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最低消費讓手機“靚號”不“靚”

北京消費者李先生2017年5月通過聯通網上營業廳選擇了一個尾號是“AAA”號碼,申請了198元/月的冰淇淋套餐,套餐時間為期兩年。今年五月,本打算長期持有此號碼的李先生髮現,使用該套餐一年,費用使用不完。他撥打聯通官方客服電話10010諮詢更換198元/月套餐事宜,可他發現,均被聯通客服告知“無法辦理套餐變更業務”。

最低消費讓手機“靚號”不“靚”

李先生對此疑問致電10010聯通客服了解情況,客服人員告訴他:“北京聯通有‘靚號’最低消費150元/月終身制這一規定,而且購買靚號有在網時間不得低於兩年的要求,兩年內必須按照198元的月消費執行,不得更換套餐。”

客服人員告訴李先生,消費者在辦理靚號時,聯通與消費者之間會達成最低消費協議。但李先生並不瞭解此事,聯通客服表示可能存在疏忽,忘記告知,對於此事只能感到抱歉。

對於聯通客服的回覆,李先生並不能認可,“我2017年辦卡的時候,並沒有簽訂靚號協議,現在卻單方面說有最低消費規定。”

聯通客服回覆稱,已受理李先生的需求,但是李先生2017年辦卡時的具體情況她還不瞭解,需要彙報給有關部門進行核查。

基於中國消費者對吉祥數字的青睞,不少消費者格外偏愛手機“靚號”。有媒體報道稱,寧波一個手機吉祥號開價268萬元。現如今,花錢買一個好的手機號、車牌號並不是一件稀奇事,但是一個手機號開價200多萬元,讓人不禁驚訝道:一個手機號真的值這麼多錢嗎?

對於有的消費者來說,手機號碼無非是一串數字,但在售價動輒幾萬甚至幾十萬上百萬一個號碼的江湖裡,豹子號、炸彈號、五連號、六連號甚至七連號非常受追捧。

而在實際“靚號”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才發現,這些“靚號”可能已經捆綁了運營商設置的每月最低消費的情況。

數據顯示,中國質量萬里行消費維權平臺收到過消費者反映手機“靚號”捆綁最低消費的情況,平臺數據顯示,這類關於“靚號”、“最低消費”的消費投訴達到162例,這類電信消費的投訴問題,主要涉及最新消費不知情、兩年變終身、變更收費等方面。

投訴一:兩年“靚號”最低消費變終身

北京消費者齊先生2016年2月在移動營業廳預存9231元人民幣,辦理了一張手機號碼,“當時其營業人員告訴我,兩年內每月消費不能低於388元,協議期兩年,協議期內不能更改套餐、消號、過戶等”。

2018年1月,齊先生諮詢更改套餐的問題,才得知這張號碼的最低消費是終身的。齊先生認為,“根據消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通信運營商將自己劃定的靚號與最低消費進行捆綁就是一種變相‘霸王條款’,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齊先生幾次撥打電話到10086要求處理,均無果而終,他希望這個問題能引起重視。

吉林消費者宋先生也發現,自己的尾號為777電信手機卡號碼最低消費無法取消,撥打客服電話,找電信營業廳都無濟於事。“只要選稍微好一點點的號碼,就給你上一條終身保證,終身的最低消費,從49元以上,本人是199元的最低消費,這對我來說就是終身的霸王條款。”

最低消費讓手機“靚號”不“靚”

投訴二:“靚號”實名登記 需保底消費套餐

浙江溫州鄭先生2009年4月3日入網激活,由於當時並未使用本人身份證進行登記,但使用多年,考慮到如手機丟失無法進行補卡將會產生嚴重影響,2016年開始多次與中國聯通溫州分公司聯繫,要求按照現有的最低消費196元進行過戶,聯通公司以公司規定為由進行拒絕,如辦理過戶必須滿足每月保底消費596元使用三年。另一方面,聯通公司拒絕提供2009年手簽入網協議。

2017年7月,聯通公司向市場發放一批冰激凌套餐AAAA靚號,保底消費僅為296-392元每月,遭遇不公平。鄭先生認為,“聯通公司違背公平交易原則,因為都是同樣的號碼,只是不同數字構成的,享受的服務也是一樣的,為什麼有的號碼就要有最低消費限制。”

鄭先生查詢相關法律,違背了《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的規定,禁止運營商“向用戶收取選號費”和“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無正當理由和法律依據強制壓迫,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2017年底,鄭先生多次撥打客服,客服拒絕他申請的理由為“公司規定”,鄭先生詢問公司規定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客服無法具體說明。

年初出現類似“靚號”判例

今年年初,《人民法院報》刊登文章《手機“靚號”綁定最低消費套餐有效期85年 兩年後機主要求取消資費標準獲支持》,手機“靚號”綁定每月最低消費資費套餐,兩年後,機主要求變更套餐遭拒,遂將電信公司告上法庭。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此案,終審判決該公司取消許某名下號碼所執行的套餐入網資費標準。

2014年3月,許某向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預存話費1萬元辦理了一尾號為四個“5”(俗稱“炸彈號”)的號碼入戶,並於當日辦理了“4G飛享套餐上網版-418元套餐”,即每月最低消費418元,預存的1萬元話費分24個月返還完畢。當日,該公司為許某開通了該手機號碼的上述資費套餐。2016年3月,許某要求變更該公司辦理的資費套餐被拒,遂將其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該公司取消該套餐資費標準,返還已收取的5000元話費,並賠償損失1萬元。

另查明,自2014年3月起,許某一直沿用“4G飛享套餐上網版-418元套餐”標準使用該手機號碼至今,未有間斷。訴訟中,許某對該公司進行投訴,該公司回覆該套餐資費有效期至2099年。

法院一審認為,許昌移動公司作為電信服務企業,其經營目的及生存前提是獲取經營利潤,設定套餐資費限制是包括電信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核算、號碼市場價值在內的一個綜合成本核算的結果。許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在其選擇該號碼和套餐時,該公司存在強迫交易情形,故其選擇該號碼及套餐後應當受到關於該號碼的限制性規定的約束。法院一審駁回許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許某提起上訴,同時提交了手機銷售協議書、繳費發票、業務受理單等新證據,證明雙方約定418元套餐使用期限為24個月,過期後許某有權變更套餐標準。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許某又從該公司購買一部手機並辦理機卡捆綁使用業務,雙方簽訂了手機銷售協議書,載明許某承諾連續使用協議手機號碼24個月,每月最低消費418元。在許某承諾的合約期內,每月均需滿足最低消費和機卡配合使用的條件,任何一項未滿足則當月贈送分攤預存失敗。其他事實與一審相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許某所使用號碼資費標準有效期至2099年,在有效期內不能降低套餐標準,該資費標準對許某的權利構成限制和負擔,該公司在入網時應向許某作出明確說明,在許某作出確認的前提下提供資訊服務,以保證許某的消費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本案中,該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履行了上述告知義務,存在過錯,許某訴求取消418元套餐資費標準,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新的資費標準應遵從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由雙方予以協商確定。另外,許某不能證明許昌移動公司存在消費欺詐,且實際使用號碼至今,其主張損失賠償沒有事實依據。據此,許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最低消費讓手機“靚號”不“靚”

另一方面,“靚號”與最低消費套餐捆綁,是否屬於“霸王條款”?是否觸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公開資料顯示,從2003年開始施行的《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碼號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碼號使用權後,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向用戶收取選號費或佔用費”。

消費者李先生坦言,“不過與代理商、經銷商‘明碼標價’的選號費相比,運營商為‘靚號’設置的預存話費、最低消費等門檻顯然更加隱蔽,也更令很多消費者難以接受。”

中國質量萬里行提醒消費者,對消費來說,沒必要盲目追捧靚號,靚號與普通號相比,電信運營商所提供的服務並沒有差別,也就是說,靚號並不存在附加服務。此外,三大運營商各自的靚號政策也有所不同,一定要弄清楚靚號本身的政策,如預存款返還、承諾月最低消費期限、過戶等重要事項,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中國質量萬里行 雷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