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微普法|疫情當前,如何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疫情防控期間,各項政策文件頻頻出爐,“口罩”“退改票”“醫護感染”“捐贈”等詞彙也是屢上熱搜。


全城封鎖依據在哪?哄抬物價會付出什麼樣的代價?為什麼被隔離後單位仍要支付工資?維護人民群眾在疫情中的權益均有法可依,特殊時期法律法規給予大家特殊的保護,以下十點應當瞭解——


一、全城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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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公告,2020年1月23日10時起,武漢全市城市公交、地鐵、輪渡、長途客運暫停營業。武漢市通過上述措施,對交通進行全面管制,為防止疫情擴散全城封鎖。


特定區域封鎖的法律依據來自於《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


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在疫情快速擴散的春運期間,及時採取有效的區域封鎖措施有助於防控疫情。


二、哄抬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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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新春,口罩成為最緊俏的年貨,作為抗擊疫情的必備品,一些不良的商家瞄準了這一需求,藉機漲價斂財,哄抬物價。這些不良商家的行為,嚴重擾亂的市場秩序,可能涉嫌非法經營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款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此類行為即使不構成刑事責任,也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根據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違法商家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目前,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目前正在對口罩等醫用商品進行重點監管,發現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將嚴肅查處。


三、不配合疫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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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據傳存在公民個人在檢測過程中逃離醫院、不配合檢查等情況。事實上,本著對個人以及公眾負責的態度,在疫情發生時,應該主動就醫,積極配合管理,否則嚴重者或將承擔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解釋”)第1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114條、 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解釋》第8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四、散佈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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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針對此次疫情,各種不實信息和謠言也充斥在網絡和自媒體,比如喝高度酒可治療肺炎、燻醋防病、煙花爆竹防病等言論,很多信息官方已闢謠。對於散佈虛假謠言,法律對其也有懲治手段。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解釋》第10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合力戰勝此次疫情,需要公眾做到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


五、行程變動


此次疫情突發恰值春運期間,疫情可能導致預定的車票、機票、酒店和旅遊行程因客觀原因取消。依據《民法總則》第180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此次疫情屬於典型的不可抗力,如果旅客確屬因為疫情的原因導致行程安排取消或變更。可以免除相應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必要性範疇,比如因武漢封鎖城市無法前往而退票屬於不可抗力,而因自身原因不想外出前往其他地區而取消行程則不屬於必要性的範疇。


事實上,針對上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可能帶來的行程變化問題,多家企業出臺退訂保障政策。截至目前,攜程旅行網、同程藝龍、同程旅遊、飛豬平臺等多家旅企發佈退訂政策。如出臺武漢地區酒店、門票、用車訂單,攜程提供免費取消保障。目前武漢地區多數酒店接受協調,可無損退訂;對於無法協調的酒店訂單損失,平臺將為用戶承擔。多家航空公司也已出臺發熱旅客改期退票政策。


我國鐵路、民航機票免收退票費也已擴展至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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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醫護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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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聞媒體報道了多例因救治新型冠狀病毒患者而感染病毒的醫護人員。


在疫情爆發之時,醫護人員奮戰在抗擊疫情第一線。


醫務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的,屬於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2款,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各級人社部門要全力以赴、認真及時地做好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七、疫區工作


職員春節期間在隔離區無法返回工作單位,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勞動報酬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近日還專門下發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開除因疫情防控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


八、應急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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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9日,病原檢測結果初步證明為一種新型冠狀病毒,兩天之後獲得該病毒的全基因組序列,之後可以經核酸檢測方法檢出新型冠狀病毒。


隨著我國醫療水平的整體提升,此次病毒確認,到明確檢出手段,所需時間有了極速提升。整個過程只用了10天,對於疫情防控有重要作用。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醫療器械儘快完成審批,國家藥監局(原國家食藥監局)於2009年9月份下發《關於印發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的通知》,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醫療器械實施應急審批。


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產品屬於第三類醫療器械。


根據上述規定,應急審批醫療器械註冊申請受理後,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完成技術審評;技術審評結束後,在3日內完成行政審批。近期,期待會有相關技術獲批,助力病毒攜帶者早發現、早治療。


九、特殊醫保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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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國家醫保局發佈通知,針對此次疫情特點,醫保局決定對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採取特殊報銷政策。


一是將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覆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全部臨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二是保證及時支付患者費用,特別是發揮醫療救助資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醫顧慮。對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結算,報銷不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減少患者流動帶來的傳染風險。


三是對集中收治的醫院,醫保部門將預付資金減輕醫院墊付壓力,患者醫療費用不再納入醫院總額預算控制指標。


十、愛心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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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上多家武漢市醫療機構發佈了愛心募捐口罩等醫用器具的公告,面向社會群眾公開募捐,很多人對此提出了質疑,詢問其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2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由此可見,公眾為此次疫情發生捐贈物資,是符合法律上規定的救助災害和衛生事業的公益事業目的。


同時,該法第10條規定了,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醫療機構也屬於合法的受贈單位。醫療機構雖有權利接受贈與,但在接受捐贈後,應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還應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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