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物業公司在沒有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入住小區,合法嗎?

仁良居士482


一種情況勉強合法,那就是小區沒有物業公司接盤,小區業主又無自治能力,(或者無業委會)這和情況應該由社區、街道代管!相關部門指派物業服務公司,可以不須要過半業主同意!但是,大家的權力實現了嗎?請珍惜作為業主的權力和義務!



其它情況都是須要經業主同意,物業服務公司在法律意義上才是合法進駐,才算合法服務!

情況一:前期物業,有人說前期物業沒有業主同意;嚴格講,在業主購房合同簽署時,建設單位必須同時附〈臨時公約〉和〈物業管理合同〉,業主實際上是同意了前期物業的!雖有不合理之處,但目前合法!



情況二:入駐業主超60%,依法可申請成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成立業委會後,物業服務公司的選聘由業主大會決定!(一般是委託代理公司按小區物業要求招標)!

情況三:小區無業委會,前期物業到期撤離,如物業公司入駐服務,須與小區51%業主簽署〈物業服務合同〉,達到雙過半的標準,符合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其入駐在法規意義上可視為有效!




我是業主心聲,建設和諧家園是所有業主的心聲!①小區內部事項(不違法違規)由業主大會決定!②完善的規則才是長遠方向!歡迎有識之士共同探討業主關心的事!


戀茶君茗韻添香


其實百姓是落入了青蛙法則的一個圈套啊!本來就不該有小區這種形式建築!畫地為牢啊!最好的方法就是拆除圍牆!取消小區!讓道路通暢!街道的綠化路面管理交還給市政!環衛部門管理衛生!安全讓警察去管理!居委會管理居民!建築歸歸還給房管部門管理!供熱部門管理供熱!供水部門管理供水!讓城市迴歸到本來的該有的城市!我想需要收費的話!只要是合理的安項收費大家還會有反感嗎?城市和諧嗎?


19630910


物業公司在沒有業主同意的情況下能夠入住小區,一般只有以下幾種情況:

1、屬於新建小區,新建商品住宅小區的前期物業公司通常是由開發商指定或者選聘的,現在多數城市已經要求開發商必須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公司,少數規模較小的新建小區也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公司。由開發商與前期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制定臨時管理規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前期物業公司可以一直服務到小區業主大會成立並選聘新的物業公司為止。開發商在售房或者交房時,通常會要求業主簽署一份承諾書,承諾接受並遵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臨時管理規約。因此,前期物業公司入住小區是合法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屬於老舊小區,比如一些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原來沒有物業公司,在推行物業化管理後,由街道或者社區接管,將社區物業服務(主要是保潔)外包給了一些小物業公司,這類小區物業費一般都比較低(0.3~0.8元),正規物業公司不會接手,基本上是草臺班子,服務方面也比較差。由社區管理符合地方性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

3、原來的物業公司撤離,物業管理斷檔。有一些小區,由於物業收費水平偏低或者業主繳費比例低,物業公司長期虧損,難以為繼,被迫撤離。還有一些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將原來的物業公司辭退後實行自治失敗,導致小區處於沒人管的狀態。業主不斷向(街道)社區反映,最後由街道(社區)選定物業公司入住小區。很多省市出臺的物業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中有類似的規定。

總之,物業公司不可能無緣無故自己入住小區管理,所謂的業主沒同意,只能說是部分業主不知情。實際上,即使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只需雙過半同意即可,也就是說,只要經過專有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超過半數的業主以及人數過半的業主同意,程序即合法有效。


小豬房論


物業公司在沒有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入住小區合法麼……?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輻射範圍太廣,看了看一些人士的回答,似乎正處在生理期有點小情緒,霸氣側漏,霸氣點不要緊,可別側漏,漏點氣也不要緊但不要漏的沒人樣兒。生理期嗎這個可以理解。

第一:一個《物業(物業指建築物)》沒有經過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服務公司擅自入住本物業,肯定是違法的。等同於你沒有明確請張三去你家睡覺,而張三擅自推門就進,躺床上就睡,這個肯定違法。你可以撥打110或者法院起訴。

第二:物業服務公司是如何入住的?是誰把服務公司請進來的?答案很簡單,是業主把服務公司請進來的。有的人會說,我沒請他來?這個問題簡單,好比,張三的汽車沒賣給你,對不起,你不是車主。你買了張三的車以後才是車主,而且,張三買車時用的是《太平洋保險》你不喜歡,你可以不買張三的車,但張三不會因為你不喜歡而把保險換成你喜歡的人保。你買了證明你就接受了,買了之後責備張三不好,說張三強制的?說張三是流氓地痞還有保護傘等等,強迫你用太平洋保險等等,那是你活該,沒人逼你買張三車,買或不買自己沒點數兒麼?只能說你品德有問題。

第三:商品都有它的附加費用,過多或少,附加費的種類不同或形式不同,比如,購買汽車,從法律上產權是你的,放在家裡看著可以,但是你想上路就有附加費用,車船使用稅、強制性的保險、汽車保養費維護費、汽油費、還包括你違章的罰款等,你不滿意可以,沒人逼你買車,這個你能選擇與做主。你買了卻因為附加費用抱怨。呵呵😄你活該

第四:物業在建設初期,業主主動邀請服務企業進前期物業服務。同時,業主在銷售前相關法規要求必須要有服務企業,否則不能銷售。如果第一業主不請物業服務公司,那麼,對不起你連老二都不是,你也不是什麼所謂的業主。因此,物業公司是第一業主請來的,符合法律。

第五:從以上可以看出,業主不請物業服務公司進駐,服務公司強行闖入肯定違法。但真相是業主主動請來的。不存在不請自來。因此符合法律。

第六:物業服務公司的服務質量好壞不一,給整個物業型服務行業帶來了不好的口碑,這個是現實,但不能因一些不良企業而否定物業類型的整體服務行業,他們與一線員工付出了巨大的貢獻,才有所謂的業主安居樂業。不管是公司還是業主都要學會感恩,和諧來源於規矩,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第七:支持所有業主打擊不良的《物業服務公司》幫助這個服務行業肅清不負責的企業,還給業主良好的服務水平,還給物業類型服務行業一個應有的尊重。同時,也支持所有優秀的物業服務公司,通過法律方式,幫助不良業主改邪歸正,提高業主素質,共同建設美麗家園。為祖國所有類型的物業提供良好的服務,為祖國建設添磚加瓦。雙方互相尊重和諧共處,遵守規矩,強化契約精神。履行各自的職責與義務。做好人做好事,發揚中華民族品德的優良傳統,做四有新人。


二零零伍


強力要求:取消落後的物業公司管理小區模式,大力提倡:建立現代化小區自治物管模式。

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的權大錢多,能夠搞定社會各方面的關係。而小區業主委員會權小沒錢,得不到社會各方面的支持。物業公司是企業性質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存在強收費弱管理,服務不到位問題。經常發生收取物業費難的問題,當矛盾激化時,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就斷水、電、氣、暖,不準業主裝修材料車輛進入小區大門。甚至發生物業指使保安暴力對待業主,更嚴重的是有些物業公司涉黑惡勢力來對付業主走向了犯罪道路。因此,物業公司與業委會和業主之間存在著先天性的對抗矛盾,難以解決。

建議小區物業管理進行改革:提倡由小區業主自治管理。

現在小區所有的物業管理並不是物業公司全是自已做的,也做不了。而是要找社會各行各業專業單位和個人來做。所以,小區業委會可聘用專業物業管理人才為物管顧問,成立自已的物管團隊更換掉物業公司。

建議:在開發公司售房後的前期(3年內)小區物業管理由開發公司負責(或聘請物業公司管理),在售房3年內(前期物管)不得收取物業費,並且要解決好開發公司建房遺留下的各種問題。3年期滿,開發公司必須申請"移交該小區物業管理"報告交給住建主管部門批准,否則停止售房。由住建主管部門通知街道、社區負責成立該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並負責組織業委會委員們進行專業物管培訓教育後接收小區物業管理。街道、社區負責對該小區業主委會進行督查監管,實行小區業委會自治管理的模式。 在街道、社區指導下制定出業主委會收取物業費的標準,制定業委會委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實行業委會全面負責小區日常管理:由業委會聘用專業物業管理顧問及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物業管理公司單位進行全面管理。業委會在專業分類管理方面可實行招標制: 例如在安保方面聘保安公司,在清潔衛生方面聘保潔公司,在維修方面請各專業維修單位,在綠化方面請專業綠化單位。這樣的管理既專業做的好又省錢,也不存在業委會和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

小區在街道丶社區部門的指導下,對業委會進行定期換屆選舉。業委會要建立網絡"業主自治群“,及時收集業主們的合理化建議和議建,更加有利於小區管理。業委會收取大量的物業費丶廣告費丶停車費等資金,除了用於小區業委會委員以及物業管理顧問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用於各種物業維修費、辦公費、管理費、稅費等費用。剩餘的大量資金永遠留存在小區業委會,可用於規劃美化小區、增添設施、改善小區居住環境,也可以降低物業費收費標準,做到取之於業主用之於業主,體現小區業委會是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讓肉爛在小區業委會大鍋裡。使廣大業主們共同受益,促使業主能主動按時交納物業費。真正實現文明和諧、清潔衛生、安定困結,利國利民的"現代化小區業主自治管理"模式。

另外,關於 "去消物業公司將會造成全國700多萬物業管理人員的失業?"問題。

答案是:

700多萬各行各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將被小區自治管理的業委會轉換全部聘用了,不會造成大量物管人員失業的問題。讓黑心的物業公司老闆失業,失去了鉅額利益,讓這些鉅額利益永遠造福於本小區業主自已。


手機用戶2718664634


老百姓什麼知道合法不合法的。業主入住了。甚至還沒有入住呢,物業就已經入住了。你說他是主人呢?還是你是主人呢?你敢管物業嗎?


用戶4603251646519


物業沒有經過業主同意進駐老舊小區,這合法嗎?

在回答問題前我們注意到提問者所說的是老舊小區。所謂老舊小區就是樓齡有二三十年甚至更長時間、物業老化、設施設備陳舊、且物業規模較小。這些小區多為老國企的家屬區,居住的居民多為退休的國企老職工。這樣的小區物業管理收費普遍較低,物業公司也只會提供衛生,保安等簡單的服務。由於這種小區規模小,收費低,風險大。規模較大、信譽較好服務標準較高的物業管理公司是不會進駐這樣的小區的。

提問者提到的未經業主同意物業公司就進入這樣的小區。發生這樣的情況多為居委會或街道辦為了保證小區的環境衛生和秩序。邀請的規模較小的物業公司暫時管理。如果業主對居委會這一安排有異議。可以在社區內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聘由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通過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總之,物業管理區域內最高的決策機構是業主大會,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會議選聘自已喜歡的物業管理公司,並以之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但在沒有物業管理公司願意接手管理的情況下,居委會可以指派物業公司暫時代管進行有限的服務。老舊小區有物業管理公司願意管接手管理已經是很不容易的事了大家都要珍惜。

以上是我對這一事件的看法,喜歡的關注我,在我的主頁裡能夠免費的看到更多的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沒有物業不是更不行,自治,自治,自治,不要物業,不要業委會其一,建業主微信群,這樣便於溝通,樓上樓下隨於相識,鄰里關係便於和睦。其二,業主參與其中有主人翁意識。其三,明明白白消費。收入有1,維修基金利息(大修時可以開支),2,有停車費3,有廣告費,4,有廢紙收入5,有原物業大樓的租金6,有業主少量平攤的錢。支出,1掃地費2設備壞了一次一修或動用維修基金3綠化一般不修費用。去除原來的保安,物業經理,維修工,只要到會計事務所找一會計或找兼職的。這樣業主掌握了維修基金最大的事也不是事,有的小區有門面房,業主都有可能不出錢,說要物業的都是迷了或就是吸血蟲。


小小錄1


提問不清晰。新小區入住,你與開發商籤購房合同時就簽訂了前期物業合同。你能說你沒同意?後期業主委員會換物業也徵求意見,取得多數業主意見了。你個人不同意。純屬攪屎棍。我成都花香龍都小區最近就是如此。物業合同到期。招標時老物業未報名,新物業公司進場。雙方雙管理。現在正等待法院判決。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五年多了。現在還有九十多戶說非法成立業主委員會。不到百分之十。是事實嗎?肯定是亂說。我們大多數業主自己都清楚。所以,毛澤東同志說得很好"壞人總是少數人"。


手機用戶50100548185


打黑除惡得人心,物業應首當其衝!物業是公開黑惡,不徹掃除最害人!自以為是亂收錢,我行我素成黑洞!不堅決取締剷除,必將更禍國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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