公司工程養護科副科長,協助科長完成養護管理工作。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 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中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寬度不符合標準的問題失察。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國有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3.陳奇,中共黨員,陝西高速西漢公司秦嶺管理所副所長,分管機電、監控等工作。錯誤理解《陝西省高速公路隧道照明系統設計指導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未開啟事發路段橋樑東側已設置的5個引道照明路燈。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國有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4.王曉琴,九三學社社員,西安公路研究院運行管理部部長。2009年11月至2017年5月任道路養護所所長,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施工圖設計項目負責人。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中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設計寬度不符合標準的問題失察。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國有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5.刮俊,中共黨員,西安公路研究院道路養護所工作人員,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施工圖設計項目的技術負責人。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中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設計寬度不符合標準的問題失察。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國有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此外,建議河南省、四川省交通運輸部門督促相關道路運輸企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對企業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問責處理。

★其他建議

鑑於河南省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陝西省境內5年發生3起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成河南省、陝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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