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0 記賬聯需要蓋章嗎?這5個疑難問題,會計需要弄明白

記賬聯需要蓋章嗎?這5個疑難問題,會計需要弄明白

1、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怎麼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貨物發出,納稅義務發生;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收到款項時或書面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納稅義務發生。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納稅義務發生;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納稅義務發生。

2、個人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任職受僱單位取得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個人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任職受僱單位取得補貼應當合併到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3、發票的記賬聯要不要蓋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因此發票的記賬聯無需蓋章。

4、出口企業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電子信息不全或者與憑證不符應如何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託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仍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附件2)。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不再報送。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5、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如何計算銷售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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