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威海居民大病保險政策有所調整,起付標準、支付比例等均有變化

日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衛計委聯合發佈《關於完善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小編了解到,今年3月1日起至明年年底,我市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有多處調整:籌資標準調整為

每人66元,合規醫療費用年度起付標準調整為1.8萬元,除此之外,大病保險報銷的合規醫療費用範圍最高支付限額支付比例均有變化。

威海居民大病保險政策有所調整,起付標準、支付比例等均有變化

根據《通知》,今後全市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按省每年公佈的統一標準執行,今年為每人66元。大病保險直接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參保居民個人不繳費。

合規醫療費用年度起付標準有所調整。除納入大病保險單獨補償範圍的特藥費用外,其他部分合規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今後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居民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和上一年度全市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每年公佈一次。今年的起付標準調整為1.8萬元,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的起付標準不變,仍為6000元。參保居民納入大病保險單獨補償範圍特藥費用的起付標準不變,仍為2萬元,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仍不設起付標準。

威海居民大病保險政策有所調整,起付標準、支付比例等均有變化

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範圍也有所調整。根據規定,除納入單獨補償的特藥外,大病保險支付的合規醫療費用範圍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統一,乙類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的個人首先自付部分不再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

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調整方面,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居民納入單獨補償的特藥費用仍執行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其他部分合規醫療費用的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40萬元,支付比例也有調整(參看下圖)。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分段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最高支付限額50萬元

威海居民大病保險政策有所調整,起付標準、支付比例等均有變化

據瞭解,此次大病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結算年度也進行了統一。參保居民大病保險的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結算年度一致,由實際結算時的商業保險承辦機構按居民入院年度的大病保險政策給予補償。

此次調整的政策從今年3月1日起執行,至明年年底

政策解讀

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大病報銷政策如何規定?

建檔農村貧困人口大病保險報銷起付標準和封頂線分別為6000元和50萬元。其分段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後,這就意味著農村貧困人口個人住院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經過居民醫保補償後,6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部分,補償比例為55%;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部分,補償比例為65%;20萬元以上的部分,補償比例為75%。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部分給予80%的補償。最高支付限額50萬元。

居民醫保與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能折算嗎?

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互轉接機制,方便參保人員根據實際需要轉換和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按照首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原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可折算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具體折算標準為: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一檔繳費的,每足額繳費1年,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2個月;按照二檔繳費的,每足額繳費1年,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3個月。視同繳費年限不計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為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連續繳費或者中斷繳費3個月內參保並補齊欠費(含政府補助)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需繳費滿3個月後方可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哪些人可參加威海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根據《威海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均可參加。具體包括:(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公安部門簽發的《居住證》且年滿18週歲的城鄉非從業居民(以下稱一般居民);(二)城鄉托幼機構在冊兒童、中小學校(含中專、技校)在校學生和其他未滿18週歲的居民(以下稱未成年居民);(三)普通高校、高職院校全日制在校學生(以下稱高校學生)。

居民醫保住院費用報銷起付標準如何規定?

參保居民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門診統籌醫療費用和生育醫療費用等,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相應標準予以支付。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800元。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居民第一、二次住院設起付標準,自第三次住院起不設起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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