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9 工作期間摔倒骨折 德克士店稱不認識他 勞動仲裁: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丁豐林 文 張琮 攝影

在德克士店工作期間,因地滑摔到,導致骨折住院,前後治療花費了兩萬多元。事發後,德克士店方不僅不願支付醫療費,甚至稱根本不認識當事人。當事人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結果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但店方仍拒絕支付醫療費用。昨日,從周口太康縣來鄭務工的李先生向大河報求助。記者就此採訪涉事的德克士店,店方一位負責人表示,此事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序,店方不做任何回應。

當事人講述:工作中摔倒致骨折,店方拒絕承擔醫療費

從出院至今已半年多,周口太康縣來鄭務工的李先生仍然需要拄著雙柺,為遲遲沒有著落的醫療費每天奔波著。

李先生從2003年起就在鄭州務工,現在租住在惠濟區古滎鎮古滎村裡。昨日(5月29日)上午,李先生向大河報記者講述了他的遭遇。大約在2017年10月下旬,李先生從網上看到了德克士快餐店的招聘信息。10月26日,他去到位於鄭州市三全路與長興路路口附近的一家德克士店應聘,順利通過面試後,李先生於次日開始上班,負責在後廚製作漢堡,每天下午4點上班,時薪9元。

意外發生在同年的11月6日下午5時許。李先生說,當時他從後廚出來,店裡的地板剛剛拖過,比較溼滑,“我在操作間裡面,不知道剛拖過地,踩上去就摔倒了”,當時店裡值班的郭經理上前把他扶起來,坐在旁邊歇了一會兒,但是感覺越來越疼,隨後,郭經理開車把他送到了醫院,併為他墊付了3000元的費用。

經過檢查,李先生為“右股骨頸骨折”,需要手術。李先生和店裡負責人聯繫,負責人不願承擔治療費用,他只好自行墊付,前後共花費2萬多元。出院之後,李先生又去店裡協商,“我見到店長,她啥話也不說,後來我就報了警,到了派出所,民警一問她,她說我不是她店裡的員工,她根本不認識我。”因為事件屬於勞動糾紛,警方也無法受理,只得建議雙方走法律程序。

德克士店:事件已進入法律程序,不做任何回應

李先生說,在事發後不久,他的愛人曾專門去到店裡詢問他摔到時的情況,並進行了錄像取證。記者在錄像中看到,李先生的愛人詢問德克士店內的一名員工,該員工表示,李先生“是下午的班,我們是上午的班”,對於李先生是咋摔倒,她只是聽說,並不清楚。

在李先生提供的另一段錄像中,一名德克士店的女負責人到醫院裡探望李先生,交談中,該負責人表示,考慮到李先生家庭困難,出於同情心,她希望李先生自己使用醫保承擔一些,他也願意幫襯一些,但是她無力承擔全部費用。“如果(李先生)想訛的話,我就還是電話裡說的那些話”。

記者昨日下午去到涉事的德克士快餐店,在表明身份和來意後,店裡一位值班主管表示店長不在,也聯繫不上。記者在店內等待多時後,見到了一位自稱叫李瑞紅,是該店負責人的女士。她表示,目前該事件已經進入了法律程序,店方拒絕回答任何問題,也不做任何表態。之後,李女士用手機對記者之前主動出示的新聞記者證進行了拍照,並稱記者“再呆在這裡已沒有任何意義。”

記者在店內的值班牌上看到,當天的值班經理叫郭振杰。按照李先生此前的講述,當天他摔傷後,正是郭振杰開車送他去的醫院。記者隨後電話聯繫了郭振杰經理,郭經理稱,自己是這個德克士店的負責人。記者就李先生的陳述向其求證,郭經理稱,他並不認識李先生,也不知道之前發生過摔到的事。記者正向其提問時,郭經理直接掛斷了電話。

勞動仲裁:認定當事人和德克士店存在勞動關係

今年3月份,李先生向鄭州市惠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請求確認他與德克士店之間存在勞動關係。5月11日,李先生收到了仲裁結果,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記者在裁決書上看到,在申請仲裁後,李先生提交了兩份證人證言、一份錄音及錄像,還有他的工裝照片、被申請人店面照片等證據。被申請人(鄭州市惠濟區九如德克士西式快餐店)提交了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6日之間的餐廳考勤工作時間表,上面有郭振杰等幾位員工的名字,沒有李先生的名字。德克士店方據此主張: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沒有考勤記錄,故不是被申請人員工。此外,根據《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申請人未提供其他相關證據,故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

裁決書顯示:2018年4月25日,仲裁庭進行了開庭審理後認為,針對申請人所求事項的事實部分,申請人所提交有證人證言、錄音錄像、九如德克士照片、工裝照片,被申請人提交的考勤表上顯示有郭振杰等人的名字,與申請人所述事實、提交證據相互印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考勤表真實性有異議,系被申請人後期單獨製作。被申請人未提交工資表、考勤記錄的原始證據,因工資表、考勤記錄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故申請人請求確認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仲裁請求,本庭予以支持。

仲裁結果出來後,李先生並未感到輕鬆,昨日他向大河報記者提出自己的擔心:德克士店對仲裁結果並不認可,並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而一旦走入訴訟程序,“對勞動仲裁的訴訟,要持續一段時間,之後要做工傷認定,還得一段時間,最後進行民事訴訟索賠,又得一段時間,這個事兒最終可能會被拖上兩三年。”李先生說,他現在還拄著拐,沒法幹活,愛人每月只有不到兩千塊錢的工資,此前為治病,他已經欠了一萬多塊錢,家裡還有一個女兒正上著學,“如果真的拖上幾年,恐怕我自己會先拖不起”。

法律解讀:存在勞動關係而未籤合同,用人單位要“一賠再賠”

與此案無關的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的於繼春律師認為,在這起事件中,勞動仲裁的結果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而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時,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勞動者在上班期間的雙倍工資;

此外,該事件中的當事人是在上班期間發生的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由於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故勞動者應當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勞動者在住院期間的工資待遇,都應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而對於當事人對“馬拉松官司”的擔憂,於律師表示,這種情況客觀上確實可能出現。不過訴訟持續的過程中,因為“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且“勞動關係並未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整個訴訟期間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責任和最低工資的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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