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你正在做的“微商”,很有可能是“传销”|一文看懂区别


你正在做的“微商”,很有可能是“传销”|一文看懂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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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提到微商,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在微信朋友圈里推广、销售产品的朋友,他们借助社交软件工具,建立了一套以人为中心、以社交为纽带的全新的商业模式,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多得的贡献。

但是有人却变宝为废,把微商做成了传销,或者打着微商的名义做传销!那到底如何区分微商分销是否合法,是否会涉嫌传销呢?

本文力图在合法分销与非法分销之间划出界限,以期为现在已经做微商的圈内好友,以及将来要做微商的朋友,提供法律支持。


什么是传销?

微信分销不仅是微店经营者将商品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微信关系链,将商品进一步推广。

最有代表性的分销模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作为分销员,帮助经营者联系买家,之后根据销售额提成获利,最终形成二层级的销售网络;二是经营者发展分销员,分销员发展下级分销员,每一层级都根据下级的销售额提成获利,最终形成一个多层级的树形销售网络。

而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不难看出,微信分销与传销极为相似,都可能具有一种金字塔型的、旁氏骗局的特征,但也容易区别。


微商卖东西,传销卖“微商”

微商卖的是东西,因为东西好,所以有人买,赚取商品价差或者销售返佣。

传销卖的是“微商”,卖的是高额的“人头”利润,用高额的回报利润诱惑新的加入者。

朋友圈里的传销人员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在朋友圈里天天各种的秀,让人觉得只要做了他们的项目就能1年买豪车,3年买豪宅,奢侈品想买就买,世界各地说走就走,以超高额的回报诱惑大家做他们“微商”项目。


微商不收费,传销要收“人头费”

微商一般入门较简单,在经营前期都不需要预先缴纳费用。只要销售货物,利润就是货物销售后的商品价差或者代销商品的佣金。微商本人付出的只是本人微信号和微信号相关联的自身社交人际链条。即使卖不出去商品,微商经营者也不需要再付出多余的金钱成本。

而传销则不同,在加入“传销微商”时一般是有门槛的,大部分都需要交纳一笔会员费作“投名状”,这个会员费可能会有许多的名称如“开店费”、“初始资金”、“介绍费”等,只有交纳了这笔“投名状”才有发展其他会员的资格;

许多名为微商实则传销的行为,其本身并没有商品或者只是以商品为幌子,实际经营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巨大的利润主要来自“人头费”分成,人头费分成既可能是直接的发展下线的抽头,也可能是以“积分返利”“发展会员奖励”为名的变相“人头费”。


利润来源不同

微商的收入来源于出售商品的利润或代销商品的返佣。

传销利润收入来源于发展下线的人头费抽成,从下线收取的入门费中获取一部分收入,发展人数越多,收入越多。“旧人”的利润主要靠“新人”的人头费补充。

要想一直维持这个传销网络,必须有源源不断的新人进入,才能有源源不断的人头费收入,一旦没有了新人的加入,整个传销网络的资金链就要断裂。

也就是微商靠销售商品,传销靠发展会员。


层级架构不同

合法分销的销售模式一般不会形成金字塔型的利益链条,经销商的将产品出售给二级经销商后,不会再从二级经销商或其以下经销商的销售额或销售利润提取费用(至少不能达到或超过三级),比如采用直接销售、代理销售、赊账销售等方式;

传销中经营者的利益直接来源于其下线,及下线的下线……(三级或三级以上)的人头费用或销售数额中,由此形成金字塔型的利益体系。

微商并无错,错的是人的欲望。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已经做了微商的小伙伴,真正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的同时,采用合法的经营方式才是挣钱的王道,还未做微商的小伙伴,谨慎辨别,理性选择,以防“入坑”。


法律链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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