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山西征地補償新標準發佈!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徵地補償安置工作,更好服務全省資源型經濟轉型發展大局,保障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6月21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

《關於調整全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對全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進行了最新調整。

山西征地補償新標準發佈!

文件從三方面對土地徵用新標準做了說明:

一、調整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必要性

2013年,省政府公佈執行的全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對推進全省各類建設用地徵地順利實施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由於物價上漲等因素,原有徵地補償標準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使用及說明

由於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兩部分構成,因此,各縣(市、區)內分區域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徵地補償的依據。此次調整的新標準,適用於山西省行政轄區內除基本農田以外的集體農用地。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國家能源、交通、水利、礦山和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按法定最高標準執行,建設項目用地報國務院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非農業建設項目涉及徵收集體農用地時,根據土地所在縣(市、區)的區域位置確定徵地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

為使同一區域內不同質量的農用地得到更為合理的補償,全省確定統一的調整幅度,即:在同一區域內:

  • 耕地中的水澆地、水田在公佈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增加2倍執行;
  • 旱地和園地按公佈的補償總倍數執行;
  • 林地在公佈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2倍執行;
  • 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在公佈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4倍執行。

本標準只包括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青苗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植被恢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所徵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照不超過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按照有關規定作價補償。徵收林地、園地的,由建設單位按上述規定支付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果樹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支付。

此外,耕地開墾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按照調整後的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我省已規定的倍數測算。

按照公佈的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各地政府要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三、做好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

做好徵地補償工作,事關被徵地農民切身利益,關係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徵地補償安置工作,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和安置途徑,做好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及相關工作。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徵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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