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法律上不是有“誰主張誰舉證”的說法,為什麼扶老人被誣不讓老人舉證被撞呢?

長恨歌華清池


在類似案件的處理上,交警和法官更傾向於偏袒弱者,如果把老人和年輕人換個身份,那麼可能又會是另一種狀況,警方在處理時首先想到的可能會是年輕人誣陷老人,而不是老人撞沒撞人。人是感情動物,在面對任何事情是不可能做到理性,他們會天然的有個心理傾向。

我們在交通事件中經常遇到類似事件,比如說機動車與行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交警或法官的潛意識當中,他們就會天然的偏向於所謂的弱者,就像行人違反交規發生交通事故一樣,不管機動車做的對與錯,都必須負責一定的責任,這就是所謂的弱者保護。

道理上來講,我們應該尊重“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實際過程當中,卻往往反了個。不是誰主張誰舉證,而是被告者要舉證你沒有犯罪。比如在撞到老人的事例當中,老人就說是你撞了,那麼你就得拿出來證據舉證不是自己撞的,如果拿不出證據,那麼就是你撞的。如果在沒有旁證,沒有攝像頭,和其它技術手段無法舉證的情況下,你只能認倒黴,因為你無法自證清白,而交警是不會去要求老人舉證你撞沒撞。

在類似事件當中,不管是主張者還是被主張者,實際上都不是完美的辦法。因為有一方拿不出證據,一方就有可能逍遙法外。

我們能夠做的,就是盼望每一個攝像頭都完好無缺吧,能夠照到道路的每一個角度。


元芳有看法


“誰主張誰舉證”,對於應用在扶摔倒老人的事件上我認為非常有意義,因為要的並不是舉證的結果,要的是如無法舉證,則雙方互不擔責,也就是說老人家屬認為是我撞的,請拿出證據,如無證據,雙方均不互相承擔責任,這樣可以最有效的遏制因老人摔倒後產生醫療費用糾紛,而家屬則以“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扶”的理由來要扶人者擔責!



扶人事件無非涉及四個人:摔倒老人、老人家屬、扶人者也可能是撞人者,也可能是正反兩個人。

我們從常理分析一下扶人者,扶人者幾乎都是看到他人危難敢於伸出援手的好人,本能的出手也不求任何回報,這類人是社會文明的傳遞者。

而撞人者,撞人後大多要麼勇於承擔責任,當然也不排除真的沒注意走了的,要麼裝沒看見溜之大吉,剩下的極少數有過來裝好人再給扶起來的,所以說扶人者是撞人者,概率極低!


而摔倒老人,即有可能突發病症倒地又有可能他人擦碰倒地,當然要把故意碰瓷的剔除去,老人摔倒後,一是擔心醫療費用問題,一是意識錯亂誤以為是扶人者所撞,這就形成了好人被訛的解釋不清的根本。

而老人家屬,在“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扶!”為理由,總之抓住一個和老人有關聯的就不撒手,可以說非常不理智不道德的做法!

結合幾類人的特點,因扶人者是撞人者的概率較低,所以關於類似扶人案例中,最好的方式就是由主張提出賠償者拿出有效的證據,以免讓好人受冤卻讓壞人逃脫!如找不出實證,雙方互不擔責!

大家如有其他見解,請於下方回覆交流。可加我關注瞭解更多奇趣新聞,記得點贊喲!


遇我得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應該分開來理解,法律是最公平的,但人卻是不對等的。

面對老人既不能證明是別人撞了自己,而扶老人的人也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撞老人,這個時候就需要法官根據自己的認知來判斷了,判責任五五開,也就是對此事的高度蓋然性。

當然了,還是要說一句,不是所有的老人都是壞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自尊心,當他把自尊心都丟掉的時候,那說明他的生活質量已經很差了,生存利益面前,其他的都不重要了。


作者南別


很現實的一個問題!很好的思路!

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所以結合以前公開的新聞案例,又查詢了相關法律規定,對這個問題做了一些瞭解。算是拋磚引玉,希望能看到大家更多更好的建議和思路!

因為與大家息息相關,所以我寫的儘可能詳細,希望能對大家瞭解和應對類似問題有所幫助,錯誤之處,請多指正!


一.雖然表面看,很多問題很簡單,但是深入瞭解後,卻發現解決真的不容易!

對於取證,案件性質不同,取證原則也不同,在這裡就順便普及一下,也許對大家有用。

1.刑事訴訟法:公訴案件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2.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通俗的說法,就是誰主張權利,誰承擔舉證責任!

3.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倒置,由行政部門承擔。


二.我們用扶老人案件,結合相關規定做一個探討!

1.案件性質:同樣的扶老人案件,如果對方說你是故意撞人,那就是故意傷害罪,屬於刑事案件,這個是檢察機關強制收集證據,對雙方當事人和知情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

但是一般引起糾紛的,都是因意外產生的民事責任,適用於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2.基於誰主張權利誰承擔證明舉證責任的原則,拿扶老人事件來說,當事人雙方,地位平等,都有證明權利!誰承擔舉證責任,就要看誰主張權利!

一般看到的,都是被扶老人是受害人角色,指證扶自己的一方造成的傷害,然後要求賠償。

那麼這時候,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就要求老人一方拿出證據,證明是扶人的一方造成摔倒,然後引起傷害!只有首先證明了傷害事實成立,才能談後續的賠償問題!

另一方面,即便老人有了自己一方的證據證明是對方責任摔倒,但是扶人的一方,任然有權利收集證據,證明不是自己的過錯造成摔倒或者傷害不是自己造成的!這就是公平原則下的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對原被告雙方來說,都有舉證證明自己所主張內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再舉一個例子,比如對方起訴你借了他錢,就必須拿出借條等證據。但是即便對方提供了借條,證明了自己的訴訟主張,你也可以繼續提供證據,證明已經把錢還給他了。。。

3.《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

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三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證據。

四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4.即便有了上面的規定,對於扶老人事件來說,還是有很多的不確定性。

因為民法還有一個“證據推定”原則,正是這個規定,才直接造成了當時轟動一時的南京彭宇案!而很多對對扶老人一方做出不利判決的案例,也都是基於這個條款。

具體我們來了解一下:

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但是如果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間接證據,證明家害人侵害行為的時候,法院採用“證據推定”原則進行判斷。規則如下: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如果受害人確實難以舉證一瞬間加害人的侵權行為之時,法院根據受害人舉出的:
“被告當時在現場”、
“陪同原告一起去醫院”、
“拿錢給原告家屬進行治療”
等一系列相關證據,將“沒有實施加害行為”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
在被告無法證明自己未實施加害行為的情形下,法院在判決書中詳細說明了證據推定的過程,並判決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則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

5.簡單的說,就是在類似扶老人事件中,因為一般都是老人摔倒受傷,所以按照民法規定,理所應當的,老人一方就成了原告和被害人,而扶的一方就是被告加害人。

基於這個判定,只要受害人說出類似上面列舉的間接證據,那麼,取證責任就會落到扶老人一方,如果你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即便整個案件沒有證據證明傷害是你造成的,你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三.引申探討

1.扶老人被誣,我覺得其實歸根結底,還是利用法律漏洞和善意,在進行敲詐勒索甚至詐騙。

而且因為年齡等原因,很多案例,即便在事後證據確鑿,證明是誣陷的,也都是不了了之!

2.所以,個人以為,除了那些確實無法取證的案件,對於事後有證據證明是誣陷,並且敲詐勒索事實成立的,社會應該對當事人給予支持,有識之士和機構應該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讓他們起訴追究這些公然詐騙的罪犯,追究他們的刑法責任,同時追究名譽權侵害等的損失賠償!

當然,以上只是個人的一些想法,還要有法律專業人士的解答!

之所以說了這麼多,主要是因為,這件事和大家息息相關,因為每個人都有良知同情心,誰也不願意見死不救。但是,作為普通人,很多人又實在沒有能力和精力去應對這樣的事,行走在路上幫助別人的,其實基本上都是一些每天為了生計家庭奔波的善良的普通人,很多根本沒有能力承受這樣的事件。也許對很多來說,一次就足以改變他的一生!

真心的希望善意都能得到肯定,助人成為真正的快樂!


甄元尚品


事實上南京彭宇案,並不應該給社會留下如此慘重的後果。

當時法官只用“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基本司法原則,即可將此“使中國文明倒退五百年“的尋常案件,化解的無影無蹤。並不會留下“不敢扶”這一惡劣的社會後果!

可惜的是,法官剛參加工作,學生氣十足,現成的法律條款不用,故作深奧地用什麼“推理”,從而得出了“你沒撞為什麼扶”這一違背中國傳統文明的話把。

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司法原則,一切碰瓷訛人的法律問題都能解決。善行,首先應得保護,即首先認定無責,有責,必須提供充分證椐證明!

這是常識!


雪染的風彩1402762541


法律確實有漏洞,但像這樣明顯的漏洞,你都能想到的,制定法律者也早就想到了。

一般有4種情況下是例外的。

1.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比如廣場上有一萬人,突然有人給了你一板磚,而恰好你又是個瞎子,這時候讓你舉證是誰打了你,可能嗎?

2.審理部門認為需要的證據。

3.需要專業鑑定,勘驗的證據。

4.雙方提供的證據有矛盾,均無法認定的。

當遇到這些情況時,當事人只需要提供一系列間接證據即可,例如還是你被板磚砸了的案例,你腦袋上的傷口,就屬於間接證據之一。這時候公安部門就需要做偵破等工作了,或者在確定嫌疑人後,法院也可以做證據推斷工作等。

原則上來說大多數偵破工作都應該是公安部門的義務,當然現實可能並不那麼完美。


雙子座來客


法海一粟認為,“誰主張誰主張”規定,並不能解決題目中所提出的問題。

1、誰主張誰舉證的含義。誰主張誰舉證是一種關於舉證責任的通俗的說法。它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如果不能證明的,則由舉證者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2、在“扶不扶”的案件中,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對此,法律上有著明確的規定。因此,作為原告應當就自己所遭受的損害系被告造成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3、這類案件中存在的問題不在於“誰主張誰舉證”,而在於證明標準的確定。在民事訴訟中,證明標準一般採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有人稱之為優勢證據原則。在理論上,有人打個比方說,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與證明事實不存在的證據相比較,如果一方所佔的比例達到70%以上,那麼,該方所主張的事實不成立;反之,則不成立。但是,問題恰恰就出在這裡。因為,這個比例的判斷是由法官確定的,而法官在確定這個比例時,並沒有一個測量或者稱重的客觀的方法。法官在確定這個比例的時候,有一個方法,在法理上叫做“心證”的方法,也有人叫做“自由心證”規則。

4、法海一粟認為,法官對於證據的判斷,應當考慮法律的價值導向問題。這是因為,法官的判決,會對社會生活造成重大影響。這個影響是深遠的。而一旦造成了影響,要消除則需要更長的時間。所謂價值導向或者選擇,就是說,法官的判決應當有利於鼓勵人們相互幫助,濟貧扶困,尊老愛幼,以淳化道德,樹立正常的價值觀。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對於這樣的事,還整天拿出來討論,我不知道這種事情給不願意尊老愛幼的人多大的口實和藉口?就把自開放四十年來都算上,這種例子有幾例?恐怕滿打滿算也不過5~6例而已吧?那麼自改革開放至如今,加上去世老人,恐怕至少4~5億人吧?那麼這種希望訛別人,碰瓷的老人是多大的比例呢?萬萬分之一吧?就把比例再擴大一倍,充其量也就幾千萬分之一吧?一個偶然事件值得整天拿出來討論來討論去的嗎?如果老人定要做個理論,年輕人犯罪的,殺人放火、偷盜、吸毒有多少?所以,老人碰瓷少之又少,不是壞人變老了,也不是老人變壞了,而是,老人在無奈的時候,也會做出匪夷所思的事情!所以,中國現在2億多老人,相當一部分依然在工作,又有相當一部分在為兒孫做馬牛!為什麼這些年輕人不去討論這些白眼狼?可憐那些一輩子卸不了磨的老人?


京都老客41118


嚴格說來,這個題目的觀點是錯誤的,在法律上確實是被撞老人承擔舉證責任,並非不讓老人舉證被撞。

眾所周知,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從字面含義看來,這條規則並不能完全解決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譬如在“扶老人被訛”的案件當中,老人主張是扶人者撞他,自然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相反,扶人者主張自己沒撞老人,似乎也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那麼,究竟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呢?

事實上,“誰主張,誰舉證”並不能直接從字面理解,它的真正含義是誰主張積極事實,誰承擔舉證責任,而主張效力事實的一方不用承擔舉證責任。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生活經驗表明,對積極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比消極事實要容易得多,甚至有些消極事實根本就拿不出任何證據。

因此,在“扶老人被訛”的案件當中,老人主張的“是扶人者撞的”屬於積極事實,那麼就應當由老人舉證證明確實是扶人者撞的他。相反,扶人者主張自己沒撞老人屬於消極事實,不用承擔舉證責任。

當然,舉證規則是在訴訟過程中得以適用的,在訴訟之外老人家屬很有可能會胡攪蠻纏,強詞奪理地一口咬定是扶人者撞的。而扶人者在百般無賴之下,也只得尋找證據自證清白。但是,這一套在法庭上是行不通的,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就必須得老人承擔舉證責任了。


冰焰


這是個很好的問題,我看了前面的20個回答,包括某些律師的,大家還是在抒發或者發散情緒,我希望我的答案,沒有跟別人重複,只想從理性的,不表達情緒的方面單純解答下提問者的疑問。

一句話回答:被誣的人不能這麼做。具體情況具體討論。詳細答案請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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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下,對於一般人來說,民事訴訟法的作用是為了告訴法院,如何審理民事糾紛的法律,對於我們普通人來說,民事訴訟法是告訴我們每個人如何打民事官司的法律。“誰主張誰舉證”這句俗語顯然是民事訴訟法範圍內的一句話,講的是民事訴訟中最核心的部分——舉證責任的分配。

首先說這句話怎麼來的。

“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建國之後,當時沒有成文的民事訴訟法,但是又必須貫徹和實行相應的民事訴訟規則指導法院的審判工作。我國的法學家江平等人,從蘇聯學成歸來,結合我國從抗日根據地一直以來的審判和調解經驗,1950年制定了新中國首部訴訟規則。規定很粗糙,但是在當時最重要的問題在於,怎麼給全國各地的法官講清楚怎麼審案子,和老百姓誰來法院“講道理”,於是,老先生們組織了這一句六個字的大白話,從最基礎的部分闡述了這一民事訴訟百年來最核心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值得一提的是,我們的授課老師老師蘇聯,現在的俄羅斯,啟蒙老師德國,日本,甚至是繼承了六法全書的我國臺灣地區,都沒有這麼一句大白話來向民眾解釋什麼叫舉證責任問題,老先生們的智慧真的偉大,70年了,仍然是普法最好最直接的一句口號。

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實質上就是當事人在法院起訴,關於糾紛的事實部分,由哪一方舉證的問題,以及“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由誰承擔”的問題。誰主張誰舉證就丟掉了我引號裡的部分。而這也是構成的一部分。

老先生們當初沒有說,不代表他們不知道。主要是考慮到普法難度問題,並且需要鼓勵在舊社會受到欺壓的婦女們敢於去法院打官司要求離婚,上來說不行咋辦的話,可能會嚇住他們,所以乾脆不說。

所以,“誰主張誰舉證”的意思解釋出來就是1,民事訴訟當中,當事人中一方對主張事實或法律關係發生,消失,改變承擔舉證責任。2,如果不能承擔,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一般這個不利後果就是敗訴。1+2才是完整的意思,也是法律規定的含義。

但是對方可以舉證嗎?當然可以。好比是兩個人打架,按規矩一人一拳來,我現在規定對方出拳,你不能,但是你說你不出拳可以,能不能帶個護具削弱下拳頭的疼痛感,這也是可以的。所以,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也可以舉證,你的證據一般是針鋒相對的,只能是為了削弱反駁對方的證據,如果舉證不能的話,也不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簡而言之,原告必須舉證,強制性的,舉證不能要承擔不利後果;

對方也可以舉證,但不是強制性的,也不作要求,不舉證也不承擔後果。

舉證責任除了上面的解釋部分,還有最重要但是很容易被忽略的部分,就是舉證責任是法定的。就是說,誰來舉證這個問題,是法律預先按照最公平的方式已經規定好了,法官不能在個案中重新進行規定,否則就是錯案,法官會受到追究的。

提問的人假設了一個場景,是被誣陷的人為什麼不讓老人舉證被撞?這個問題我們要分解才能回答。為了省略,我還是用“彭宇”來替代吧,但是我的分析和原案無關,純粹這樣方便理解。

1,老人起訴彭宇:說自己被彭宇撞到受傷要求賠償,那麼老人應該對彭宇撞到自己的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舉證失敗了彭宇無責,彭宇也可以舉證,但不強制。

2,彭宇起訴老人:說自己沒撞老人,要求老人還墊付的錢。那麼彭宇應該對沒有撞老人的事實部分進行舉證,失敗了則彭宇敗訴,無權要回來錢。老人也可以對彭宇撞自己的事實部分進行舉證,但是不舉證也不影響。

3,不論從那種方式,撞人賠錢在審理中一般是身體健康權損害糾紛,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這就得看誰是原告了。

綜合以上3點,在這個情景下,要看是誰去法院起訴對方的,才能知道是不是由老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是被誣陷的人起訴的,則自己承擔舉證責任,至於是不是被誣陷,那就得看證據反映出來的事實才能還原真相了。

希望對你的疑問有幫助,也歡迎大家在下方共同探討,互相學習,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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