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刑辯律師的是與非(下篇)

鄒佳銘/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律師


五.刑辯律師不是法庭的演說家

社會大眾對刑辯律師的認識大多停留在口若懸河、侃侃而談這個形象,但是,真正進入到這個行業或者聽過庭審的人都知道,我國的刑事審判並不是完全的對抗制,不存在英美法庭中最精彩的交叉詢問程序,公訴人出示書面材料舉證佔據了庭審的大部分時間,整個庭審大多是瑣碎、繁瑣的,最有對抗性的就在法庭辯論階段。

在質證階段,證人很少出庭,律師經常陷入無人可問、說話受限的受掣肘境地,很多問題只能集中在法庭辯論階段解決。但是,由於質證中留下的問題太多,有的案件還會在庭審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這就容易使得辯論成為關於事實、法律、程序、情緒等的總爆發,如果辯護律師沒有很好的控制能力,就會偏離案件本身,成了辯護律師的個人秀。

辯護律師的職責決定了他不是通過展示個人魅力,獲得聽眾認可的演說家,而是說服法官,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結果的辯護人。我們需要清醒地認識到的是,辯論最終是說給法官聽的。聽眾席上的旁聽者和專業的法官是有區別的,前者(尤其是家屬)更喜歡激烈、絕對的言詞和充滿力量的句子,後者更關注案件事實的本身,希望聽到的是觀點明確、論證有利、邏輯清晰的辯論,有助於他(她)全面、客觀地把握案件,做出公正的判決。這就是中國古話所說的"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

那麼,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應當怎樣履行自己的職責?首先,我們應明確通過庭審,辯護律師要實現的目標是什麼。那就是通過證據構建一個對被告人最有利的案件事實,並在此基礎上說服法官適用對被告人最有利的法律,從而獲得最好的結果。那麼,庭審辯護的重點在於事實和法律。

在英美國家,法庭審理主要是通過交叉詢問構建案件事實,交叉詢問就像是一場貓捉老鼠的遊戲,律師通過詢問對方證人,找出證言的漏洞,讓陪審團不採信對被告人不利的證言,從而建構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在這個過程中,辯護律師需要對證人的情緒、相關的信息有高度的敏銳性、快速的反應能力,以及對詢問節奏的把控和進退有度的能力,這個環節集中體現了辯護的藝術。這樣一個舞臺,為辯護律師的能力和個性展示提供了巨大的空間。某種程度上可以說,辯護律師是庭審中最耀眼的明星。

在中國的刑事法庭,辯護律師在法庭辯論階段如果不能緊扣事實和法律,在案外空間指點江山、針砭時弊,庭審很容易演變成控辯雙方為了贏而漫無邊際的爭論,這就偏離了解決問題的方向。當然,我們並不否認在任何訴訟中控辯雙方都想贏,問題是,以什麼定輸贏?如果爭論的是案件事實和法律之外的宏大問題,或者引申出來的問題,法庭也許不關心,也許無法解決,這種爭論就是無意義的。但是,如果辯護律師辯論的方向錯了,喪失的就是僅有一次通過公開說理,可能影響案件結果,決定當事人命運的機會。

其實,即使在英美國家的法庭,辯護律師精彩的表現,首先得益於對抗制提供的辯護律師較大的發揮空間,其次是庭前充分的準備,而不是信口開河的誇誇而談。辯護律師不是法庭的演說家,而是臺下深根細作的工匠,法庭上的光芒只不過是多年臺下默默打磨的結果。成功的辯護其實不需要過多的語言修飾,而是臺下充分準備和思考之後,庭上自然呈現出來的誠實、客觀、節制有度。美國大律師路易斯·尼察說:"充分準備的過程就是不斷探索的過程,它是出庭辯護最重要的部分,所有其他特徵—如即席演說、奔放的熱情、豐富的想象、巧妙的措施、靈活的表情,所有這些都是衛星,它們圍繞著同一個太陽旋轉,這個太陽就是充分準備。"

當然,這並不是說辯護律師不能有情緒表達,區別在於激情的表達是自然流露,還是為了取悅聽眾。還有一個就是度的問題,好的辯護應該理性而有節制,始終立足於事實和法律,不能讓激情凌駕其上,更不能讓任何表演成分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坐在審判席上的法官是一個具有職業理性的人,他(她)希望聽到,並能幫助他(她)解決問題的不是宣洩和聲討,而是說理和論證。哪些話該說、該說的話說到什麼度,同樣的內容如何說才能讓人接受,是辯護律師需要在職業生涯中不斷修煉的專業素養,也是刑事辯護的藝術。

所以,另一位美國律師莫爾·卡茨說:"絕招不是那些穿時髦、漂亮衣服的人,也不是了不起的大演員,不是了不起的會做戲的律師。絕招是那些像小學生做家庭作業一般細心的律師,那些十分冷靜地走進法庭辯護辦案的人。"辯護律師在庭上的光芒,來自於他(她)發自內心的責任、專業和理性。

六.刑辯律師是法律的聽診器

美國有個關於律師的經典笑話:一個剛執業的年輕律師很興奮,定做了一件律師袍,試穿的時候發現沒有插手的口袋,就問裁縫。裁縫不緊不慢地說:"哪有律師把手放在自己口袋的,他們都把手伸到別人的口袋裡啊!"其實,律師以自己的專業知識提供服務,獲取報酬,本身沒什麼錯。問題在於,律師職業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刑辯律師,事關人的生命和自由,個人權利高於金錢。所以,刑事辯護髮展出一套相對完善的職業倫理,儘量避免商業利益的操控。

也正是基於此,現代各國基本都有法律援助制度,美國更是有較為完善的公設律師制度,國家為貧困被告提供免費的律師服務,保證每一個人都享有獲得律師幫助的基本權利。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這是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享有的最低限度的保證之一。所以,刑事辯護不是一樁生意,為受到指控的每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是國家的基本義務,也是律師的社會責任。

從辯護律師提供的專業服務而言,它是一種基於個案具體情況產生的,看不見、摸不著的智力成果,很難有一套客觀的標準來評判。一個案件的辯護策略,需要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需求、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外在的種種影響,其中還夾雜著律師個人的傾向,這是主觀和具體的,所以辯護律師服務質量的把控,更多的依靠個人的責任、專業度和自覺。

尤其在刑事訴訟中,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當事人對律師的期待,不僅是法律服務,還有情感交流。如果僅從商業利益考量,時間和人力成本最小化,才能讓商業收益最大化。但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有血有肉、活生生的人,我們應當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讓他(她)感受到人性的關懷和溫暖。所以,辯護律師不是商人。

那麼,刑辯律師是什麼?聽診器被認為是19世紀最重要的醫學發明之一。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的薄世寧醫生說,如果醫生不帶上聽診器到患者床頭說說話,就不會理解聽診器曾經是最重要的提升醫患關係的設備,用聽診器是用行為去傳達醫生的關切,並說到:"醫學的本質是帶上科學的面具表達關懷和仁慈。"

醫學和法律有很多共通之處,前者醫治的是個人身體的病症,後者醫治的是社會的病症。從打擊犯罪的角度而言,辯護律師並不是必不可少的,反而是一種阻礙,因為個人權利和社會安全之間始終存在緊張關係,律師在維護個人權利的同時,不可避免地影響打擊犯罪的效率,並對社會安全造成隱患。

所以,現代意義的律師是近現代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之一,它以保障人權、體現司法民主和法治精神為基本價值。只有在這種價值取向之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被看作成和我們一樣有血有肉,更是有尊嚴的人。在被指控犯罪的情況下,除了提供法律幫助,我們還要讓他(她)們感受到人性的溫暖。套用以上醫學的邏輯,辯護律師就像是法律的聽診器,通過他(她)表達對社會脫軌者的關懷和仁慈,展現一個社會的文明和寬容。

所以,辯護律師不居廟堂之高,難以擔當正義和道義之責;雖居江湖之遠,但不是唯利之徒,他(她)是當事人權利的守護者。即使中國刑事辯護成功率一直在低位徘徊,也無法抹去他(她)們在中國法治道路上的足跡。美國特魯多醫生的墓誌銘也許應當是我們刑辯律師的真實寫照:"有時,去治癒;常常,去幫助;總是,去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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