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0 房屋被拆遷,選擇產權置換,你該注意哪些問題?

房屋被拆遷,選擇產權置換,你該注意哪些問題?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們提到,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貨幣補償,一種是產權置換。

如果是貨幣補償,錢來錢往,雙方簽完協議,支付補償款,事情也就結束了,整個流程清晰明瞭。

但是,也有很多人會選擇產權置換。

與貨幣補償相比,產權置換的流程會變得比較複雜,被拆遷人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房屋被拆遷,選擇產權置換,你該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被拆遷人需要搞明白產權置換房屋的所有權到底歸誰。

雖說政府徵收土地,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政府的徵收活動最終都必須由政府來進行建設。

政府徵收後,由政府進行開發的情形包括: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等等。

至於,非政府進行建設開發的最常見例子,便是房地產的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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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拆遷人需要對其進行區分對待。

如果徵收人是調換房屋的所有權人,這種情況權屬明確,風險會比較小。

如果徵收後,交由開發商建設,此時需要明確兩點:第一、徵收人是否與開發商達成合作協議,將一部分新房留下來用於房屋徵收的產權調換;第二、被拆遷人需要與房屋的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入住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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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拆遷人需要明確產權調換房屋的所處地段、市場價值、房屋面積及房屋質量等問題。

對被拆遷人來收,選擇產權置換,一般都是事出有因的,比如:靠近學校,方便子女就讀;房屋質量較好、面積較大;房屋地理位置較好;等等。

因此,不管是徵收人進行開發、還是開發商進行建設,被拆遷人都應該明確房屋的相關內容。

第三,被拆遷人還應該知道,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有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費或者提供週轉房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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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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