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 租賃房屋即將倒塌,合同是否滿足解除條件?「甘肅平涼合同律師」


租賃房屋即將倒塌,合同是否滿足解除條件?「甘肅平涼合同律師」

業務範圍

案情簡介:

  由於租賃場地XX糧庫整體地勢南高北低,且“XX糧食收納倉”的整體建設,排水設施的整體修建必不可缺。原告多次和被告交涉希望可以修建X號倉庫後方的排水設施,但被告多次阻擋,並用車輛堵在租賃場地大門附近,不允許施工車輛經過東區曬場。

  X號倉庫由於修建年代較早,系磚木結構且所處位置地勢低窪,容易積水。現該倉庫地基塌陷,牆體多處裂縫,最大處裂縫20cm左右,且庫房承重結構出現嚴重破壞,屋頂塌陷,成為危房。不再具備租賃性質,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由於租賃場地的地理位置距縣城不足10公里,周邊以基本農田為主,無汙染源,成為糧食收購的集中地帶,為了保障區域糧食儲備安全和應急供應,崇信縣多部門通過慎重考察,遂選址在X號糧庫處修建“XX糧食收納倉”。該項目目前已建成X號糧食收納倉,預計今年建成X號糧食收納倉,項目規劃在2021年4月結束全部工程的修建。

  原告XX公司於被告XX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雙方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被告在未經過甲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X號倉庫前搭建了彩鋼房用於存儲貨物,屬於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辦案經過:

  在當事人委託後,我們積極協商處理方案,形成對應的訴訟策略,收集相關證據,為當時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開庭應訴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

  案件結果:

  法院最終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23條:“承租人對於租賃物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96條:“解除權的行使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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