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某型號礦機的買家要求退貨退錢的規模事件,有朋友詢問該交易是否符合合同法,可否解約拿回貨款?就這一問題,颯姐跟大家聊聊。
1礦機生產活動應屬“承攬合同”
根據賣家風險提示,您所購買的商品不屬於生活消費品,不是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天無理由退貨等規定;不同於生活消費類電子產品,而是根據客戶需求特殊制定的、用於投資的產品。
在“手慢無”的市場環境下,買礦機的朋友們往往對提示一閃而過,但是我們客觀從法律角度來看,礦機除了挖幣這一項功能外別無他用,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種為了特定目的生產滿足特定需求的特製品。法律關係可以依照:承攬合同來執行。
所謂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予報酬的合同。在挖礦活動中,可理解為某礦機公司按照礦工客戶的要求,這裡的要求是
“挖礦”(有的礦機是挖萊特幣的,有的礦機是挖比特幣的),訂單完成後,把礦機交付給礦工,礦工付費(當然付費方式有預付費和、定金、賒賬等)質量不合約定的責任問題,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礦機)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礦工客戶)可以要求承攬人(礦機生產商)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還有一項重要的權利,敲黑板,請注意定作人(礦工客戶)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在礦機生產的過程中,礦工可以隨時說:俺不要了,法律允許其後悔,但是必須給礦機生產商補償。
2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有朋友說,誰能想到顯卡又上位了,購入的B3 礦機不如以前的預想,可不可以把合同整無效,最終,各回各家,各找各媽。
其實,我國合同法是世界上最先進的合同法之一,具有一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
維護交易穩定,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再無效的可能性較低,除非有以下幾種情形:(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除此之外,合同就已經生效了,只能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執行到底。
3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非法學專業的朋友,在大學時也可能上過法律基礎課,很多朋友對於“不可抗力”有不可磨滅的印象,只要出現不可抗力就意味著合同執行不下去了,完美終結合同。
在此之前,有朋友認為2017年9月4日的代幣公告就屬於不可抗力的一種,所以,基於ICO還能繼續玩下去的商業判斷所簽署的合同一律應當終結掉。對此,颯姐只能遺憾地告訴您,法律法規政策變化,不屬於不可抗力,合同該履行還是要履行。
然而,情勢變更就不同了,訂立合同之初,當事人無法預見的一些重大變化發生,如果繼續履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給出了一條路徑。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案件真實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實務裡,真實的情勢變更案例,並不多見。更常見的是由於市場變化,買方或賣方覺得以前達成的交易在經濟上不合適了,企圖用情勢變更來解約或調整合同價款。
在礦機糾紛中,我們認為,如果出現礦機買家起訴賣家的案例,根據證據情況,在芯片和算力達到合格標準情況下,很有可能法院會認定當下的情形屬於商業風險範圍之內,原告敗訴風險較大。
當然,在這裡作為被告一方,礦機生產商也負有舉證責任,法官也會糾問:是否有虛假宣傳誘騙買家的行為、芯片功能是否完好、算力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等。同時,法官也會詢問相應專家(專家輔助人)這一波糾紛到底是因為顯卡性價比更高還是因為確有合同履行等問題。
好了,到底你購買到的礦機能不能退掉,還是要個案分析,拿出證據,沒有一成不變的結果,也不是誰組個“敵敵畏團”就能把法律曲解,釘是釘,鉚是鉚,理性表達,合法維權利。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肖颯,合夥人律師,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申訴(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被評為2016及2017年度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網貸之家最受歡迎專欄作者,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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