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遺棄病危丈夫還能繼承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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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提問,信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作出以下回答:從你提問中的信息來看,是遺棄病危丈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根據本案中遺棄病危丈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因存在遺棄被繼承人的情節,喪失對丈夫遺產的繼承權。

本案中只是喪失對丈夫遺產的法定繼承權,如果丈夫遺囑中將遺產分配給有妻子,妻子可以通過遺產繼承獲得丈夫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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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要看具體情況,按照現行的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喪失繼承權的:

第一種情況就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殺害不管是真的殺害成功,還是沒有殺害成功,只要做出了這樣的行為,那麼他就喪失繼承權。

第二種情況是,繼承人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這裡面需要注意的是,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原因必須是為了爭奪遺囑,如果不是為了爭奪遺囑這個目的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則不影響繼承遺產的問題。

第三種情況是,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這裡面需要注意,如果是虐待被繼承人必須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會產生喪失繼承權,而如果是遺棄繼承人,只要是構成了遺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一律喪失繼承權。但是如果繼承人後來悔改的並且被繼承人於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

第四種情況就是,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所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妻子遺棄了處在病危的丈夫,那麼是有可能喪失對丈夫遺產的繼承權的。


任律師工作室


如果是有意的遺棄生病的丈夫,肯定不能繼承丈夫的遺產。如果在丈夫沒有生病時出去打工或者做生意不知道丈夫病危,這個情況另當別論,應該是可以繼承丈夫的遺產的。

但是,實際生活中,即使妻子出去打工或者做生意,丈夫在家生病甚至病危的話,現在的通訊非常發達,妻子無論在哪裡也不會不知情的。如果妻子推說不知情顯然不符合常理的。從這方面來說,妻子有意遺棄丈夫的可能性就很大,按繼承法的規定,遺棄病危丈夫的行為是失去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的。


安靖律師


一個能夠把丈夫遺棄,一個人不顧夫妻感情在丈夫得到病魔折磨的時候。絕情的全然不顧的選擇了離開,久病在床的丈夫。就這樣絕情無情,好不講感情的妻子,你捨棄了夫妻之間的恩愛。選擇了離開,最後在丈夫離開人世間的時候,還想返回來繼承人家的財產。 一個不能與丈夫同甘共苦,共同幫助他面對病痛,戰勝病魔的人,這樣的人怎麼配擁有人家的財產。怎麼還有臉回來?繼承人家的財產。這樣的人,我覺得遠遠的離開也就算了,別讓大家看見你討厭的嘴臉。可是你全然不顧這些,為了這點兒錢,你竟然還回來。想繼承人家的錢我覺得世上哪有這樣好的事。任何你前夫的家人都不會允許你來繼承這筆錢的。因為你不配拿人家的錢你。沒有出過力,也沒有付出過感情。所以說你還是不要在出現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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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遺棄病危丈夫的,妻依法已喪失繼承丈夫的遺產的繼承權。

根據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生效實施的我國現行《繼承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遺棄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法律規定夫妻之間具有相互撫養的義務,尤其夫妻一場應該相互尊重丶共渡難關丶一方在病危最困難的時候更需要夫或妻的關心、體貼、照顧,病重病危更需要夫或妻精神上的慰籍、生活上的照顧,而不能‘’大難臨頭,各顧各‘’,更不能虐待甚至‘’遺棄‘’被繼承人。既然夫在最需要妻的時候,妻拋棄了病危的夫,應該履行的夫妻之間相互撫養的義務而不履行,自然,夫死後的遺產繼承的權利依法也就必然喪失。

所以,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繼承法》原則,遺棄病危的丈夫,妻已喪失了夫遺產的繼承權。


唐先明75443043


1、需要分析音訊皆無的原因。

2、若死者並未剝奪配偶繼承權的,則配偶有權繼承遺產。

3、隱匿夫妻財產屬於違法行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限,女方的財產也屬於夫妻財產。

4、偽造證據的,需要承擔不利後果。


吳天澤律師


1、按題中描述情形,丈夫病危時,妻子下落不明,僅此一點還不能認為妻子遺棄丈夫。他的妻子有繼承丈夫遺產的資格。

2、夫妻婚後所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去世前其名下存款及女方名下存款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雙方沒有約定時,一般均分,男方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

3、男方死後,屬於他個人所有的婚後婚前財產作為他的遺產,按照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如果他生前未遺囑,他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他的妻子、子女和他的父母。

4、女方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其他繼承人認為女方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女方名下財產狀況,如果是他們婚姻存續期所得,都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如果女方偽造遺囑,侵害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其他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可以取消她的繼承資格。


429方寸世界


您好!

根據您的提問,我有幾個問題希望您能為我解答:

丈夫,妻子是分居關係嗎?(還保持婚姻關係)

丈夫,妻子是否很久沒有一起生活?(時間很長了)

丈夫病危,是否通知妻子?能否聯繫到妻子?(妻子有知情權)

丈夫有病,妻子知道嗎?知道是什麼病嗎?積極送醫治療了嗎?(妻子是否關心丈夫)

丈夫和妻子是否有共同財產?有沒有證據?(關係到繼承)

你如何判定妻子的證據是偽造的?能否在法院清楚明白的表達出來?(申請法院調查財產時)

妻子是否遺棄丈夫這個判斷應該交給法院來裁定,因此您只需要將我提出的問題一一解答,並上交給法官,法官會根據法律和真實情況做出正確的判斷。在法院上您要做的就是上交證據,等待法官的提問。請您注意不要打斷法官的思路。

下面這些是您需要知道的:

1.夫妻婚後的所得財產都屬於共同財產,法律規定的除外。一般按照平均分配原則,夫妻各佔一半。

2.當丈夫死亡後,根據法定繼承的原則,第一繼承人為丈夫的配偶,子女,丈夫的父母。

3.丈夫立有遺囑,且經過公證,那麼可根據遺囑繼承的原則辦理。

4.當懷疑妻子隱匿夫妻共同財產,並懷疑妻子提供假證據,可申請法院調查女方名下的財產是否僅僅只是女方的個人財產。當證明女方製作假證據非法佔有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會根據法律作出正確判定。

5.妻子有可能提供假遺囑。這個好辦,看看妻子的遺囑是否公證過,時間是否符合。因此,提供假遺囑的成本很高,而且不適用(容易拆穿)。

6.法院會作出判決,如果覺得不合理(不合理的理由是什麼),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訴訟。

希望能夠幫到您。


扈荼



萍水相逢zhangl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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