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高空拋物“入刑”後揚州首現!天上下起“玻璃雨”,樓下客車司機正等客上車

近日,司機李師傅遭遇驚魂一幕。他在西區一家大酒店後門等客期間,天空突然降下一場“玻璃雨”,將他的左腿劃傷,血流不止。記者調查發現,雖然高空拋物已“入刑”,不過“隨手一扔”現象仍時有發生。專家提醒,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不當行為,給他人或自己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

■事件

天空下起“玻璃雨”

等客司機小腿被劃傷

“我就出來抽了一根菸,沒想到差點把命送了,”李師傅驚魂未定。

今年50歲的李師傅是一家運輸公司的司機,17日晚間,他駕駛一輛大巴車,送客到西區一家大酒店參加婚宴。用餐過後,李師傅提前走出酒店後門,點起一根香菸,等待客人散席上車。突然,意外發生了。

高空拋物“入刑”後揚州首現!天上下起“玻璃雨”,樓下客車司機正等客上車

“就聽見‘噼裡啪啦’有東西從天空落下來,還沒等我反應過來,小腿就被砸中了。”待李師傅回過神來,定睛查看地面,鋪滿了一層鋼化玻璃碎裂後的渣子,每一塊呈現不規則形狀,直徑約1釐米。突如其來的“玻璃雨”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現場三輛私家車擋風玻璃全部被砸碎,李師傅的左小腿也被劃了一道長約5釐米的傷口,血流不止。

慶幸的是,事發時,李師傅下意識地用雙手抱住了頭部,並且往回跑了一段路,這才避免了更多的玻璃碎片砸在他身上。

驚魂一幕過後,李師傅第一時間選擇了報警求助,民警對現場進行了勘查,酒店負責人也表示會調查事件原因,承擔相應責任。

“傷不重,我就沒有去醫院,現在小腿已經消腫,不過留下了一道傷疤。”李師傅說,他從事運輸行業20年,培養出了身體的靈敏度,這才撿回一條命,不過酒店方至今沒有聯繫他,給出具體的說法,讓他很氣憤。

高空拋物“入刑”後揚州首現!天上下起“玻璃雨”,樓下客車司機正等客上車

■探訪

小區物業再三提醒

仍沒法制止“隨手一扔”

雖說,“高空拋物”已是老生常談,但這一現象卻屢禁不止。昨日,記者走訪市區多個小區瞭解到,不管是高檔小區,還是拆遷安置小區,儘管物業公司再三提醒和宣傳,高空拋物現象仍時有發生。

“許多業主認為自己拋下的物品較輕,對人體不會產生危害。然而,再輕的物品,在其落下的重力和速度的雙重作用下,都有可能重創別人。”攬月豪庭物業人員表示。

鴻福三村中房物業負責人趙靜介紹,物業公司畢竟是服務型經營機構,不具備執法權力。所以即使發現,多以告誡勸阻為主,實在遇到執迷不悟、屢屢犯事的,他們唯有報警處理。另外,為了讓業主瞭解高空拋物的嚴重性質,他們正在開展高空拋物入刑的宣傳工作,通過小區大屏、南北出入口、小區信息欄、單元公告欄全方位進行圖文宣傳。

記者走訪中注意到,鴻福三村一居民為了防止有人高空拋物,專門在樓棟牆壁上安裝了一個監控探頭,實時查看自己的車輛和對面樓棟。“吃一塹長一智,之前有人將垃圾扔到我的車頂,現在裝了監控,也是為了找出這個‘手欠’的。”這名居民情緒激動地說。

採訪中,也有業內人士指出,高空拋物已成為城市治理的一大痛點,相關職能部門要與市民和物業企業形成聯動,只有大家共同監督,才能減少甚至杜絕這類現象的發生。

■說法

故意高空拋物

將追究刑事責任

6月13日,深圳一名5歲男童被一小區高空墜下的窗戶砸中,搶救無效去世;7月2日,貴陽10歲男童從高空拋滅火器,砸中一小區內行走的中年女性,導致其搶救無效死亡……一系列血淋淋的傷亡事件的發生,充分表明了高空拋物的危害性。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出臺意見,提出了16條具體措施。這對未來處理此類事件帶來哪些幫助?江蘇韻合律師事務所周雪梅律師介紹,高空拋物“入刑”,本身不是創設了相關的法律規則,而是對於原來刑法不明確的部分進行明確。特別是對於高空拋物,如果是故意的,將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就拿李師傅的經歷為例,首先要確認玻璃墜落是故意行為還是意外事件。如果是意外,一般按民事糾紛處理。如果是故意行為,當事人就得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周律師說,高空拋物的受害人擁有兩方面權利:一方面是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偵查判定事件性質;另一方面,即使找不到相關侵權人,或者是找不到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由可能的建築物、可能的加害人承擔民事補償責任。

周律師再次提醒,故意高空拋物,可能會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不當行為,給他人或自己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

[相關鏈接]

故意高空拋物最高

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最高法近日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根據這份意見,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故意高空拋物

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五種從重情形

意見明確提出,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過失高空墜物

在高空墜物方面,意見規定,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物業相關責任

意見還提出,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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