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顏景碩(副處級)涉嫌貪汙、受賄案提起公訴

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顏景碩(副處級)涉嫌貪汙、受賄案提起公訴

【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顏景碩(副處級)涉嫌貪汙、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連雲港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原主任顏景碩(副處級)涉嫌貪汙、受賄一案,由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顏景碩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4年,被告人顏景碩利用擔任東海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東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單位財物,情節嚴重;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顏景碩利用擔任灌雲縣公安局副局長、副政委、政委、東海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東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灌南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灌南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協調、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汙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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