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法律上對徵地補償的分配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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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項補償要在3個月內支付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就是說無論是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還是安置補助費,都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3個月內支付完畢。(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擬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 徵地補償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具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提到:“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根據法律規定,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是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的。被徵收人經常反映的,某些地方由鎮政府甚至村委會全權負責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的情況,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

三、 徵地補償應當全額支付,不能分期支付

徵地補償費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全部支付,而不能僅僅支付一部分。具體來講,是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完畢。這裡的全部支付完畢,是指全額支付、支付到位。

四、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補給所有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提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由此可知,對於地上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費等徵地補償,是應當由負責具體實施徵地補償工作的部門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的。不能僅僅因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人不是被徵收土地使用權的所有人,就不予補償或將補償給予土地使用權人。

五、 土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徵地補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我國《物權法》賦予了土地使用權人(如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獲得徵地補償的權力的。任何以土地所有權歸屬村集體為藉口,不予發放徵地補償款的行為,都是不合理、違反法律規定的。


以上就是關於徵地補償發放的一些要點,希望能幫助到你。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幾部分: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主要是為了彌補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組織經濟組織的損失,歸農村集體組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只要是該農村集體組織經濟組織的成員,都可以平等地享有分配土地補償費的權利。

(2)安置補助費。這筆費用是國家徵收集體土地後,安置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於徵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補償費用。一般來說,因徵收土地需要安置的農民如果需要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排的,這筆費用就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如果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就發放給需要安置的農民個人手中。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筆費用主要用於補償國家徵收耕地給承包被徵收耕地的農民的財產(如耕地上的農作物等)造成的損失。因此,這筆費用應主要分配給承包被徵收耕地的農民。

可見,上述土地補償費等費用要分配給本集體的所有成員、補償受影響的土地承包人。但是這些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按《物權法》的規定,必須要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如通過村民會議等方式)決定。

根據2019年8月26日通過的《土地管理法》第48條的規定,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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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款包括三部分: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

二、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

1、一般支付給村集體組織,然後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如何分配;

2、村集體成建制被撤銷的,應當直接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3、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民,剩餘的部分,由本村集體村民開會來決定具體怎樣分配。

4、村集體內未確權到戶的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包括土地補償費,仍以不低於80%的比例平均分配給本集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還是由村民開會決定。

二、安置補助費:

1、如果失地農民由集體組織或者其他單位安置的,應該支付給安置單位;

2、如果沒有統一安置而是自謀職業的,應該直接支付費農民。

三、地上物補償費: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補助費最明確,是直接支付給地上物的所有者農民個人。

切記有任何徵地補償疑問或不合理情況出現時,一定及時找律師諮詢,爭取在最有利的時刻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任何關於拆遷的問題也可以隨時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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