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漵浦訊|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開始執行!

漵浦訊|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開始執行!

漵政辦發〔2018〕2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漵浦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漵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28日

漵浦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監管,保障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工作正常運轉,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和《湖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發改價服〔2017〕47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城鎮行政區域內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鎮居民和暫住人口等。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費行為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城鎮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鎮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城鎮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四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包括物業小區內垃圾站以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斗的垃圾)收集並運輸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其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代收手續費等。

第五條 城鎮各單位、住宅小區所產生的生活垃圾應倒入自備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內,由環境衛生部門定時收集、清運、處理;臨街門店及住房的生活垃圾倒入環境衛生部門指定的垃圾容器內。建築垃圾渣土清運處理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為公益服務性收費。按照《漵浦縣發展和改革局關於重新公佈漵浦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漵發改價服〔2017〕6號)執行。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徵收並負責相關管理工作。徵收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使用財政專用票據。所收資金全部繳入縣財政非稅收入管理部門在銀行開設的“漵浦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

第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誰汙染誰付費的原則。在本縣城鎮範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各類營運交通工具,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未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處罰。

(二)對城鎮烈屬、五保戶、特困戶實行免徵。社會救濟的困難家庭憑縣民政部門和縣人社部門的有效證件減半徵收。在城鎮規劃區內的垃圾,單位能按規定自行收集和運輸至垃圾場的,減免運輸環節費用。無清運能力的,全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為提高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率,對生活垃圾處理費採取委託徵收方式。凡參與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各職能部門與政府簽訂代收《目標責任書》,確定代收的基數,完成代收基數的按3%計提手續費,超過基數的由政府按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同時由環衛主管部門頒發垃圾處理費代收委託書,並將委託書送縣財政非稅收入管理部門備案。

(一)城鎮居民、暫住人口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自來水公司在生活用水中一併徵收,即按生活用水量徵收,每噸水按0.4元的標準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人均每月生活用水超過5噸的按5噸計算。)

(二)客車及出租車等營運交通工具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交通部門代徵。

(三)由縣財政撥款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其單位應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財政局代徵。

(四)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處理費由縣住建局代徵。

(五)非財政撥款的單位、團體、經營門店、商業服務行業、個體生產經營者等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直接徵收。

第九條 發改部門會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垃圾處理費徵收相關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將垃圾處理費收支等有關情況向社會公佈,提高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發改、財政和審計等部門加強對垃圾處理徵收、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重複收費、違規減免收費以及截留、擠佔、挪用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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