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 江西省將對揮發性有機物徵收排汙費

為促使企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排放,提高VOCs汙染控制技術,改善生活和生態環境,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有關文件要求,江西省決定從2016年11月1日起,對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行業試點徵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汙費。

江西省財政廳表示,直接向大氣排放VOCs的試點行業企業應當繳納VOCs排汙費,排汙費按VOCs排放量摺合的汙染當量數計徵。鑑於VOCs對環境的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相當,確定VOCs當量值為0.95,徵收標準為每汙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徵收VOCs排汙費,不受對前三項汙染物徵收排汙費的限制,但對於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汙染物已徵收排汙費的,應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江西省VOCs排汙費將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汙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徵收排汙費;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汙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汙費。

江西省將建立排汙申報登記制度。試點企業每月或每季後7日內向負責徵收排汙費的環境主管部門如實填報相關申報表,並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各級環境主管部門依據申報材料,按照環保部推薦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放量徵收排汙費,定期開展專項稽查,對拒絕申報、虛假申報、少繳排汙費的,依法予以處罰並追繳排汙費。

江西省財政廳要求,各級財政、價格、環保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排汙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並向社會做好宣傳解釋。環保部門應嚴格核定排汙費,做到依法、全面、足額徵收;嚴格落實差別化排汙收費政策,獎優罰劣,促進各單位治汙減排。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繳入財政,並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價格、環保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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