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案件播報】挪用公款457萬、貪汙869餘萬元 原廣德縣國有資產投資運營中心財務科副科長鬍為娟一審獲刑十四年

3月29日,廣德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原廣德縣國有資產投資運營中心財務科副科長鬍為娟挪用公款罪、貪汙罪一案。對被告人胡為娟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對被告人胡為娟挪用公款的違法所得人民幣9.235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胡為娟貪汙的贓款人民幣869.984518萬元予以追繳,退賠給被害單位廣德縣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城市建設投資分公司。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6日至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胡為娟在擔任廣德縣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城市建設投資分公司出納會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457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2015年7月,被告人胡為娟在任廣德縣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出納會計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截取2015年7月6日廣德縣城鎮化建設公司代付廣德城投公司保障房資金600萬元以及2015年7月28日廣德縣建築協會出借給廣德城投公司的300萬元收入不入賬。截止案發前,被告人胡為娟實際非法佔有公款869.984518萬元且未歸還。

被告人胡為娟被採取留置期間,廣德縣監察委員會依法扣押、凍結了被告人胡為娟貪汙的贓款。截止宣判前,廣德縣監察委員會已實際追繳贓款人民幣361.35萬元,凍結贓款人民幣457.677089萬元。

廣德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為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胡為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且未歸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構成貪汙罪。被告人胡為娟一人犯有數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胡為娟在調查機關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胡為娟的親屬主動代為退出部分贓款,被告人胡為娟在被調查期間主動配合調查機關追贓並追繳大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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