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明知他人打電話報警仍未逃離的,是否屬於自動投案?


明知他人打電話報警仍未逃離的,是否屬於自動投案?

自首,是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的一個量刑情節,具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法律評價效果,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兩個要件。法律及司法解釋例舉了構成自首的若干情形,總體上則是要求能體現犯罪分子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即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有效控制之下,從而進一步彰顯其認罪悔罪、接受懲罰的主觀態度。司法實踐中,自首亦成為量刑辯護的主要著力點,但其難點在於自動投案的認定。日前,筆者在辦理一個詐騙案件過程中從犯罪嫌疑人處得知,由於該案被害人人數眾多,在集中進行退款協調時,部分被害人懷疑被騙並報警,全程犯罪嫌疑人都在被害人旁邊直至警察到達現場。那麼這種情況下,該犯罪嫌疑人是否屬於自動投案?

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由於生活中刑事案件具體形態的多樣性和複雜性,在判斷自動投案的構成上也應去偽存真,一方面要看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另一方面也要從整體上把握行為是否反映了自首的原則和內涵,有些情況下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文丨陳雨露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