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一紙文件,幫你摸透拆遷的門路

一紙文件,幫你摸透拆遷的門路

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時代,瞬息萬變的信息,已成為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之一。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這是信息重要性在戰爭中的體現,在徵收拆遷中同樣重要,拆遷方往往很強勢,被拆遷人卻很被動。造成這種現象除了因為拆遷方手中有行政權力之外,政府信息不對稱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那麼,想要在徵收補償的談判中佔據優勢,為以後維權奠定紮實的基礎,就必須瞭解如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從而掌握談判的籌碼,或結合相應的法律程序,獲得滿意的補償款。

一紙文件,幫你摸透拆遷的門路

在徵收拆遷中,徵收土地公告、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地批覆、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徵收(收回)補償安置方案)等這些屬於拆遷方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但在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拆遷方不願公開手中的信息,甚至告知其是“國家機密”,是不是“機密”拆遷方清楚,相信大家也清楚!

除了拆遷方應當主動公開的拆遷文件之外,還有些需要申請才可以公開的文件。基於不同的建設項目,被拆遷人可能還需要了解涉及該建設項目的立項、批覆、施工許可、建設許可等相關材料信息。瞭解這些,被拆遷人才能夠撥開眼前的迷霧,真正看清楚拆遷的內幕,在拆遷談判中扭轉不利局勢。那麼被拆遷人該如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呢?

如何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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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對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作出了要求,被拆遷人一定要依法進行,在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時,內容要明確、具體。申請方式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發送電子郵件或傳真等,並保留郵寄快遞單、網頁截圖等記錄。

向誰申請?

依據《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更具體地來說,一般情況下向製作或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在徵地拆遷中,製作或保存徵地拆遷文件的行政機關一般是各級政府或各級國土部門,涉及具體建設項目的文件如立項、批覆等文件還可能涉及各級規劃部門、建設部門等。

提交申請後行政機關的答覆期限是多久?

《條例》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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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不答覆或以各種藉口不公開信息,被拆遷人如何救濟?

1、舉報: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被拆遷人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2、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獲取拆遷信息是拆遷中維權的關鍵,但同時要提醒廣大被拆遷人,由於針對拆遷中行政行為啟動法律程序有法定期限的限制,而法定期限的起算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的,因此,在沒有整體維權把握和思路的情況下,不要自己盲目啟動信息公開程序。申請信息公開獲取信息後則表示自己已經知道該行政行為,從而導致申請複議期限(60天)或起訴期限(6個月)開始計算,若後續沒有配合相應的法律程序,則會導致超過法定期限而陷入維權不能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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