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繼承房拆遷,僅部分繼承人籤補償協議有效嗎?

在房屋徵收拆遷案件中,除了單方面來自拆遷方的侵權威脅外,被拆遷人內部有時候也會發生一些矛盾爭議,最終導致部分被拆遷人的權利被忽視,利益受到損害。

京尚拆遷律師此前曾經分析過父母代子女/子女代父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最近有被拆遷人問到共同繼承房拆遷糾紛的問題,想知道其他繼承人在未知會自己的情況下私自簽字的拆遷協議是否有效。相信除了這位被拆遷人之外,還有許多被拆遷人遇到過類似的問題,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針對繼承房拆遷相關問題在此為大家做個簡要分析,供需要了解相關內容的被拆遷人參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本條規定指明瞭接受補償安置的對象,也就是《條例》所稱的被徵收人,是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繼承房拆遷,僅部分繼承人籤補償協議有效嗎?

又《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另《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綜上相關規定被拆遷人可知,負責主導、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需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通過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方式,確定對被拆遷人的一系列補償安置內容,並在根據雙方達成一致的拆遷補償協議內容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後,才能要求被拆遷人按照協議約定搬遷交房,最終完成拆遷工作。

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繼承房拆遷,僅部分繼承人籤補償協議有效嗎?

涉及房屋繼承時,對於只有單一繼承人的拆遷房,拆遷方只需與該通過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被拆遷人協商一致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即可按部就班地實施拆遷;對於有兩個或以上繼承人的拆遷房,各繼承人對房屋屬於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狀態,拆遷方就需要與所有產權人通過協商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取得所有共有人的確認意見。

但在拆遷實踐過程中,在處理多人共同共有房屋時,拆遷方為了加快拆遷進度,常會遊說其中某個或部分共同共有人在拆遷協議上簽字,然後僅依據這份只有部分權利人簽字的拆遷協議實施拆遷,這是違反了物權法與房屋徵收拆遷相關法律規定的。

此時簽字的被拆遷人沒有得到其他的房屋共有人的委託和首肯,拆遷方並未與全部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由此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依法應當確認無效。

繼承房拆遷,僅部分繼承人籤補償協議有效嗎?

簡簡單單的“拆遷”二字,背後是無盡的利益糾纏與人性考驗。拆遷方違法違規徵收已經給被拆遷人帶來了莫大的威脅和風險,被拆遷人內部出現的矛盾無疑更是將自己推向權利被吞噬的危險邊緣。

對此,京尚拆遷律師再次提醒各位被拆遷人,“內訌”千萬要不得,不要給拆遷方留下更多走旁門左道、傾軋被拆遷人權益空間的空子。只有被拆遷人一致對“外”,才能共同督促拆遷方尊重所有被拆遷人的權利和意見,依法組織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才能真正實現獲取公平、充分補償的訴求。

如果有被拆遷人認為拆遷方給出的補償過低的,一定要第一時間求助專業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堂堂正正去爭取高額補償,不要盲目聽信拆遷方的誘惑性意見,通過“賣隊友”得來的高補償是無法安安穩穩地留在被拆遷人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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