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萊蕪市第三次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為查清“三農”家底,反映十年來“三農”發展變化情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萊蕪市組織開展了第三次農業普查。普查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時期為2016年度。普查對象包括農業經營戶、居住在農村有確權(承包)土地或擁有農業生產資料的戶、農業經營單位、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內容包括農業生產能力及其產出、農村基礎設施、農村基本社會服務和農民生活條件等。農業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由普查員對所有普查對象進行逐個查點和填報。全市共組織動員了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各級普查機構的工作人員近4000人,登記了29.68萬個農戶、0.26萬個農業經營單位、1050個村級單位、20個鄉級單位;組織60多名工作人員對糧食等農作物播種面積進行衛星遙感測量,實地調查了26個抽中普查區和130個樣方,實施了300架次調查樣方無人機飛行測量,取得了全市主要農作物種植面積數據。

按照國際通行做法,萊蕪市農普辦對普查數據質量進行了抽查、評估,數據質量達到設計標準。

按照《全國農業普查條例》規定,萊蕪市農普辦和萊蕪市統計局將分期發佈普查公報,公佈普查的主要結果。

萊蕪市第三次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萊蕪市統計局

(第一號)

農業農村農民基本情況

萊蕪市第三次農業普查共調查了13個鎮;1050個村,其中1032個村委會,18個涉農居委會;103個2006年以後新建的農村居民定居點。

一、農業經營主體

2016年,全市共有0.26萬個農業經營單位,其中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為主的農民合作社0.1萬個;28.51萬個農業經營戶,其中0.37萬個規模農業經營戶。全市共有42.67萬農業生產經營人員。

二、農業機械擁有量

2016年末,全市共有拖拉機1.65萬臺,耕整地機械1.52萬臺,播種機0.16萬臺,聯合收穫機0.04萬臺,機動脫粒機0.73萬臺,排灌動力機械1.24萬臺。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耕地面積[1]72.8千公頃,實際經營的林地面積(不含未納入生態公益林補償面積的生態林防護林)58.6千公頃。(注[1]:耕地面積使用國土資源局數據)

四、農村基礎設施

2016年末,在鄉鎮地域範圍內,有火車站的鄉鎮佔23.1%,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佔46.2%,100%的村通公路。

2016年末,全市100%的村通電,10.2%的村通天然氣,11.4%的村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

2016年末,100%的鄉鎮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鄉鎮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92.5%的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15.5%的村生活汙水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

五、農村基本公共服務

2016年末,100%的鄉鎮有圖書館、文化站,23.1%的鄉鎮有劇場、影劇院,100%的鄉鎮有公園及休閒健身廣場。81.2%的村有體育健身場所。

2016年末,100%的鄉鎮有幼兒園、託兒所,100%的鄉鎮有小學。29.7%的村有幼兒園、託兒所。

2016年末,100%的鄉鎮有醫療衛生機構,100%的鄉鎮有執業(助理)醫師,100%的鄉鎮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84.7%的村有衛生室。

六、農民生活條件

2016年末,99.8%的戶擁有自己的住房;30.9%的戶使用經過淨化處理的自來水,62.3%的戶使用受保護的井水和泉水;25.8%的戶使用水衝式衛生廁所。

注:

1.鄉鎮:指行政建制是鄉、鎮,包括重點鎮、非重點鎮和鄉。不包括街道辦事處和具有鄉鎮政府職能的農林牧漁場等管理機構。2016年度區劃調整截止日期為2016年7月31日,8月1日及以後發生的區劃調整納入下一年度。

2.村:指村民委員會和涉農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

3.農業經營戶:指居住在萊蕪市內,從事農、林、牧、漁業及農林牧漁服務業的農業經營戶。

4.規模農業經營戶:規模農業經營戶指具有較大農業經營規模,以商品化經營為主的農業經營戶。規模化標準為:

種植業: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50畝及以上、設施農業的設施佔地面積25畝及以上。

畜牧業:生豬年出欄200頭及以上;肉牛年出欄20頭及以上;奶牛存欄20頭及以上;羊年出欄100只及以上;肉雞、肉鴨年出欄10000只及以上;蛋雞、蛋鴨存欄2000只及以上;鵝年出欄1000只及以上。

林業:經營林地面積達到500畝及以上。

漁業:淡水或海水養殖面積達到50畝及以上;長度24米的捕撈機動船1艘及以上;長度12米的捕撈機動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漁業經營收入30萬元及以上。

農林牧漁服務業:對本戶以外提供農林牧漁服務的經營性收入達到10萬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條件達不到,但全年農林牧漁業各類農產品銷售總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農業經營戶,如各類特色種植業、養殖業大戶等。

5.農業經營單位:指萊蕪市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和未註冊單位,以及不以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或未註冊單位中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既包括主營農業的農場、林場、養殖場、農林牧漁場、農林牧漁服務業單位、具有實際農業經營活動的農民合作社;也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科研單位、工礦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基金會等單位附屬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

6.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指在農業經營戶或農業經營單位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累計30天以上的人員數(包括兼業人員)。

7.農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稱,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關於合作社性質、設立條件和程序、成員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財務管理等要求,有農業生產經營或農林牧漁服務,名稱為農民合作社的農民互助性經濟組織。包括已在工商部門登記,以及雖未登記但符合上述要求的農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稱登記註冊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社區經濟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非農行業的農民合作社。

8.拖拉機:指發動機額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機,包括小四輪與手扶式。

9.耕整地機械:包括耕整機和旋耕機。耕整機指自帶發動機驅動,主要從事水田、旱田耕整作業的機械,包括微耕機、田園管理機等;旋耕機指與拖拉機配套完成耕、耙作業的耕耘機械。

10.播種機:包括條播機、穴播機、異型種子播種機、小粒種子播種機、根莖類種子播種機、撒播機、免耕播種機等。

11.聯合收穫機: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穫的切割(摘穗)、脫粒、分離、清選等其中多項工序的機械。包括稻麥聯合收割機、玉米聯合收穫機。

12.機動脫粒機:指由動力機械驅動專門進行農作物脫粒的作業機械。

13.排灌動力機械:指用於農用排灌作業的配套動力機械,包括柴油機和電動機。

14.實際經營的林地面積:指普查年度內,農業經營戶和農業經營單位實際用於經營的林地面積。林地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跡地,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徵地範圍內的林木,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不包括未納入生態公益林補償面積的生態林防護林。

15.有火車站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國家鐵道部門設立的能夠正常進行貨物或旅客運輸的站點。

16.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符合中國交通部《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17.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為網上購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務的配送站點。

18.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鄉鎮:指全部或部分住戶通過城鄉自來水管道網飲用自來水的鄉鎮。

19.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垃圾處理設施進行垃圾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垃圾處理設施,但是對垃圾實行統一集中清運處理。

20.生活汙水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汙水處理設施進行汙水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汙水處理設施,但是對汙水實行統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單位處理。

21.有圖書館、文化站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經過文化管理部門批准,並對公眾開放的圖書館和文化站,不包括單位內部的圖書室。

22.有劇場、影劇院的鄉鎮:指鄉鎮轄區內有獨立核算的專用劇場和屬文化部門主管的能演出戲劇的影劇院、兼映電影的劇場,以及附屬在劇院、團公開營業的非獨立核算的劇場、排演場。

23.有公園及休閒健身廣場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經過有關管理部門批准,供居民休閒遊玩的地方。

24.有體育健身場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由村集體、個人或其他機構舉辦的主要以服務公眾為目的的、有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的體育活動站、館、場所等。

25.有幼兒園、託兒所的鄉鎮(村):指鄉鎮(村)轄區內有幼兒園、託兒所,包括學前班,以及雖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但卻有一定規模(兒童數超過10人)的個人辦幼兒園、託兒所。

26.有小學的鄉鎮:指鄉鎮轄區內有經過縣及縣以上教育部門批准,以招收適齡兒童為主實施小學教學計劃的學校。

27.有醫療衛生機構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從衛生行政部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許可證》,或從民政、工商行政、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取得法人單位登記證書,為社會提供醫療保健、疾病控制、衛生監督服務或從事醫學科研和醫學在職培訓等工作的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28.有執業(助理)醫師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1名或1名以上具有《醫師執業證》及其“級別”為“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且實際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不包括有執業證但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醫師。

29.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提供食宿、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傷殘革命軍人休養院、復退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養性機構(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收養性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鄉鎮。

30.有衛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經縣及以上醫療主管部門許可,由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創辦的衛生室(所、站)。衛生室(所、站)需要擁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醫療衛生活動。不包括專業的牙醫室,以及主要從事藥品銷售活動的單位。

31.住房:一般指有牆、頂、門、窗等結構,周圍有牆,能防風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習慣,可供居住的窯洞、竹樓、蒙古包、帳篷、氈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內。

32.經過淨化處理的自來水:指通過自來水廠或集中淨化設施進行淨化和消毒,並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的供人們生活的水。

33.水衝式衛生廁所(衝入下水道、化糞池和廁坑):指有上下水系統,或廁間有備水桶(瓢衝),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無水封的廁所,糞便及汙水衝入下水道、化糞池和廁坑,無蠅,不會造成環境汙染。

(第二號)

農業經營主體、農業機械和設施

萊蕪市第三次農業普查對全市農業經營主體、農業機械和設施進行了調查。現將主要結果公佈如下:

一、農業經營主體數量

2016年,全市農業經營戶28.51萬戶,其中規模農業經營戶0.37萬戶。全市農業經營單位0.26萬個,其中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為主的農民合作社0.1萬個。

二、農業機械

三、農田水利設施

2016年末,全市調查村中能夠正常使用的機電井數量0.91萬眼,排灌站數量0.03萬個,能夠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庫數量0.16萬個。

2016年末,全市灌溉耕地面積28.87千公頃,其中有噴灌、滴灌、滲灌設施的耕地面積0.55千公頃;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戶和農業生產單位佔49.9%,使用地表水的戶和農業生產單位佔50.1%。

四、設施農業

2016年末,全市溫室佔地面積0.29千公頃,大棚佔地面積0.33千公頃。注:

1.農業經營戶:指居住在萊蕪市內,從事農、林、牧、漁業及農林牧漁服務業的農業經營戶。

2.規模農業經營戶:規模農業經營戶指具有較大農業經營規模,以商品化經營為主的農業經營戶。規模化標準為:

3.農業經營單位:指萊蕪市內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和未註冊單位,以及不以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或未註冊單位中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既包括主營農業的農場、林場、養殖場、農林牧漁場、農林牧漁服務業單位、具有實際農業經營活動的農民合作社;也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科研單位、工礦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基金會等單位附屬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

4.農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稱,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關於合作社性質、設立條件和程序、成員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財務管理等要求,有農業生產經營或農林牧漁服務,名稱為農民合作社的農民互助性經濟組織。包括已在工商部門登記,以及雖未登記但符合上述要求的農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稱登記註冊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社區經濟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非農行業的農民合作社。

5.拖拉機:指發動機額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機,包括小四輪與手扶式。

6.耕整地機械:包括耕整機和旋耕機。耕整機指自帶發動機驅動,主要從事水田、旱田耕整作業的機械,包括微耕機、田園管理機等;旋耕機指與拖拉機配套完成耕、耙作業的耕耘機械。

7.播種機:包括條播機、穴播機、異型種子播種機、小粒種子播種機、根莖類種子播種機、撒播機、免耕播種機等。

8.聯合收穫機: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穫的切割(摘穗)、脫粒、分離、清選等其中多項工序的機械。包括稻麥聯合收割機、玉米聯合收穫機。

9.機動脫粒機:指由動力機械驅動專門進行農作物脫粒的作業機械。

10.排灌動力機械:指用於農用排灌作業的配套動力機械,包括柴油機和電動機。

11.灌溉耕地面積:指實際耕種的耕地中,有灌溉設施、有水源,正常氣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積。

12.溫室、大棚佔地面積: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實際使用面積,指沿牆內側的圍繞面積;二是牆體面積,指設施的牆體等其他支撐體自身的佔地面積;三是採光佔用面積,指設施距遮光物體(其他設施、房屋等)的必要距離所佔的面積。

(第三號)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社會服務

萊蕪市第三次農業普查對全市13個鎮和1050個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社會服務進行了調查,現將主要結果公佈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在鄉鎮地域範圍內有火車站的鄉鎮佔全部鄉鎮的23.1%,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佔46.2%。

100%的村通公路,86.2%的村內主要道路有路燈。村委會到最遠自然村、居民定居點距離以5公里以內為主。

莱芜市第三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二、能源、通訊

2016年末,100%的村通電,10.2%的村通天然氣,100%的村通電話,92.4%的村安裝了有線電視,95.3%的村通寬帶互聯網,11.4%的村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

三、環境衛生

2016年末,100%的鄉鎮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鄉鎮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92.5%的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15.5%的村生活汙水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

四、文化教育

2016年末,100%的鄉鎮有幼兒園、託兒所,100%的鄉鎮有小學,100%的鄉鎮有圖書館、文化站,23.1%的鄉鎮有劇場、影劇院,100%的鄉鎮有公園及休閒健身廣場。

29.7%的村有幼兒園、託兒所,81.2%的村有體育健身場所,33.6%的村有農民業餘文化組織。

五、醫療和社會福利機構

2016年末,100%的鄉鎮有醫療衛生機構,100%的鄉鎮有執業(助理)醫師,100%的鄉鎮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100%的鄉鎮有本級政府創辦的敬老院。

84.7%的村有衛生室,69.2%的村有執業(助理)醫師。

六、市場建設

2016年末,84.6%的鄉鎮有商品交易市場,53.8%的鄉鎮有以糧油、蔬菜、水果為主的專業市場,23.1%的鄉鎮有以畜禽為主的專業市場,7.7%的鄉鎮有以水產為主的專業市場。

50.9%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商店或超市,41.0%的村有營業執照的餐館。

3.村內主要道路有路燈的村:指本村地域內的主要道路由村集體或其他單位統一組織安裝了路燈。道路兩旁由住戶零星安裝在門前的燈不包括在內。

4.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為網上購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務的配送站點。

5.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鄉鎮:指全部或部分住戶通過城鄉自來水管道網飲用自來水的鄉鎮。

6.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垃圾處理設施進行垃圾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垃圾處理設施,但是對垃圾實行統一集中清運處理。

7.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提供食宿、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傷殘革命軍人休養院、復退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養性機構(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收養性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鄉鎮。

8.有衛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內,經縣及以上醫療主管部門許可,由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創辦的衛生室(所、站)。衛生室(所、站)需要擁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醫療衛生活動。不包括專業的牙醫室,以及主要從事藥品銷售活動的單位。

9.有商品交易市場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經有關部門和組織批准設立,有固定場所、設施,有經營管理部門和監管人員,若干市場經營者入內,常年或實際開業三個月以上,集中、公開、獨立地進行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等現貨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交易場所,包括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等的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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