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又有證券從業者炒股被罰!利用親屬賬戶買賣31只股票,交易2200萬不賺反虧,還被監管罰了40萬

又有證券從業者炒股被罰!利用親屬賬戶買賣31只股票,交易2200萬不賺反虧,還被監管罰了40萬

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票屢禁不止,監管層也對此從未放鬆,又見營業部工作人員炒股被罰。

證監會最新公佈的行政處罰書顯示,時任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南山路證券營業部理財總監的金瑜,因借用親屬證券賬戶買賣31只股票,交易金額超2000萬,但不賺反虧3萬,最終還被證監會罰沒了40萬元。

一方面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現象屢禁不止,另一方面,近年來關於證券從業人員能否直接入市的問題也一直是討論熱點。按照現行《證券法》,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被明令禁止,多位證券從業人員以身試法,警鐘長鳴,需引以為戒。

利用親屬賬戶買賣31只股票 交易金額超2000萬

據證監會調查,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金瑜在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南山路證券營業部任職,並於2011年9月6日取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為證券從業人員。

黎某亞與金瑜系親屬關係。2014年1月17日,“黎某亞”證券賬戶於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南山路證券營業部開立,對應的三方存管同名銀行賬戶為建設銀行賬戶。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6月13日,金瑜將其家庭財產陸續通過其本人以及親友的銀行賬戶轉到“黎某亞”證券賬戶;自2017年4月4日開始,金瑜通過取現、轉至親友賬戶及本人賬戶的方式將“黎某亞”證券賬戶的收益取出。

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間,金瑜實際控制並使用“黎某亞”證券賬戶總計交易31只股票,累計成交金額22,063,953.68元,其中買入金額11,044,185.80元,賣出金額11,019,767.88元,虧損29,881.49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勞動合同、證券執業證書、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及轉賬流水、證券交易所提供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表示,金瑜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金瑜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其積極主動配合調查,態度端正,主觀上已經認識到行為違法,但家庭負擔較重,難以承擔罰款。其二,轉入證券賬戶的金額並非全部用於操作股票,實際用於操作股票金額為100萬元左右,並未擾亂市場,也沒有盈利。其三,參考證監會及派出機構某些同類案例,本案處罰過重。綜上,金瑜請求從輕處罰。

經複核,證監會認為,其一,配合調查及家庭情況困難,均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其二,我會並未認定所有轉入金額均用來交易股票,事先告知書中已明確寫明涉案股票交易金額,對銀行流水的描述僅系對證券賬戶資金來源、賬戶控制的事實陳述,對其餘情節證監會在量罰時均已充分考慮。其三,當事人所引用的案例與本案的事實、情節均不相同,證監會綜合考慮當事人涉案事實、情節作出處罰,量罰幅度合理。綜上,證監會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金瑜處以40萬元的罰款。

證券從業人員該不該炒股?

現行《證券法》一直對於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採取全面禁止,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也許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也許者以化名、貸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但是,伴隨著證券市場機制不斷完善,以及誠信程度的不斷提高,再加上各項監管措施的逐步到位,是否放開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問題也成為業界關注的熱點。

正在修訂審議的《證券法》曾在“一讀”時提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並在買賣證券完成後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這一規定放開了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的口子,但在隨後的《證券法》“二讀”和“三讀”中,這一提法被弱化,不再提及。目前,尚不知,最新的《證券法》中對於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如何規定,一切待修訂完成後的《證券法》公佈了才能確定。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現行法律規定下,從業人員需謹記不得炒股的紅線。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證券法》關於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本意在於防範從業人員利用因任職便利所獲取的信息優勢與其他投資者進行不公平交易,也許者搶佔客戶、委託人的交易機會,破壞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個別從業人員無視法律規則與職業道德,試圖用他人賬戶繞開法律限制,破位法律底線,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監管趨嚴 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被雙罰

在上述從業人員被罰的案子以外,證監會還發布了另外兩則行政處罰書,一則和市場操縱相關,一則和內幕交易相關。

先來看這宗市場操縱,時任金利華電董事長趙堅及前董秘、財務總監樓金萍、配資中介朱攀峰因採取四種手法,利用112個賬戶操縱股價,被證監會採取了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調查顯示,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趙堅與金萍控制涉案109個證券賬戶,配資中介朱攀峰控制3個證券賬戶,共計112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金利華電”,其中99個證券賬戶通過配資關係(股票借款融資)由朱攀峰提供,13個證券賬戶由其他配資中介或親屬朋友提供。賬戶組的保證金、利息和部分交易資金實際來源於趙堅,結算資金和大部分盈利流向趙堅及其指定的銀行賬戶,少部分流向樓金萍控制的銀行賬戶。賬戶組的交易由趙堅、樓金萍決策並承擔賬戶盈虧,由樓金萍親自或者指令他人下單交易,朱攀峰使用其控制的3個證券賬戶決策下單,參與交易,維持股價。

他們主要採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盤中拉抬;利用信息優勢交易等四種手法,操縱“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證監會決定,對趙堅、樓金萍、朱攀峰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其中對趙堅處以150萬元的罰款,對樓金萍處以120萬元的罰款,對朱攀峰處以30萬元的罰款。同時,趙堅及金萍被分別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朱攀峰被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另一宗內幕交易案和時任隆平高科董事、中信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陶揚有關。

證監會調查顯示,陶揚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其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隆平高科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陶揚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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