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9 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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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122 證券簡稱:*ST天馬 公告編號:2018-085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或“天馬股份”)於2018年5月28日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2018)浙民初21號及相應《民事起訴狀》等相關法律文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有關本案的前期披露情況

2018 年5月11日,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董事會收到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2018年5月7日出具的《關於立即支付全部轉讓價款的通知函》,由於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徐茂棟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於2018年5月9日前支付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價款計1,173,801,344元。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5月14日披露的《關於收到相關債權方通知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70)。

2018年5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2018)[浙民初21號](下稱《通知書》)及《民事裁定書》(2018)[浙民初21號](下稱《裁定書》),《裁定書》及《通知書》系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公司等9人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一案做出的財產保全裁定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根據《通知書》,公司持有的博易智軟(北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9.1528%股份及齊重數控裝備股份有限公司95.59%股份已被凍結,查封期限24個月(從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5月23日披露的《關於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及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77)。

二、《民事起訴狀》的主要內容

原告: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棟、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團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上海睿鷙資產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霍爾果斯市微創之星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喀什誠合基石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杭州天馬誠合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事實與理由:

公司與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誠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分別於2017年3月19日、2017年6月19日就杭州天馬誠合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事宜簽署了《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協議》、《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所代表的資管計劃實際繳付合夥企業出資之日起滿36個月之日,公司無條件受讓資管計劃所持有的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份額。

由於公司及徐茂棟先生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等原因,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立即受讓合夥份額,並於2018年5月9日前支付轉讓價款計1,173,801,344元。因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認為公司未支付前述轉讓價款,其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轉讓價款1,173,801,344元人民幣;

2、請求判令被告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以轉讓價款1,173,801,344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自2018年5月9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3、請求判令被告徐茂棟、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團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上海睿鷙資產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對於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如被告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時履行上述一、二項付款義務,原告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有權以被告霍爾果斯市微創之星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杭州天馬誠合投資合夥業(有限合夥)、喀什誠合基石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用於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5、本案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申請費由被告承擔。

三、《應訴通知書》主要內容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棟、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團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上海睿鷙資產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霍爾果斯市微創之星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杭州天馬誠合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喀什誠合基石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一案,公司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1、經查詢,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已於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馬鐵路軸承有限公司股權公示凍結,公司尚未收到與凍結相關的法律文書,具體事項待後續有進展後將及時披露。

2、經查詢,公司在相關銀行的一個基本戶和四個一般戶存款合計618,035.10元被凍結,經問詢部分被凍結賬戶開戶行獲悉,系因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原因。公司將盡快查明賬戶凍結具體原因,如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5月26日披露的《關於公司銀行賬戶資金被凍結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79)。

3、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案尚未開庭審理,且未來的生效判決結果尚無法定論,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的影響尚不能確定,其對公司當前正常的生產經營沒有產生實質性影響。公司已委託律師處理相關事宜。公司將按照規定及時對該事項的後續進展情況進行披露。

六、備查文件

(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18)浙民初21號;

(二)《民事起訴狀》。

特此公告。

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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