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在新個稅法下,採用累計扣稅法,當月應納稅額出現負數如何處理?

MateFan


舉例說明吧,

假設1月預扣稅款300元;

若2月計算累計預扣稅款為100元,那麼這是就出現負數了,說明什麼問題呢?意思就是說你1月份工資挺高,應該交稅300元,但是2月份工資又變低了,綜合1、2這兩個月的累計收入計算,你應該交稅100元,但是在1月份又已預繳了300元,說明你多交了200元。

若3月計算累計預扣稅款為200元,但是你1月還多交了200元,那麼你3月預扣數為0。

若截至到12月底,你還有負數出現,那就只能在次年的彙算清繳退稅了。

新個稅和老個稅最大的不同除了提高起徵點外,就是彙算清繳,多退少補流程了。按老的個稅,如果你某個月收入特別高,那就得交稅,哪怕你後來收入為0,這稅也沒得退的,新個稅是按年計算,如果某個月收入特別高,交了稅,但是隻要按年未達一定收入,交了稅還可以退。


huaihua老周


其實累計扣稅法已經是彙算清繳的口徑了,相當於每個月做了一次彙算清繳。

當月應納稅額出現負數,基本上可以確定你們公司的工資是工時制或者績效制,也就是每個月工資會出現高高低低的可能。這個時候每個月計算出的個稅可能會出現負數,出現負數理論上來說就需要退稅,但是目前新個稅法實行的是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政策。所以一旦某個月出現應交個稅是負數的話,就只能是負數了,這個月既不用交個稅,也無法申請退稅,只能到年終彙算清繳時彙總計算一次,看看是否存在退稅的情況。

下面舉個例子來說明一下,假設某員工的工資採用工時工資,基本工資4000元,每月根據車間開工情況,按工時計算提成。假設該員工出了基本扣除5000元/月外沒有其他專項附加扣除,該員工各月應交個稅是怎麼樣的呢?如下表:

可以看到,該名員工全年納稅180元,但是彙算清繳是怎麼樣的呢?

彙算清繳時,該員工全年應交個稅=64500-5000*12=4500*3%=135元。

也就是說,這名員工彙算清繳時,計算的個稅金額135

結合表格,可以看到其實需要退稅的情況好幾個月都存在(2/5/6/7/8/11/12),但是由於年中不退稅的原因,出現應交個稅為負數的月份,即不退稅也不交稅,到了某個月工時工資異常高的時候(9月和10月),反而累計應交個稅超過了累計已交的個稅了,所以當月反而又需要交稅了。但是11月和12月工時工資特別的低,又出現了應交個稅為負數的情況,最終的彙算清繳應退稅額其實就是這兩個月計算出的負數金額之和。

以上,如果不明白的歡迎提問。


舞黯然


在新稅法下,個人所得稅採用累積預扣法,簡單來說就是:

當月稅額=(累積收入-累積扣除額)*適應稅率-速算扣除數-已扣繳稅額。

收入均衡的情況下,年初稅額較少,之後月份會增加。如果前面工資很高,後面月份工資低,當月應納稅額可能會出現負數,這時當月應納稅額為0。

多交的稅額在以後月份應納稅額中抵扣,如果到12月還沒抵扣完的(還是負數),在次年3-6月彙算清繳時申請退稅。

舉例如下:

由上可見:

1月應納稅所得額<0,不用交稅;

4月工資很高,交稅較多;

5月工資較低,計算5月應交稅額=1280-1380=-100<0,不用交稅,也不能申請退稅,只能留作以後月份抵扣;

6月應交稅額=1480-1380=100(也可理解為1480-1280-100=100)。如果是多交的稅金在12月還沒抵扣完,那就只能在次年3-6月彙算清繳時申請退稅;

新舊個稅計算方法的不同點有以下幾點:

1,起徵點由3500元調整到5000元;

2,擴大稅率3%,10%,20%的級距,增加各級速算扣除數;

3,綜合所得增加6項專項附加扣除;

4,按照累積預扣法計算個稅,年度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以前的算法,前面收入高多交稅了,後面收入低就少交或不交,沒有退稅的可能。新計算方法是,前面多交了,後面可以少交或申請退稅。這點對於收入波動較大的納稅人是很有利的!


不怕小貓


日常預扣繳稅額為負數,暫不退稅,下月申報時一併計算,以此類推,納稅年度終了後,餘額仍為負值的,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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